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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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一、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1、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主体
由于股东会决议有效成立之后,对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当股东大会决议存在无效原因时,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监事均有权提起诉讼,从而成为适格的原告。
2、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被告的确认
从《公司法》的条文上来看,关于谁应成为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被告主体规定并不明确,一般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之诉
(1)违反法律强制定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原因。法律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决定等。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或人大制定的法规不构成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
(2)违反公司章程不构成决议无效的理由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仅仅规范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的行为,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第三人往往无从知晓,如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认定为无效,会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并未将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
4、诉讼时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理论上来说,应当自适格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日起计算。但是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将诉讼时效一律定为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二年。
5、无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股东会决议无效,意味着公司决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决议无效除了不发生表决权占优势地位的股东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外,还会发生其他连带的效果。例如,控股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开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时,被开除的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恢复请求权;股东根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分取股利时,公司对分取股利的股东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当股东会决议涉及法定变更而被宣告无效时,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我国公司法限定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之诉的适格原告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均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原告。
2、撤销之诉的被告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应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3、撤销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撤销权之诉提起诉讼的期间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十日的期间为固定的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并且是从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逾期不提起,该决议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