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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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营销服务部 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保险公司  营销服务部  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文章来源:本站文章点击率:82 2009-4-28 12:01:00 来源:漯河中院:林晓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且领取营业执照,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钱鹏超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营销服务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且领取营业执照,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原告钱鹏超于2008年1月17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营销服务部为妻子李会琴投保“智盈人生险”,2008年5月26日李会琴因白血病不治死亡,2008年8月29日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营销服务部下达了不予理赔的处理意见。

钱鹏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被告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营销服务部”系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营销网点,“营销服务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将本案移送平安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明,2006年3月21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为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营销服务部”颁发《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其营业场所在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与湘江路交叉口,同时漯河市人民政府金融联络办公室2008年12月17日公告了其作为驻漯河市保险机构的简明情况。

裁判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认为:该“营销服务部”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住所地在漯河市源汇区。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3)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3)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CICE第三章1.下列关于投保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订立保险合同C.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个人D.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答案是:A.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P53)2.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B.个人可以经营保险业务C.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D.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法人都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答案是:A.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总公司承担;P54-55)3.保险代理人甲为消除客户乙对保险公司是否可信赖的疑虑,告诉乙说:“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客户可以直接向再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不用担心。

”()A.正确B.错误(答案是:B.错误;P57)4.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保险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被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C.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D.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答案是:D.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P58)5.甲想以未成年的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听说未成年人的保额有一些限制,于是向寿险理财规划师乙咨询。

乙的下列回答错误的是()。

A.只有父母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B.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C.一家保险公司为同一个未成年人提供的保险死亡给付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D.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所有死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答案是:B.未成年人的……机构规定的限额;P59)6.甲和乙婚后贷款100万元购买了新房。

乙因担心甲遭遇不测而无力还房贷,就以甲为被保险人购买期限与贷款期限相等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

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及责任归属

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及责任归属

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诉讼地位确实定及责任归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诉讼地位确实定及责任归属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不标准现象,本人就出现的现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当问题简述之,供参考。

1、非法人企业织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我国民诉法第3条规定:“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民诉法第410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4109条中的“其他组织”作了详细的解释。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1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2、实践中,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在法律文书确认的表现形式(1)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审理程序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判其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

(2)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诉讼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列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参诉主体并享有权利或承当法律后果。

(3)有的法律文书确定了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但享有或承当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3、存在问题(1)在原告不申请开办单位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被告,并判其直接承当责任。

(2)对非法人企业承当责任的性质不清。

非法人开办单位承当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不明,承当责任的主体顺位错误。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

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

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

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

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分为原告和被告两种。

保险公司如果是具有法⼈资格,并且保险公司与本案和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

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1、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分为原告和被告两种。

保险公司如果是具有法⼈资格,并且保险公司与本案和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保险公司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
(3)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
(4)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内可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分为原告和被告两种。

保险公司如果是具有法⼈资格,并且保险公司与本案和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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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二

保险原理与实务二
A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B长期商业信用保险 C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D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8、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意外伤害 构成了保险责任,且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 原有的疾病发作,进而加重后果,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或残疾,则表明意外伤害与被保险 人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是( )。 A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主因 B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次因 C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副因 D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36、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 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 )。
A与保险营销员达成口头委托协议 B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C与中国保监会达成口头委托协议 D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37、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 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 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 信用保险是( )。
A对 B错 ( ( ) )

单选题
(单选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
2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 的不正当手段之一是( )。
A以次充好 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C生产淘汰产品 D伪造检疫结果
22、在合同订立程序中,一方 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意 思表示,被称为( )。
A银行代理 B机关代理 C行业代理 D社会代理
51、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 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 发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
A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B无过失不履行数额较大人人债务的行为 C无故意不履行数额大单位债务的行为 D无过失不履行数额较大单位债务的行为

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运行,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保险赔偿等环节,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欺诈、胁迫对方。

4.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实际赔偿。

5.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利益,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条款。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 合同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 保险费缴纳: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 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3. 投保人履行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1.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1)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保险公司因经营需要,经投保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责任保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因施工过程中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赔。

甲公司认为自己已投保了责任保险,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1.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合同效力:责任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赔偿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给予经济赔偿。

(3)免责效力: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2. 本案中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投保了责任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甲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甲公司已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甲公司的主张,乙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了以下反驳意见:(1)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而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如果分支机构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而如果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话,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豫16行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成飞胡文建闫政【审理法官】任成飞胡文建闫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当事人】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当事人-公司】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代理律师/律所】李永超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超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超【代理律所】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华县工伤保险中心【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本院观点】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鉴定结论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西华县‘三馆一影院’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01子项博图中心"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上报人员名单中没有薛群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11月1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单位共同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豫人社〔2017〕90号),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参保人员名单。

起诉保险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起诉保险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起诉保险公司需要什么材料起诉保险公司可能是您在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的最后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来支持您的起诉。

以下是起诉保险公司所需的一些重要材料:1. 保险合同和保单。

首先,您需要准备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保单。

这些文件将是您起诉的基础,因为它们包含了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您需要详细阅读这些文件,并确保您了解其中的条款和条件。

2. 事故报告和证据。

如果您要起诉保险公司是因为事故索赔被拒绝,那么您需要准备事故报告和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将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等。

证据可能包括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这些都将有助于支持您的主张。

3. 通信记录。

您需要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所有通信记录,包括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等。

这些记录将证明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过程,有助于证明您的诉求和保险公司的回应。

4. 专业意见和鉴定报告。

如果您需要证明某些专业问题,比如医疗损失或财产损失的价值,您可能需要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报告。

这些报告将由专业人士出具,有助于证明您的损失和索赔的合理性。

5. 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

最后,如果您决定起诉保险公司,您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帮助。

您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起诉状、证据清单等。

此外,法律意见也将对您的起诉提供帮助和支持。

总之,起诉保险公司需要充分的准备和材料支持。

您需要详细研究和收集相关文件和证据,以确保您的诉求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证明。

希望您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与保险公司的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风险的存在是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基础。

下列属于人身风险的是( )。

①老年风险②早逝风险③疾病风险④火灾风险⑤残疾风险 [单选题] *A.①②④⑤B.①③④C.②③⑤D.①②③⑤(正确答案)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可保风险的特征的是( )。

[单选题] *A.必须是纯粹风险B.面临相同风险的标的须具有足够大的数量C.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正确答案)D.风险的发生须不可控制3.人身保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形式。

下列不属于按保险责任分类的险种是( )。

[单选题] *A.团体保险(正确答案)B.意外伤害保险C.健康保险D.人寿保险4.王某于 2006 年 8 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 18 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

至 2009 年 8 月,王某已支付了 3 年的保险费。

假使王某与甲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口头征求了王小某的同意,并未得到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由于缺少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B.合同不成立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正确答案)5.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

下列关于可保风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

[单选题] *A. 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B. 可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C. 可保风险须为不可预知的风险D. 可保风险不是偶然发生的风险(正确答案)6.人身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主要表现在( )。

[单选题] *A.合同由当事人协商订立B.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正确答案)C.保险人为附和客户需求根据投保人需要定制保险产品D.保险格式条款由投保人拟定7.香港居民刘某在当地投保旅游意外险后来大陆旅游。

旅游期间意外摔伤,就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于此案。

( )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8.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常有投保人抱怨保险公司“霸道”,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投保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02.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1989年2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公司(88)保研字第022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的问题答复如下:1987年6月,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这个《说明》中提到: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目前,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为了使各类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依法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需做如下补充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企业都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业务的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分公司,在大中城市、重要口岸、工商业较集中的市辖区和县城设立支公司,分别领取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和其它金融性的业务活动。

商业险保险法律规定(3篇)

商业险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保险市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险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业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保险的定义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活动。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主体资格要求:(1)保险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条件。

(2)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投保意愿,能够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被保险意愿,能够享受保险利益。

2.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对符合保险条件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四、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附加保险责任:在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特定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 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情况。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2)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险赔偿1. 赔偿原则(1)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都有哪些

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都有哪些

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都有哪些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在我国,法人组织其实是常态,一般我们看到的那种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都统称为法人组织。

但与法人组织对应的自然就是非法人组织。

大家知道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都有哪些吗?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故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也大相径庭。

在日本,非法人组织分为律师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等;非法人财团分为正在筹建中的厂矿、企业等。

英美法则将非法人团体分为合伙、互助会、工会等学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

如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公民或法人之间合伙创设的合伙性组织(如个人合伙组织和法人合伙型联营组织)及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如企业法人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按照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

▲公益性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有:(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3)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总、分公司之间资质可否互相借用投标

总、分公司之间资质可否互相借用投标

总、分公司之间名义、资质可否互相借用
——谈总、分公司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名义、资质的使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实质上民事主体或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缔约的过程,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互相借用投标问题,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并受其制约。

一、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资质投标。

参加投标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规定,【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属于合同的订立过程,招标人、投标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参加投标,只能以法人参加。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采购文件可做出专门规定。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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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3、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

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市两级法院审判尺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等,结合本市审判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概念界定第一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如汽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等。

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应视为机动车。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相关责任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

二、诉讼主体的界定(一)原告主体范围第三条受害人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为适格原告;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被抚养人为适格原告,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和被抚养人为适格原告。

第四条受害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受害人的相关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参加诉讼,并告知相关权利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受害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受害人的相关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参加诉讼,并围绕受害人的一审诉请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可就受害人一审起诉时未涉及到的诉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责任主体范围第五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视为雇员有重大过失。

第六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得低于50%。

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无偿搭乘:(一)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二)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后保险法的,名称如何表述?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保险法》,一律称“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引用修订后的《保险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投保,但保单由保险公司盖章的,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答: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直接向投保人推销保单、接受投保单,但其出具给投保人的保单加盖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公章。

接受投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亦不能作为该案诉讼的当事人。

三、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其效力如何确定?答:人身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只能约束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查并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定点医院就医或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如何处理?答: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或维修点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

故保险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保险人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认定上述合同条款有效。

被保险人应按约履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实施必要的救护或维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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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在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县(区)级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县(区)级保险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县级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起诉时列市一级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三类,一是公民(即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界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只要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
照的县级保险公司均属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颁布的,当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而现在保险公司的主体已经不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了,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否则有悖上述司法解释的原意和精神。

3、在具体执行时,实践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市一级保险公司履行县(区)级保险公司之义务,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扩大,同类案件出现不一样的结果,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此呼吁立法机关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统一司法尺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支持。

本文摘自:攸州网() 原文链接:/list.asp?id=2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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