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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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杜绝档案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要坚持客观、真实、齐全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设立档案管理员工作岗位。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平时整理。根据培训机构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归档。

第四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条、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进行填写。

第六条、档案材料的填写要求书写整洁,不潦草,不涂改,规定填写的内容要填写完整,特别应该注意学员的签名、日期等要求齐全,不可遗漏。不得有漏建、缺建现象。

第七条、各驾校必须将学员档案全部上缴车管所,在上缴档案时,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齐全,并按身份证尾数号码按科目分类,上报纸质及电子版花名册。

第八条、各驾校必须明确规定一名驾校业务员负责办理抽档及归档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抽取档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抽取

档案时,必须经过考验组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第九条、各驾校在科目考试时,可提前三天向档案管理员申请抽取考试人员档案。并按抽档案数量向档案管理员签字备案。考试结束后,按抽档数量归还档案。杜绝档案丢失和不按规定抽取档案。如有发现档案“满天飞”现象,将对该驾校停业整顿。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的存放应设置专用档案柜和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要求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

第十一条、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档案“七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档案室要保持干净,做到无尘、无虫。

第十二条、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以防意外;在档案室里不准吸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喀什地区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考验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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