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土地征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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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论文题目: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目录内容摘要-----------------------------------------------4关键词-------------------------------------------------4一、什么是公共利益------------------------------------4(一)、享受利益范围最大化------------------------------6(二)、社会对政府征收的认可度高------------------------6(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高----------------------------6(四)、没有人能从中获取私利----------------------------6(五)、需要有一种紧迫性--------------------------------6二、土地征收的性质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6(一)、土地征收不能替代公共利益------------------------7(二)、因为商业开发需要而进行征收的行为更是偏离了公共利益----------------------------------------------7三、土地征收现存的问题及其原因------------------------8(一)、公共利益被滥用----------------------------------8一、耕地锐减,大量农人失去土地----------------------8二、土地闲置较多,被闲置的土地浪费严峻--------------83、行政机关滥用征地权,滋长了诸多的腐败现象--------8(二)、土地补偿不合理,农人利益得不到保护--------------9一、农人的民主权益受损,被征地农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缺失--------------------------------------9二、农人的收益权受损------------------------------9四、公共利益没有受到实际的保护--------------10(一)、缺位的行政公益诉讼-------------------11(二)、立法规定的缺失-----------------------11五、相关意见已建议------------------------------------12(一)、尽可能的将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利益在立法中列举出来------------------------------------------12(二)、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12(三)、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切实的保护公共利益-----13六、结语----------------------------------------------14七、参考文献------------------------------------------15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内容摘要]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公共利益的理解被泛化、被滥用,很多唯利是图的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征收国家、集体的土地,而我国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立法体系的监督体系,造成被征地农人的利益蒙受重大损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由农业用途向非农用途的大量转变。

土地的征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剥夺,涉及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缺陷,特别是程序方面,这就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征地制度,使其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现状出发,论述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以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益性;听证;土地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9A-0027-01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及特征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强制性的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为了公共事业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的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权限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二、各国土地征收的比较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对公权力的制约,程序正当是保证土地征收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征用。

其征地程序是:具有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实地调查、汇总,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机构;高级监督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审核员提交的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征地机构向土地所有者或与之有厉害关系的人报价,若产权方与政府机关之间在价格上有分歧,则进行谈判;在此之后,若在补偿费用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及有关机关则实施强制征用。

在征地补偿方面采用公平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土地的现有价值和土地未盈利的折扣价格,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同时还考虑了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补偿。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规范分析1. 征收内涵的界定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一般认为,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

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征收的主体只能为国家,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而非具体的主体,实践中,征收权皆由政府来行使。

第二,强制性。

征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

第三,补偿性。

国家对于被征收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是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从这个角度讲,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

第四,公共目的性。

“公共目的”使征收具有了合法的理由,是征收实施的前提条件。

国家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即为违法。

近代以来,国家虽依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同意即可将他人所有的财产征收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但一直受到公共目的性这一限制。

第五,客体的广泛性。

各国法律均未特别限制征收的客体,一切财产都可成为征收的客体,这里的财产为广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权利)。

征收、征用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收买;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使用。

也就是说,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

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

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照价赔偿而非补偿。

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

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

征用一般在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

论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其分配

论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其分配

论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其分配随着法律概念的愈益严谨与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律已区分征收与征用。

征收系强制收购的国家行为,被征收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所有权不转移、国家只在一定时期阶段内强制取得他人所有的物的使用权,则为征用。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就唯一体现为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全民所有。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原所有权人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丧失对被征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切权利,包括在被征收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等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作为丧失所有权的对价,国家依法给予征地补偿。

本文即探讨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性质及其如何分配。

一、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构成的现行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项目与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的概念

第一章为绪论。

首先对土地征收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认为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公用征收。

土地具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土地资源的配臵可以通过市场和政府得以实现。

土地征收作为政府配臵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市场方式予以配臵。

围绕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需用地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完整、明晰和有效的权利,才能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抗衡;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作为权利的一种,随着国家运用公权力,逐步落实公共利益需要,必然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第二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与现存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

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

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

第三章是土地征收的条件——公共利益。

本章首先经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土地征收条件过泛,不论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都可以启动土地征收权,不仅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且有损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浅析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浅析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浅析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都有数十万农民因为土地征收而失去家园,这对这些人的生计和未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原因、农民权益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土地征收的原因土地征收通常有两种情况:政府征地和城市土地收购。

政府征地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收回土地,然后将其用于公共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水利、森林保护等。

而城市土地收购则是指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中需要用到土地,政府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购买农民的土地。

土地征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国土资源的有限性。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政府征地和城市土地收购就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2.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修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等。

3. 城市化快速发展。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空间的不断扩展,城市土地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城市的发展需要,政府需要不断征收农村土地。

二、农民权益保障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农民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农民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尽可能争取更多的保障,以应对土地征收带来的各种问题。

1. 政府保障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保障农民的权益。

这些法规和政策应该尽可能保障农民的利益,比如合理补偿、搬迁补贴等。

此外,政府还应该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不法分子暴力征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对于农民的利益损失,政府应该做出合理的赔偿安置,以保障他们的生计和利益。

2. 农民自主权益保护农民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

他们应该知道自己的土地权属情况,遇到征收问题时应该理性看待,并且根据法规和政策争取最大的保障。

浅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浅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浅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

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因此,从各方面分析、完善征收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征收程序征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快速增长,土地征收问题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

甚至出现了轰动全国的一些列案件,如河北定州事件[1]、重庆钉子户事件[2]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偏差。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

除此之外,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还有《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

土地征收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征收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导读: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国家为了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是可以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进行行政征收处理的,对于相关行为的认定,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在充分调查后进行征收处理。

一、土地征收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作为一种公益服务。

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这种基本法律关系,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二、征地与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一)土地范围不同:征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三、拆迁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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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征收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土地征收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土地征收的现状与完善摘要: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公用征收。

土地具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土地资源的配置可以通过市场和政府得以实现。

土地征收作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市场方式予以配置。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

本文主要阐述了土地征收的现状与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现状完善1 土地征收的内涵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公用征收。

土地具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土地资源的配置可以通过市场和政府得以实现。

土地征收作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市场方式予以配置。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

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起着巨大的作用。

由于立法经验的不足和立法技术的落后,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得粗糙,简单,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具有明显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

2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2.1 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

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我建一个学校和医院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开发一个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是否也为公共利益呢?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国家权力机关极度滥用。

浅析土地征收问题

浅析土地征收问题

浅析土地征收问题浅析土地征收问题一、征收及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2条是有关土地征收的⑴。

在《物权法》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就是征收。

土地征收具体表现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在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变动。

土地征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公益性、程序性和补偿性。

二、征收的三要件有学者将征收问题认定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⑵,即公共利益,基本程序和征收后的补偿。

1、公共利益"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⑶,对相关国家土地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确定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看一下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笔者选择了几个对我国来说极具代表性,很值得借鉴的国家。

(1)美国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1/3。

在美国,也存在着与征收类似的制度(即" EminentDomain",一般翻译为"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⑷。

美国联邦法典中虽然规定了征收作为联邦政府部门取得土地及不动产的手段之一,但是并没有列出一个公共利益用地的清单。

"从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政府机关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军用地、重大水利设施(如水坝)用地、纪念场馆用地、教育用地等都是明确的公共利益用地。

从美国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确定是否公共利益用地的先决条件在于用地要求是否由政府或者公共部门提出,而政府征用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由法院的法官来做最后的裁定的。

当政府提出征用土地的意向时,如果土地的所有者对于提议的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质有疑义时,可以诉诸法院由法官裁定。

⑸ (2)德国在德国, 德国法律认为, 土地征收是特定少数人为社会公益被迫牺牲了自己的权益, 因此, 除非公共福利需要, 且经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多次协商购买未果以外,一概不得动用征地权, 即使动用征地权, 也必须公平合理。

论土地征收的性质(一)

论土地征收的性质(一)

论土地征收的性质(一)关键词:土地征收宪法行为经济法行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内容提要:目前学者对土地征收的性质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科学地解释土地征收的性质。

其实,土地征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除了包括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之外,还包括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

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受到忽视的原因在于这四种行为的显现程度不同,行政行为最高,民事行为次之,宪法行为又次之,经济法行为最低。

目前学者对土地征收的性质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①,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民事行为②。

本文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除了包括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之外,还包括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

一、法律体系视野下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不管是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行政行为说),还是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民事行为说),都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在方法论上采用得都是单一部门法思维方式,而不是法律体系思维方式。

行政行为说是只从行政法的视角来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质,按照该说,好像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同样,民事行为说是只从民法的视角来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质,按照该说,好像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事实并非如此。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部门除了包括行政法和民法之外,还包括宪法和经济法。

其次,在内容上都没有揭示出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质。

对于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学者之间存在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③,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审批机关④,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和申请人⑤,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机关⑥。

虽然学者在表述中使用的术语不同,但根据学者的表述,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土地征收的主体,学者提到了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

论土地性质与土地征收

论土地性质与土地征收

Nature of Land and Land Expropriation 作者: 贺雪峰[1]
作者机构: [1]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出版物刊名: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土地制度;土地征收;土地级差收益;经济发展;食利阶层
摘要:土地价值不是来自其绝对价值,而是来自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制度安排。

土地制度安排尤其是征地制度安排的根本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所产生剩余的分配问题。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安排的一个特点是以土地财政的形式,将经济发展剩余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向中西部地区农民转移支付。

当前的征地制度是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制度。

总体来讲,当前中国土地征收制度是合理的。

土地征收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一、什么是土地征收●1、土地征收: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2、《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二、土地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社队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2、补偿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因途径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为国家凭借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剥夺,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土地征收的界定●1、权力主体:国家;●政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2、行为目的●①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医疗、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②国家紧急需要: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③禁止基于商业目的进行征收四、补偿标准●1、完全补偿论●2、适当补偿论: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原则,还有的法律采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五、物权变动效力●1、物权变动的开始:作出征收行为之时征收补偿费发给完毕之时●2、物权变动的恢复:当征收的财产未被及时、合目的地使用,法律应赋予原所有权人以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的物上请求权;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16章用益物权——市场经济得以繁荣的根基一、用益物权的意义●用益物权: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1、性质:限制物权●2、前提:占有他人之物●3、客体:物●4、特性:独立●5、目的:物尽其用;人得其利二、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1、地上权●2、地役权●3、典权●4、永佃权第二节使用权●一、使用权的概念●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性质的探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性质的探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性质的探讨(作者 :___________单位 : ___________ 邮编 : ___________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性质和征地性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征地的性质决定着征地补偿的性质,征地补偿的性质又决定着征地补偿的标准、分配范围、分配方法和比例。

征地补偿的性质不明确,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国的征地补偿具有法定性、非市场性、非完全性、成员共有性、非国家支付性、地域差别性和先付性的特点。

[关键词]农村;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性质Abstract:In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the character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character of collective collection are two definitions which are both related and different.The character of land collection decides the character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the expropriation character decides its stander and distribution range 、 method and proportion. As the character of the compensation is not clear,it brings about many problems at work.Under the present legal system,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has some characters,i.e.the characters with legality,non-market orientation,imperfection, communion of members, non-state payment,regional difference and prior payment, etc.Key words: country; farmer;collective owned land;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haracter.农村征地补偿的性质不明,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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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土地征收的性质摘要: 目前学者对土地征收的性质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科学地解释土地征收的性质。

其实,土地征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除了包括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之外,还包括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

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受到忽视的原因在于这四种行为的显现程度不同,行政行为最高,民事行为次之,宪法行为又次之,经济法行为最低。

关键词: 土地征收宪法行为经济法行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目前学者对土地征收的性质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①,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民事行为②。

本文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除了包括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之外,还包括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

一、法律体系视野下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不管是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行政行为说),还是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民事行为说),都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在方法论上采用得都是单一部门法思维方式,而不是法律体系思维方式。

行政行为说是只从行政法的视角来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质,按照该说,好像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同样,民事行为说是只从民法的视角来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质,按照该说,好像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事实并非如此。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部门除了包括行政法和民法之外,还包括宪法和经济法。

其次,在内容上都没有揭示出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质。

对于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学者之间存在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③,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审批机关④,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和申请人⑤,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机关⑥。

虽然学者在表述中使用的术语不同,但根据学者的表述,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土地征收的主体,学者提到了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

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为说不可能分析清楚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质。

原因在于,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看,看到的是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正确地看到了审批机关的行政主体性质,但只看到了申请人的行政主体性质,而忽视了申请人的民事主体性质,具有片面性;如果从民法的角度看,只看到了申请人的民事主体性质,而忽视了申请人的行政主体性质,同样具有片面性。

另外,从这两个法律部门的角度看时,国家是隐形的,无法得知国家的性质是什么。

因此,为了清晰地分析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我们需要从法律体系的视角来考察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一)宪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宪法是调整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法。

宪法的这个地位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具体地规定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而只能抽象地规定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各国成文宪法都对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财产征收关系内容进行了抽象地规定。

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地规定国家有权征收财产。

例如,意大利宪法第4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时,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予以征收。

”另外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财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地位推导出,这些国家宪法上的财产征收主体是国家。

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

其执行,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有正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土地是属于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在宪法上,国家与被征收人之间形成的土地征收关系属于宪法关系⑦,国家属于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

(二)经济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根据上述,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有三点:第一,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须给予公正补偿;第三,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三个条件在土地征收实践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是一个形式条件,“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必须给予公正补偿”是两个内容条件,形式条件一旦被满足,两个内容条件也会同时被满足。

原因在于,如果国家遵守宪法规定的条件征收土地,就必须首先制定土地征收法,该法就需要具体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进行公正补偿的办法。

根据法理,当规范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时,该规范属于经济法范畴⑧。

根据该法理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和“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属于经济法范畴,原因在于,“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是宪法中“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条件的具体化,“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是宪法中“必须给予公正补偿”条件的具体化,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在土地征收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从经济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体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

(三)行政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虽然土地征收法中的“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具体地规定了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项,从而划定了国家可以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土地的范围,但是,由于国家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它不能亲自实施土地征收行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法必须授权具体的主体代表国家来实施土地征收行为。

正因为如此,土地征收法除了要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进行公正补偿的办法”这两个内容之外,还要规定谁有权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和谁有权审批土地征收申请。

在西方国家中,土地征收法将土地征收权分成了土地征收申请权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代表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事业承办者被授予了土地征收申请权⑨,代表国家审查申请人所从事的事业是否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机关被授予了土地征收审批权⑩。

在中国,土地征收法没有明确地规定拥有土地征收申请权的申请人范围,只是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是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审批机关。

当申请人提出征收申请,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审批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时,运用的是行政权,申请人和审批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行政关系,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是行政主体。

所以,从行政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

(四)民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同样,虽然土地征收法中的“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具体地规定了国家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数额的标准,从而明确了国家在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土地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由于国家并不需要亲自履行补偿义务,而是由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的申请人来履行补偿义务,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就由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来落实。

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首先,申请人自己不能单独地确定补偿数额,从而单方面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被征收人,双方地位平等。

在英国、加拿大和法国,补偿数额由申请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协商确定1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即使在美国的一些州、日本和德国,当补偿数额由审批机关确定12,而不是由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时,也不能得出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结论。

原因在于,申请人同样不能在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凌驾于被征收人之上。

其次,申请人必须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这是民事关系的等价交换原则的体现。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管补偿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由审批机关决定,申请人都必须按照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权利的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

13最后,当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当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对审批机关的补偿数额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都规定由主管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进行管辖,这是民事争议解决原则的体现。

所以,从民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体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申请人。

二、不同性质的主体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不同“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14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规范。

例如,当一个成年公民参加选举时,他与国家之间形成宪法关系,其实施的行为是宪法行为,受宪法规范;当他到商场购物时,他与商场之间形成民事关系,其实施的行为是民事行为,受民法规范。

又如,当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关系时,其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当国家行政机关以普通的法人单位身份与商场签订购货合同形成民事关系时,其实施的行为是民事行为,受民法规范。

也就是说,同样一个行为主体,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该原理,我们可以得知:(1)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所实施的行为是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国家针对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作出的内容抽象的行为,该行为是通过制宪机关和修宪机关一次性完成的,表现形式是宪法中的财产征收规范,该行为一经完成,对国家、国家的代表(包括立法机关、申请人、审批机关和司法机关)和被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

(2)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所实施的行为是经济法行为。

经济法行为是国家针对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作出的内容具体的行为,该行为是通过立法机关和修法机关一次性完成的,表现形式是土地征收法中的“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和“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该行为一经完成,对国家、国家的代表(包括申请人、审批机关和司法机关)和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

(3)作为行政主体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申请人针对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提出征收申请,由审批机关作出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可以由众多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反复实施,表现形式是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审批机关的决定,该行为一经完成,对申请人、审批机关和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

(4)作为民事主体的申请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申请人与特定的被征收人确定需要支付的补偿数额,并由申请人向特定的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该行为可以由众多的申请人反复实施,表现形式是申请人与特定的被征收人之间达成的补偿协议、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决和特定的被征收人收到补偿款后签署的书面文件,该行为一经完成,对申请人和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

三、土地征收中不同性质行为的显现度不同的原因既然土地征收是宪法行为、经济法行为、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综合,为什么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只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没有学者主张土地征收还涉及到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呢?本文认为,原因在于这四种行为的显现度不同,行政行为最高,民事行为次之,宪法行为又次之,经济法行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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