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首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要求建筑风格符合当地的文化特色和城市形象。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一方面要保留传统文化的特色,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现代化城市的形象。
因此,在建筑风格上,深圳市要求兼顾传统与现代的综合设计理念,注重建筑的创新性、独特性和时代感。
其次,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对建筑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
考虑到深圳的土地资源有限,为了保持城市的开放性和通风性,深圳市要求高层建筑的高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具体来说,核心商务区的高层建筑限制在300米以内,其他区域的高度也有相应的限制。
同时,在深圳的宜居性建设中,绿地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规定了建筑用地与绿地的比例和绿化覆盖率。
此外,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也对用地规划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深圳市要求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城市用地的浪费。
规定了不同区域的用地性质和规划布局,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
同时,还鼓励多功能综合用地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城市功能。
最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还注重建筑的环保性。
在建筑设计中,要求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深圳市鼓励建筑师设计具有可持续性的建筑,既满足功能需求,又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
总之,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综合考虑了城市的文化、经济和环境等因素,旨在建设一个现代化、宜居化、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圳的建筑设计规则也是其他城市可以借鉴的经验,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1、0、4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得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得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得建筑.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得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得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得能动关系,从而形成得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得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为使深圳市民用建筑符合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进展的要求,提高深圳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局托付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完成了«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年7月1日颁布试行。
有关«规定»的说明权属市规划国土局。
今后深圳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可依照实际情形,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那么………………………………………………………12.建筑………………………………………………………22.1一样规定…………………………………………22.2建筑设计…………………………………………42.3建筑分项设计……………………………………102.4汽车库……………………………………………172.5建筑防火设计……………………………………202.6建筑防水设计……………………………………222.7环保设计…………………………………………252.8节能设计…………………………………………252.9智能建筑设计……………………………………263.结构……………………………………………………283.1一样规定…………………………………………283.2结构选型…………………………………………293.3荷载………………………………………………303.斗运算软件及运算分析……………………………303.5地基与基础………………………………………323.6其它………………………………………………324.给水排水………………………………………………344.1给水………………………………………………344.2排水………………………………………………374.3室外给排水…………………………………………384.4消防…………………………………………………384.5其它…………………………………………………395.采暖通风与空调…………………………………………415.1室外。
深圳建筑规则
深圳建筑规则
深圳的建筑规则是指适用于深圳市的建筑规定和标准,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这些规则和规定通常由深圳市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内进行的建筑项目。
深圳的建筑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市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位置、高度、外观等方面。
2.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3. 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
4. 建筑验收:建筑项目必须通过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5. 建筑环境:建筑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废气、废水等方面的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深圳的建筑规则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深规土〔2015〕7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2.1 建筑分类名词2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2.3 建筑部件名词5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1 建筑面积73.2 容积率123.3 建筑覆盖率123.4 透水率133.5 绿化覆盖率133.6 建筑高度143.7 建筑栋(座)数15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4.1 总体要求174.2 建筑退线17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4.5 道路系统20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5.1 地下空间24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5.3 玻璃幕墙255.4 建筑立面设计25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6.1 建筑分类27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6.3 公共配套设施296.4 住宅建筑326.5 宿舍建筑356.6 办公建筑36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6.8 商业建筑396.9 城市综合体416.10教育建筑416.11 垃圾转运站426.12 公共厕所436.13 附设式停车库446.14 厂房456.15 新型产业建筑466.16 仓库47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A.0.1 非功能性凹槽51A.0.2 室外透空空间51A.0.3 室内透空空间51A.0.4 建筑层高52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D.0.2建设场地分类57D.0.3建设场地要素57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2014.8.1实行
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5-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4.10 2.4.11 2.4.12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 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 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 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 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规土〔2015〕757 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 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 号)进行了修改,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
2015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
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3
2.3
建筑部件名词
5
2.4
建筑容量名词
5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7
3.1
建筑面积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 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那么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那么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根本容及要求附录2 建立场地环境设计根本容及要求第1章总那么1.1 为了提高市城市规划建立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规程和标准。
1.5?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2 建立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立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2.2
2.2.1
2.2.2 2.2.3 2.2.4
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 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 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2.4.9
2.4.10 2.4.11 2.4.12 2.4.13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高度比 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费 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解读
解读与运用
一,为何读 二,如何理解 三,如何读 四,关注点,报建要点 五,案例
为何读
顺利报建,少走弯路。 深入理解,沟通顺畅。 灵活运用,规避风险。
如何理解
背后精神、核心问题——严密的规则,讲求公共利益,提 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如何读
定义、分类
整体规则
凹槽
如何读
如何读
2. 凹槽 2.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 6 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
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 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 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 上下透空的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 内房间(均不含阳台) 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 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 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 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天井
关注点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7 室外透空空间 与建筑空间相连的由结构连梁、连板、建 筑墙体等围合形成的建筑外墙外部透空空 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 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 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
关注点
3.1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1.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 度 大 于 1.5m 的 区 域 均 用 于 3.1.3 所 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 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 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 度 大 于 1.5m 的 区 域 用 于 非 3.1.3 所 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 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 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 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 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的建筑 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 室相关要求控制。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一、居住建筑建筑形式及士屋顶
1.建筑形式:居住建筑形式以全封闭夹层体量、双层低层体量、带有
屋顶平台或不规则屋面的高层体量以及半封闭夹层体量形式为主,应尽可
能减少光照入口门面并限制朝向。
2.屋顶:根据不同结构体系,屋顶应采取不同的节能措施,如使用屋
顶夹层、薄膜夹层、反射材料、防火条件、反射棉等节到节能。
二、居住建筑外墙
1.外墙:居住建筑外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机制砖或砌块砌体外墙体系,
采用砖晶冷墙体,应尽可能考虑墙体集热性能,提高耐久性,有利于热环
境层和空气网的形成,并尽可能采用墙体上的反射涂料,使墙体分布更合理,以节约能源。
三、居住建筑窗户
1.窗户:居住建筑窗户采用断桥钢化玻璃窗,窗户扇型应采用封闭式,并设计层压,多层空气网结构,窗框外采用聚苯乙烯等反射材料,窗框内
设置钢化玻璃,以提高外窗节能效果。
四、居住建筑通风采光
1.通风采光:建筑应尽可能设计充足的通风采光系统,尤其是夏季,
应借助太阳能的自然供暖,采取通风采光技术,减少室内供暖设备的使用,从而节约能源开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6)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范
围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筑设计项目,不适用于邻接地区的建筑设计项目。
二、设计要求(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
建筑本体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三)建筑外观设计要坚
持绿色环保、简洁清新、现代时尚、构成多样性的原则;(四)建筑功能
设计要求结实安全、易维修、可操作性强;(五)室内设计要求符合人体
工程学原则,充分满足生活、工作、娱乐等需求;(六)环境友好设计要
求应节约能源、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等。
三、设计审查深圳市政府根
据社会公众对建筑外观环境友好性、安全性等要求,要求对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以设计方案审查报告书为准,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执
法部门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四、设计师质量建筑设计师必须具备相关的专
业学历及资质,能够充分审视了解建筑设计的可行性,建筑尺度、结构形式、环境友好度、安全等,满足本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深圳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试行规程
深圳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试行规程一、引言深圳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试行规程是为了确保深圳地区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和持久使用而制定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程序,提高地基基础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地区所有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设计,包括新建建筑、扩建建筑、改建建筑等。
本规程的实施单位为深圳市建设局。
三、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并且至少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设计经验。
设计单位应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力量,拥有专业的设计人员和先进的设计软件和设备。
四、地基基础设计的技术要求1. 地质勘察:地基基础设计应基于全面的地质勘察数据。
地质勘察应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地下水位、地震地质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并编制详细的地质勘察报告。
2. 荷载计算: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荷载要求和地质勘察的数据,进行荷载计算和分析,确保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3. 基础形式: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地质条件和荷载要求,选择合适的基础形式,包括浅基础、深基础和特殊基础等。
4. 施工控制: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控制措施,确保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合理安排。
5. 监测和评估:建筑地基基础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地基基础的变形和沉降等问题,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可靠性。
五、地基基础设计的程序1. 确定设计任务书:根据建筑工程的要求和地质勘察的数据,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的任务书,明确设计的目标和要求。
2. 地基基础设计的计算和分析: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地基基础设计的计算和分析,包括荷载计算、基础形式选择、承载力计算等。
3. 编制地基基础设计报告: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的计算和分析结果,编制地基基础设计报告,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4. 审查和审批:地基基础设计报告应提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和审批,确保地基基础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深圳市建筑相关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2建筑术语2.3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3.2建筑基底面积3.3容积率3.4建筑高度3.5建筑栋数3.6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总体要求4.2建筑退线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建筑通风4.5道路系统4.6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建筑地下空间5.2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建筑立面设计5.4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通用规定6.2住宅建筑6.3宿舍建筑6.4老年人居住建筑6.5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办公建筑6.7商务公寓6.8商业建筑6.9教育建筑6.10城市综合体6.11小型垃圾转运站6.12公共厕所6.13附设式停车库6.14厂房6.15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仓库6.17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容及要求附录2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为了提高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规程和标准。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1.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围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建筑设计规则》第4章.第5章修改版-2014.7.30
效果图 总平面图 用地周边至少50米范围
基地
1
总图设计的总体要求
二、分期建设项目的规定 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 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 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 要求。
标注分期范围、指标
H>100m 面宽不大于70m
100m≥H>60m 面宽不大于80m 60m≥H>24m 面宽不大于100m
3
道路系统的规定
一、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4.5.1.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 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 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 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 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 4.5.1.3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 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 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 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 于18m,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 的缓冲距离不小于7.5m。如因用地条件限 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通过横向增加 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宣讲
2014年7月
Jordyne Wu @jordyne jwu@
第4章 总图设计
Jordyne Wu @jordyne jwu@
1、总图设计的总体要求 2、总图设计对建筑的要求:建筑退线、
建筑间距、日照、通风与面宽的规定
主 要 内 容
2
总图设计对建筑的要求
四、建筑通风: 4.4.1.1 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所形成 的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 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 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 的通风模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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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戈y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戈叽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室外透空空间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 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咼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咼。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10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2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 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3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建筑容量名词2.4.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2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岀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的区域,均用于 3.1.3所述功能及与其结合设置的小型环卫设施等功能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岀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的区域,用于非 3.1.1.1所述功能时:⑴同时该层顶板露岀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 1.5m的区域,均用于 3.1.1.1所述功能,且该两部分功能区域之间地上、地下均有明确的竖向分界的,用于 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 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⑵不属于3.1.1.2⑴所述情形的,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3.1.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 ;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3.1.2.2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3.1.2.3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⑴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架空停车场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 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⑵的要求:表3.124⑵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停车位数量n (辆)n v 100 100<n v 300 300<n v 500n》500停车位建筑面积(就/辆)<50 < 45 < 40 < 353.125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2.6架空绿化休闲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