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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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

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
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
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
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
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7.兼职法官(Recorders)
8.治安法官(Magistrate)
三、法律渊源
1.制定法。

指议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但总体上说,制定法只是有选择的规范乐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即使把所有制定法汇集起来,也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判例法至今仍然是一个完整额体系,只不过在某些方面要服从制定法的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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