十一五规划中税制改革的分析(doc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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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中税制改革的分析(doc 24)

“十一·五”规划中税制改革的探讨

摘要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样,“十一·五”时期的中国税收也将进入一个关键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依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要求,必须分步实施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全面性税制改革。与前两轮税制改革相比,新一轮税制改革在改革的背景、目标、原则等方面都存有较大差异,因此,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一项任务极其艰巨的中长期税制改革规划,必须加快发展,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继续全面发展、参与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保持税收收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并遵循国际惯例来有效地运用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与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本文论述了“十一·五”税制改革的背景,陈述了“十一·五”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基本思路,并提出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措施。

关键词:“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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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need and adhering to internal practices, it is necessary to use tax policy effectively ,to improve tax collection and service standard, to create a harmonious relations of tax administration and compliance. This book not only expounds the background of tax reform of “el eventh-five”, explains the total need and basic thinking of tax reform of “eleventh-five”, but also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consummating of tax reform and enhances tax collection etc.

Keywords: The period of “eleventh-five”; Tax system; reform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增加政府收入,提高国际竞争力,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税制改革。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了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既各成体系又有机结合,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模式。进入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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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我国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将是我国财政发展的主旋律。“十一·五”期间我国进入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周期,比如: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逐步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完善个人所得税;调整部分消费税和营业税政策,适当扩大税基;加快地方税改革步伐,统一内外税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范围适时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改革和完善农业税费制度;继续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等等。为了适应国内与国际客观形势的要求,新一轮的全面性税制改革,要与税外收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这次税制改革不但涉及产业、行业、地区间和内外资各类企业间利益的较大调整,也涉及对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利益的较大调整。无论就其性质、规模,还是深度或影响面来看,这次改革都将是一次涉及财政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一个重大系统工程。下面就“十一·五”税制改革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 “十一·五”税制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和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经历了两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把过去较为单一的税制体系逐步改革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探索阶段引入市场机制的形势,强化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第二次是1994年的全面、结构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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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依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十年来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大程度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现行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显露出来。因此,必须进行全面性的税制改革。

1.1 客观形式要求进行税制改革

一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刚刚提出,而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尚未形成和当时我国经济处在高速增长、高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进行的,含有过多的频繁变动的过渡性区别对待政策、优惠政策和对社会投资、消费的限制政策。地方税制基本未改,仍然沿用20世纪80年代甚至50年代的许多条例法规。这些必然导致税制本身存在固有的、带有某些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诸多矛盾。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市场供求格局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出现了生产水平与需求结构不相适应所产生的结构性生产过剩现象,现行税制已不适应享有自主权的各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增强的对“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迫切要求;不能适应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民间投资的需要。

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如不少企业在重组中面临重重困难,高新技术产业要开拓,中小企业要扶植,东西部地区要协调发展,城乡差距要缩小,社会成员收入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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