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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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本部

企业年金计划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XX公司

企业协商首席代表(签章):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小组成员:苗永忠

浦绍雨

杨邦煜

王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XX公司本部(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方案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的管理模式

本方案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公司和参加职工根据既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实行信托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参加职工退休后可获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和投资运营收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

一: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缴费由公司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费由公司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和职工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按月将企业缴费及职工个人缴费足额划入本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内。

二:缴费上限

公司缴费总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如果出现了超过上限的情况,公司保留对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的权利。

三:缴费组成

本计划的缴费由企业正常缴费、企业补偿性缴费、企业特别奖励缴费、个人缴费四部分构成。

(一)企业缴费的年缴费基数为上一会计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企业总缴费每年按缴费基数的5%比例计算;

(二)职工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会计年度月发工资(年金方案实施的首年以当年本人月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的首年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年月发工资,按起薪月当月的月发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1/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本公司在岗职工月发工资平均值的500%,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每年4月进行调整;

(四)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企业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四:企业正常缴费

企业缴费按照“贡献激励、兼顾公平”的原则。

职工年企业缴费分配额度=该职工上年度工资×企业正常缴费比例,其中,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为4%。

企业正常缴费分配中,个人最高分配额度不超过全体参

加职工平均分配额度的5倍。

五:企业补偿性缴费

对于距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含10年)的参加职工,由于其个人账户积累时间较短,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的金额较少,因此,本公司将对这部分职工给予补偿性缴费,以实现原统筹外企业补贴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平稳衔接过渡。

补偿缴费的来源为企业每年缴费基数的1%,自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起,公司连续10年逐年将企业缴费每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公共账户,作为对在退休时企业年金权益积累不足的职工的专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

(一)职工退休时,计算其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的积累额。当该积累额不足以支持该职工按照既定的领取标准在20年内分期领取时,则对其进行补贴,已达到该领取标准;

(二)企业将根据员工退休时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积累情况,确定是采用一次性还是分期的方式,向员工个人账户拨付企业补偿性缴费;

(三)企业向个人账户拨付补偿性缴费后,员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四)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职工预期退休领取标准将按每年5%的比例递增,具体确定如下:

(五)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0年内,如企业中止或暂停缴费的,则上述领取标准须适当下调,具体由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管委会”)审批确定;

(六)员工退休前因个人原因暂停或中止缴费的,则不享受上述补偿缴费。

六:企业特别奖励缴费

对于关键岗位的职工,以及做出突出业绩、获得特殊荣誉的职工,企业将给予的特殊激励缴费,缴费来源于企业公共账户,由公司年金管委会统筹规划。

第三章基金管理方式

第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参加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第二条: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选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由受托人根据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的要求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

第四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本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一条:待遇支付条件

参加职工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三)出国(境)定居;

(四)在职期间去世。

第二条: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的确定

职工在本计划实施后,退休时可从如下两种方式领取:(一)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二)按月/年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1、领取方式。成员按月/年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领取企业年金。每次领取企业年金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做相应扣减,扣减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继续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2、领取标准。每期领取时可按固定金额领取,或按当前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剩余领取期数计算当期领取金额。

3、身故处理。职工在领取期内身故,其剩余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三条:待遇支付方式

(一)当参加职工因病(残)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出国(境)定居的原因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由参加职工向公司提出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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