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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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

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原退休审核改为“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

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标准核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确定和调整交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直接办理。

三、对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一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各项规定,根据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事实,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晋政办发〔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9日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开展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按照省委、省政府“一步领先、步步领先”的要求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依法合规、便企利企,建立政府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变部门审批把关为企业信用约束,变严进宽管为宽进严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覆盖,做实做强“承诺山西”品牌.围绕企业关切度高、涉及项目多、报建梗阻大的重点核准事项,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项目范围包括最新公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产业项目(不包含能源矿产类项目)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对项目开工前可能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事项,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简化、保留审批四类,进行调整优化、流程再造,着力打造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六最”营商环境.二、开展开发区核准类产业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山西综改示范区、11个设区市各选择1个开发区,先行开展核准类产业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精简调整审批事项1政府统一服务事项14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企业承诺事项10项.包括项目核准、非重特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需承诺的内容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3简化事项9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流转4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合并办理1项,即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办理;原则上无需办理4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属于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应保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属于区域能评改革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应保留节能审查.位于开发区外、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要严格项目核准,应一项一策研究确定报建手续.鼓励城镇规划区外的项目,在开展区域评估、落实承诺标准的前提下,试行承诺制改革.(二)深化关键环节改革做实政府统一服务.根据开发区内项目进度和建设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限期办好.其中,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地前完成绿地树木移除;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供地前完成设施迁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开工前建设替代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供地前完成气象台站迁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开工前统一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不再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单独进行评估,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供地前编制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是否涉及文物,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供地前编制区域环评报告,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节能评价审批,供地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供地后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工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取水许可审批,供地前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开工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地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建设工程性质和区域地震危险程度,开工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工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高土地供应效率.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用好国务院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政策,加大改革力度,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切实缩短土地手续办理时间.精简设计和招标审查.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研究推进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试行招标事项承诺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公开承诺,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三、优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流程对本省具有核准事权的铁路、公路项目,根据其跨区域、线性特点,精简调整相关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审批类铁路、公路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改革举措,优化现行项目报建手续.(一)精简调整事项1政府统一服务事项3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2企业承诺事项7项.包括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上事项企业承诺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即可批复.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需承诺的内容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3简化事项11项.其中,政府内部流转4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原则上无需办理7项,包括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节能审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列专门篇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以上事项企业均无需办理.4保留审批事项8项.包括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计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二)深化关键环节改革简化核准程序,调整项目核准流程,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后置,企业承诺开工前取得即可,项目核准重点审核项目线路控制性节点、走廊带坐标.优化施工许可,企业签订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重要工程实行专家论证制,并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即可组织开工.取消土地审批六部门核查,企业不再办理该事项,原核查内容在具体审批事项办理时落实.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对不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的,不作压覆处理,不予补偿.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县级政府组织签订意向协议,建设单位可进场组织项目建设,并同步办理审批手续.优化并联办理,市县审批部门做好并联办理流程设计,试行省市重点工程相关手续分工段办理,控制性工程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先行开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市县政府按标准组织测算所需资金,企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即可先行办理用地手续,市县政府负责及时将资金补贴到人.四、强化过程服务和信用约束(一)细化实化承诺事项涉及到承诺事项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准入条件、标准以及工作流程等.对各承诺事项分别制定全省统一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主体内容,确保承诺条款具体可操作.承诺书要列明承诺主体相关基础信息,项目建设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制度,需达到的相关技术标准、数据参数、关键节点要求、完成时限以及同意公开、纳入信用监管等内容.项目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后,政府部门即时批复相关事项.(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到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上,不能“一诺了之”.对改革事项,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市县实施监管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施工,严格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三)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办理对保留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并联办理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丰富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场景化应用,提高项目审批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四)加强信用约束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信用监管办法,明确守信和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清单,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应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录入工作,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推进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统筹、督促、汇总等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全省试点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保障举措,担负起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试行承诺制改革的核准类项目,做到“一个项目一本台账”.(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实际操作能力.通过政务网站开辟专栏、主流媒体跟踪采访等方式,宣传解读改革政策,加强对承诺制改革创新做法和成效的宣传,打造推出一批典型项目,营造支持改革、推进改革、竞相改革的浓厚氛围.(三)强化评估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适时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并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将承诺制改革列入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承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按季对试点项目和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排队通报,推动改革全面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在推进试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晋政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山西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等形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不发生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高度重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日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推进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素质的保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煤炭院校(含技工教育院校,下同)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充分利用和挖掘一切办学资源,逐年提高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煤矿变招工为招生。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指原煤生产人员,下同)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职业院校(煤炭企业职工大学)和其他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必须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他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三、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省政府成立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晋劳社厅[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晋劳社厅[2007]32号2007年4月11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省属国有企业:今年是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实施关键之年,为确保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作实际,现对工作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做几点补充说明: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一)关闭破产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执行破产提前退休政策及拟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拟移交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7、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晋政办发〔2006〕33号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并政发[2006]53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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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共221项,其中前期项目71项,建设项目150项,涵盖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社会民生等六大类。

这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引领带动作用强。

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结束——。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晋政发〔1986〕7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指由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计划、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指标招用的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增加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同时用人单位要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五份,招用单位二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各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的,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予以补充。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分别办理联系手续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转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应准予迁移。

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定期轮换工人的户、粮关系,一律不得转移。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有序退出的步伐,切实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现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程序(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及预案制订省属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编制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2000年以后下放各市管理的原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申报工作,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编制破产预案,由所在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破产预案按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编制。

(二)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批企业破产预案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闭破产组初审后,符合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拟关闭破产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闭破产组集中会审,会审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下达关闭破产项目通知。

企业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即可会同企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1.制订切实可行的关闭破产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晋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30日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提升市场主体要素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保护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制定以下措施。

一、金融支持1.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银行业机构要减少抵押担保依赖,推动全省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获得信用贷款户数显著增加。

在市级层面设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全省远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省级财政按市级出资额的1/3给予支持,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

将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

推广银税互动、信易贷等,提高首贷成功率和融资获得率。

(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2.提升续贷转贷比重。

提升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效率。

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鼓励银行业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中长期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内免于或简化逐年重检审批流程。

受新冠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享受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优惠政策。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

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

“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晋财资[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63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我厅对2008年制定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5月30日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日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

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一)本轮企业改革中,企业改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除本条(一)款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外,其他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批。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批准。

2.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财政厅审批。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直各部门审批。

4.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各企业集团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经省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

坚持“有进有退”和“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步伐,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二)到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充分利用国有股退出的资金发展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的产业。

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晋财企[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0号)有关省直部门、有关省级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 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8日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 〕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支出的原则和范围第二条预算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引领带动原则。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预算支出在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煤层气和现代煤化工产业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注重效益原则。

预算支出要突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科学规范原则。

预算支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第三条预算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

围绕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需要向省属监管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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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06-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
(晋政办发〔2006〕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
(省国资委2006年4月)
为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省国资委所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2.省国资委所出资的参股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

二、审批权限及组织实施
1.资产总额(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资产总额,下同)在4亿元以上的省属国有企业(含同等规模以上的子、分公司及参股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批准后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2、由省国资委直接作为出资人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省属国有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的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子公司、分公司的改制,由省国资委研究审批,并与有关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3.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相同规模的子、分公司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报领导组办公室审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由省直各部门组织实施。

4.省国资委监管的36户企业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各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改制,省国资委授权各集团公司审批,并由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5.省直各部门所管理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6.以上1、2、3、4、5权限范围内,在改制中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改制中相关问题,各集团公司和各部门要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改革。

资金缺口较大、筹措有困难,需支付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各集团公司和各部门在企业改制框架方案申请时,要将资金需求情况专项上报领导组审批。

7.上市公司的改革,按照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办理各级审核手续。

三、企业改制申报的工作程序
1.改制申请
省国资委监管的36户企业和省直各部门都要制定本公司和本部门国企改革“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总体框架方案,并报领导组审批。

经领导组审批后的框架方案,涉及改制范围的企业,即已完成改制申请。

36户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总体框架方案未批的,需进行的企业改制由省属国有企业提出改制申请(改制框架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进行批复。

2.资产审核
根据企业改制申请的批复意见,按照企业改制工作关于对资产审核的有关规定,由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其中: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由领导组办公室和省国资委组织。

)资产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费用由被评审企业按规定及市场情况与中介机构签订支付协议。

3.改制预案的制定
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改制预案(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改制预案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预案的制定可与资产审核同步进行,根据资产审核结果对预案予以调整。

4.改制预案的申报
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预案制定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5.改制预案的论证
由审批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改制企业的改制预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回复企业。

6.职工讨论
(1)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2)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的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时各改制企业要把握以下原则:
①企业职工人数较多,职代会健全的企业,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之前,要按层次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在此基础上,召开职代会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企业人数较少或职代会不健全的,直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审议,按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③对改制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要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议程,并对表决意见进行书面记录,审议时可计名通过。

(3)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全部资料,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审批单位。

(4)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7.改制方案的批复
改制企业将企业内部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的改制方案的全部资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归口逐级上报,按照管理权限批复。

企业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事项
1.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资产损失、资产剥离、房屋、土地、工商、税务、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方案批复意见办理。

2.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分别负责整理、保存和归档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全部档案。

3.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规范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规定进行。

5.本办法中资产总额以企业上报改革之日的前一个月的帐面数字为依据。

6.上报和审批单位在上报和审批时要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然后再上报和审批。

7.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执行。

8.本办法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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