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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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稿-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时限和内容

第二条即征即退时限: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即征即退具体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三节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原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在2006年9月1日起取得市信息委审批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第六条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

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收入、成本的,可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把握的标准是“四分开”,并且必须四者之间分别一一对应填列在相关报表、发票、凭证上。即有自产“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的,必须将软件产品收入和硬件产品收入在合同上分开、在发票上分开、在财务核算上分开、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分开。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在2007年4月30日前有“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的软件产品收入与硬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需注明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件产品名称及销售额)仍可退税,2007年5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的软件产品收入与硬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一律不予退税。

第四节退税审批

第十四条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月可到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大厅涉税窗口(2007年5月1日起涉税事项集中受理后一律向征收税务所大厅),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均需附报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退税申请报告;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四)当期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五)当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数量多的可附清单);

(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附件一);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附件二);

(九)《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附件三);

(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附件四);

(十一)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六条退税受理方式

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资格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大厅涉税窗口,领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按要求填列并报送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附报

资料。各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大厅涉税窗口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应按时审核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资料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各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将受理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按时进行审核或移交主管税务所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退税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所在收到企业退税资料或征收税务所移交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及时安排税务管理员,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1.“嵌入式软件”产品未分别核算收入、成本或核算不清的;

2.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3.外购直接销售的非自产的软件产品;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失效的;

5.纳税人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6.纳税人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与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不一致的;

7.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收取的;

8.纳税人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

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的;

9.“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不符合“四分开”条件或四者之间不能一一对应的;

10.检查部门查补的税款。

(二)审核要点

1.“嵌入式软件”产品划分标准:

(1)“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收入、成本的软件产品。

(2)“嵌入式软件”产品2006年8月底前按市局颁布的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批的名单为准;

(3)2006年9月1日以后“嵌入式软件”产品按软件登记部门在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指明的为准。

2.软件产品销售额的审核:

(1)纯软件产品销售额按照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确定;

(2)混合销售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按照软件产品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一张发票上的金额确定;

(3)“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硬件组合销售中的硬件产品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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