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一、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权限,这就是执法自由裁量权。
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专业知识和经验,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处理的权力。
二、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重要的职权,但它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要求,以保证公正、公平和规范的执法。
以下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要求:1. 合法性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行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量处理。
执法人员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将演变为滥用职权。
2. 合理性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合理、合情、合法。
执法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况,通过合理的判断和逻辑推理,进行裁量处理。
3. 透明性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公开透明。
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解释裁量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使裁量决定符合公众的监督和诉求。
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1. 交通违法处理在交通执法中,执法人员常常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违法行为。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为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道路条件,酌情处罚或者采取教育警示措施。
这样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既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又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处罚。
2. 治安管理在治安管理中,执法人员常常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例如,在处理闹市区的小规模斗殴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斗殴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如批评教育、行政拘留等,以达到维护治安的目的。
3. 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中,执法人员也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是否同意或拒绝办理申请。
例如,在企业申请环保许可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这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保护环境,又避免对企业的不必要限制。
4. 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常常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作者:吴南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摘要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浅析了警察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之处及其原因,并提出对该自由裁量权的一些完善策略,旨在促进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现代警察权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道路上最需要重视的权力之一,其核心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其定义是: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对警察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方式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警察行政主体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和消极默许,根据警察个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据立法目的和比例原则,根据现实情况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成因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国家行政权中警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被经常运用的权力,贯穿公安行政管理全过程。
其的形成有以下原因:一是因为警务活动中涉及的主体具有广泛复杂性。
对不同主体同一违法行为的认识都存在差别。
在规范化执法中应用到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公安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二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适用于现在,却制定于过去。
对于案件出现法律明文规定外新情况,我们就要按照比例原则适用法律,这之中必然地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通俗的说就是由于法律无法将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内容罗列穷尽。
三、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警察自由裁量权具有国家性。
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其形式上的表现带有个人主义色彩,但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做出自由裁量行为的警察个体判断能力,因此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行政效率。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警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责,为实现这一职责,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采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并采取行动的权力。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四种常见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法律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案件。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正和效果最大化。
二、管理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管理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管理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任务和资源。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例如,在团队项目中,团队负责人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以发挥每个成员的优势,提高整体团队的绩效。
三、教育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教育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自主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理解程度,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提高教学效果。
四、医疗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知识,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例如,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总结起来,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管理、教育和医疗等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绩效和满意度。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应遵守相关规定和道德原则,以确保权力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行政执 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执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判断,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无法对所有可能的情况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
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只能设定一般性的原则和框架,而具体的操作和判断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其次,行政效率的要求也促使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每一个行政决策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详细规定进行,那么行政过程将会变得极为繁琐和缓慢,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
然而,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限制,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可能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可能会出现基于私利、偏见或者不当目的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还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不公正和不一致。
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可能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其合理、公正地行使,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边界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减少模糊和不确定的条款,让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明确的依据和准则。
其次,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至关重要。
严格的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应当规定明确的调查、听证、告知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者,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内部监督机制如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自由裁量权简单通俗例子
自由裁量权简单通俗例子
1. 警察在处理交通违规的时候,就有自由裁量权呀!比如说,你开车不小心闯了个红灯,警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只给你警告呢,还是直接开罚单,这多像老师决定给调皮学生一个小惩罚还是大惩罚一样啊!
2. 法官判案也是呢!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官可以依据不同的情节和因素来判刑,轻一点重一点都在他一念之间呀!这不就像我们做菜放盐一样,多一点少一点全凭感觉嘛!
3. 学校里的老师批改作业时也有呀!同样的错误,有的老师可能会狠狠扣分,有的老师可能会网开一面,给你个机会改正,这多像天气有时晴有时阴啊!
4. 医生在决定治疗方案时同样有呢!面对差不多病情的病人,有的医生可能觉得保守治疗就行,有的医生可能倾向于更激进的手段,哎呀,这就跟你选择吃苹果还是香蕉一样嘛!
5. 老板给员工发奖金也有自由裁量权哟!这个员工表现还行,是多发点奖金鼓励一下呢,还是意思意思就行,全看老板心情呢,就好比你给朋友送礼物,价值高低全凭你对他的重视程度呀!
6. 海关人员检查行李时也会有呢!有时候看到一些不太确定的物品,他们可以选择仔细检查还是放过去,这和你在路上看到一个奇怪的人,决定要不要多看两眼不是很像嘛!
7. 球赛裁判更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啦!一个球到底有没有出界,有没有犯规,全在裁判的判断,就如同你判断一道菜好不好吃全看你的口味一样啊!
我觉得自由裁量权真是无处不在呀,它会影响很多事情呢,有时让人开心,有时也让人无奈啊!。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是否采取一定的执法措施或者如何采取执法措施的权利。
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下面以交通管理领域为例,详细介绍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应用。
一、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所做出的行为。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会影响整个交通秩序。
二、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警察具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在处理酒后驾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司机表现和呼气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优点1. 灵活性强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了过度依赖规定和条文,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2. 提高效率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高效。
例如,在处理违停行为时,警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判断是否需要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拖走。
3. 增强公平性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公平。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避免了对所有超速行驶的车辆都进行处罚的情况发生。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注意事项1. 滥用自由裁量权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处罚,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和抗议。
因此,在使用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2. 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和条文,警察必须在执法中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
3. 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对交通安全的保护和维护上,不能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滥用权力。
五、结语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如何处理案件或应对不同情况。
这种权力被赋予给执法人员,旨在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和多变的法律情况,并根据其专业知识和实际判断作出相应的裁定。
在现实生活中,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可以在各个领域中找到。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1. 交通管理:考虑到交通流量、路况、行驶速度等因素,交警在执法时可以酌情选择罚款金额、是否暂扣驾驶证等处理措施。
比如,当交通堵塞严重时,交警可以采取限时交通管制措施,以维护道路秩序。
2. 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警察和法官通常会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社会背景以及相关证据的可信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逮捕、保释或起诉。
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涉案人员进行警告、传唤、监视居住等。
3. 公共安全: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执法人员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紧急措施以预防犯罪。
例如,在可能发生恐怖袭击的地点,警察可以加强巡逻和实施安全检查,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4.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任务时,根据涉及的环境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灵活决定是否强制关闭企业或罚款。
他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评估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然而,这样的权力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因此,为了确保执法人员的权力正当和合法,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也同样不可或缺。
总结回顾一下,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各个领域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根据各种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和裁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但同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需要建立监督和限制机制。
如果能够合理平衡权力与责任,执法自由裁量权将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根据以上论述,我认为执法自由裁量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我们也需要建立透明、公正和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最新 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具体表现-精品
(一)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具体表现。
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如果可以巧妙的将其使用到公共利益维护中去,就可以使得行政效率和效益得到提升;但是如果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不懂得克制,就可能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损伤。
‘交警在开展自身工作的时候,不能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对于实际违规行为的判定也过于随意,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去处理各种交通违规,势必会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权威不断丧失,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度不满,影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对于交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进行探究,可以发现其问题集中体现在:1、滥用职权。
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出发点是:使得公共交通秩序得以保障,使得交通运行效率得以提升,规避各种交通安全事故,使得交通环境处于相对顺畅和安全的状态,避免给予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
但是该法律在被融入实践的时候,存在部分交警权利价值观不正确,执法管控意识较差的情况,由此使得实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难以切实的被使用到交通管理中去,使得很多相对行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不得出现超载情况,如果发现,就需要按照实际超载程序来实现罚款,普通车辆,一般超载情节的,罚款范围为200-500元,如果超载达到20%,此时的罚款范围为500-2000元;对于货运机动车而言,一般性超载罚款范围为200-500元,超载超过30%的,罚款范围延展为500-2000元。
并且在对应实际情况的时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照实际情况,对于对应的机动车辆实现扣押,截至到违法状态被解除。
对于运输性质的车辆而言,如果出现了两款上述行为,并且有过处罚历史,但是还是没有树立正确的载物意识,此时就可以实现罚款程序的提升,其范围为2000-5000元。
至于实际的罚款范围应该以哪个标准为基准的,此时就是以交警个人的判定为基础,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交警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无疑会对于行政相对人造成比较大的危害。
我国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作者简介 : 赵杰伟 , 河南濮 阳人 , 男, 铁道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讲师 , 主要研 究方向 : 行政法、 法。 刑
・
5 ・ 7
赵 杰伟 : 国警察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法律控 制 我 由裁量权 有 以下 特征 。
( 法定性 一)
方 面 的原 因 , 这种 自由裁 量权 又常 常被 不 合理 地行
自主的权力 , 公安 机 关 可 以相 对 自由行使 ; 二 , 其 公
并探 求控 制警察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措施 和方 式 , 对
于 提高公 安机 关 的行 政 执法 能 力 和 水 平 , 护社 会 维 的公 平正 义 , 建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都 具有 重 要 的 构
根 据具体 情况 凭 良心公正 地依据 法律 而采取 行动 的
权 利 。 庞 德 认 为 警 察 自由裁 量 权 是 法 律 和道 德 ” 的灰 色地 带 , 这个 灰色地 带 中 , 在 在法 律允许 的框架 下 , 察可 以 自由作 出选 择 。这 一 解 释揭 示 了警察 警
行政 自由裁量权 具有 两个本 质特性 : 一 , 是相对 其 它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在 行使 过程 中存在 着诸 多问题 。通过 对我 国警察行 政 自由裁 量权运 用过 程 中存在 问题 的原
因进行 分析 , 寻找 出制 约公安 机 关警察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行使 的 内在 和 外在 因素 , 并从 这 一 角度提 出完善措施
和 途径 , 对我 国的警察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规 范运作 是 有所裨 益 的。
基 础 而产生 的一种 自由裁量 权 。警察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具有 “ 共 性 ” 公 这一 最 基 本 的 特 征 。但 作 为 公 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节较重” 情节较轻”等 ,因法律也没有明示如何 区分 ,警察在认定方面也就存在判断与选择 、“
的空 间 。
・ 收稿 日期 :0 6一 1— 0 2 0 O 2
作者简介: 张永生,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政法教研室。 男。 讲师。
的空 间。
( 三)程序裁量。尽管 《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专设一章对警察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进行规
范,而逐步缩小了警察程序裁量 的余地 , 但是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法律语言 的局限性和社会 生活的复杂性 ,决定 了不得不承认警察 的程序裁量。例如,对于因 民间纠纷 引起 的打架斗殴或
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再如 ,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的 暂缓执行决定方面有视情况 自由裁量 的权力。这些都说 明公安机关享有一定范 围内的程序 自由
临沧教 育学院学报
J un lo ic n o ra fLn a ¥Ed c t n C l g u ai ol e o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0. 1 o 1 1 5N .
Ma .2 o r 06
《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的警察 自由裁量权
张 永生 . 安皇 彭
(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政法教研室.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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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件裁量。也即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要件确认方面的判断与选择。因为法
律给出的诸如 “ 扰乱公共秩序” 妨碍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 、“ 、“ 、“ 理”界定 的标准是抽象的,警察在治安个案中就得去解释这些标准的含义 ,来决定 如何取舍这 些标准,最终来决定治安个案的处理。当然 ,由于警察个人法律素养 的不 同,肯定会 留下裁量
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浅谈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限制手段摘要:近年来,警察队伍中出现了”自己人打自己人”的现象,暴露出了我国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警察打警察现象的主要法律原因,该论文着重分析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2005年5月3日,山西省发生了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事件,被害人李忠义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当他开车行至太原市某超市附近路口等红灯时,太原市尖草坪公安分局的刑警刘义民在后面鸣喇叭催促,后两人发生口角,当晚,刘义民召集一群人将李忠义打死。
该案件中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就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使人民警察充分运用自己的职权,更快、更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如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恶果,人民的正当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警察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发生,影响到整个警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警察法》中的规定有缺陷,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待完善。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人民警察具有对于处于危难的公民实施立即救助的法律义务。
这一法律义务的设定,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人民警察的任务,体现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
履行救助危难的法定义务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之一。
不履行救助危难的法定义务则势必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在现有的立法层面上,对于公民的危难人民警察实施救助行为,除《人民警察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之外,尚无其他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
换言之,人民警察是否真正利用手中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履行了救助危难的法定义务,在法律和实践中均缺乏操作上的具体要求,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自由裁量权的类型
自由裁量权的类型一、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和具体表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的初衷就是在引导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朝着合规化方向发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交通警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是指交通警察或这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我国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限,根据执法实际情况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进行处罚的权力。
其权力内容主要牵涉到:对于强制措施的类型实现选择,可以是实现现场管制,可以是逆行盘问,可以进行交通管制,可以实现紧急征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以带离现场的手段来处理。
再者,还可以实现行政处罚方法的选择,一般情况下,主要牵涉到主要有罚款方法,警告方法,吊销证件方法等,可以结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给最终的处罚方式;对于在实际案件中自身具备的命令权和指挥权,也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其行政权利的集中体现,如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实施交通指挥,对特殊场合发布交通管制禁令等。
(一)自由裁量权的类型。
结合我国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将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一下几种类型:1、选择何种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制,交通执法人员可以结合实际交通违法的情况,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一种或几种处罚。
至于是一种处罚,还是几种处罚,需要交通警察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于实际处分的方式进行了全面诊释,如果行为主体出现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会结合其情况,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进行罚款,罚款范围为s-so元,在此过程中交警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决定是以警告的方式来处理还是以罚款的方式来处理,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处置方式,这就是交警在这种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
警察权力的行使原则
二、警察权力行使原则警察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滥用警察权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
如何保障警察权既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又不被滥用,为此,有必要确立警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警察权的行使应遵循依法行使原则、公共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程序原则、责任原则。
1.依法行使原则依法行使原则又称法治原则。
我国法律在赋予警察权力时,都附加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警察行使权力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关涉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如果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超越权力,就会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2.公共原则公共原则,即警察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之外警察权不得随意干涉。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警察权行使的公共原则又包括三个原则:一是私人生活不可侵犯原则。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干涉与一般社会安全秩序无直接影响的个人生活及行动。
二是私人住所不可侵犯原则。
凡与社会安全、稳定秩序无直接关系的私人住宅、事务所或者仓库等场所,均不得侵犯。
三是不干涉民事法律关系原则。
由此可见,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
近年我国公安部三令五申,警察不得越权干预民间经济纠纷,先后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三个文件,这就是遵循公共原则的体现。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警察行使权力,应当尊重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例如,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实施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执法人员,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此话题进行探讨。
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作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并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具体的行动方式。
这一权利,一方面可以保证执法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需要一定的限制。
否则,就会引发执法不规范、滥用执法、侵害公民权益等问题。
首先,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法律。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对执法行为进行合法、合理判断。
其次,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程序正义。
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合法的程序。
比如,在执行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越了法定程序,将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适度。
虽说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执法人员的灵活性,但是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对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不能滥用执法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必须在决策过程中慎重考虑各种权益的平衡,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正义、合理等原则。
最后,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公开透明。
对于公众及当事人而言,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打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必要条件。
因此,执法机关应该公开发布自己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流程,通过互动沟通、咨询解答等方式,确保公众及当事人对执法有更深刻的了解,进而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构建法制化、规范化的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因此,执法人员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切实规范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遵守法律和程序,适度行使权利,并及时公开、透明的向公众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执法公正、权力受制于法律。
以诚信原则规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权 的规制 者。 。诚实信 用原 则就 是这 样一个 扮 演着 。 J
力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现 代 行 政 法 学 的 一个 基 本 概 是
的权 利 , 以正 当 的 目的来 行使 权力 , 否则 就是对 自由
裁量 权 的滥用 , 对 公 平 原 则 的恣 意 破 坏 。 随着 经 是
念, 其含 义 是 指 行 政 主体 ( 即依 法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职 权, 能独 立 行使权 力 , 并对 自己 的行 为后 果 承担法 律
客 观规 律 , : 如 交警 在对 初次违 反 交通规 则 的驾驶人 员 予 以处罚 时 , 根据 违法 当时 的 道路 具 体 情 况 和 要 情 节来 决定 处罚 的种 类 , 而不 能 直 接用 处 罚 的 最 上
的文字 。维 护社 会 秩 序 、 障社 会 稳 定 是 警 察 的 保 重 要使命 。警 察 自由裁 量权 由于 它本身 的广 泛性 和
政 执 法部 门监 督和 管理社 会生 活 的职能 和范 围不 断 扩 大 , 了适应 社会 日新 月异 的发展 , 政执法 需要 为 行
其基 本 含义 都是 真实 可信 的意 思 。对 于法律 意 义上
的“ 诚信 ” 美 国《 , 布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其 作 了详 尽 的 对
阐释, : 即 怀有 善 意 ; 实 地 、 开 地 和 忠实 地 , 有 诚 公 没
恪守 自己的 职责 , 忠实履 行 自己的义务 , 尊重 当事人
《 布莱 克 法 律 词 典 》 司 法 自由裁 量 权 是 这 样 解 释 对 的 :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条件 是存 在两 种 可供选 择 的 “ 具 有适 用力 的法 律 规 定 , 院可 以根 据 其 中任 何 一 法 种 规定 行事 。- 在 现 代 社会 , ”z 自由 裁量 权 是 行 政 权
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江公通〔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公通〔2017〕187号各市、区公安局(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边防、消防支队:《江门市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公安局2017年11月15日江门市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透明、理性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市局和各市、区公安局(分局)以及消防、边防、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或派出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公安机关监察、警务督察、信访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警务督察、信访监督。
市局消防支队、边防支队、交通警察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禁毒支队、治安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网络警察支队、科技信息化支队、反恐怖支队等业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对各市、区公安局(分局)相应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指导。
如何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文章立足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简要分析了控制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以期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科学控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措施引言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做出了规定,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处罚的种类也较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许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行政执法中饱受争议,成为滥用职权投诉最多的方面。
公安机关作为执行行政处罚的主力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如何规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乙曌倩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途径研究》一文中提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可以让行政执法主体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种,其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宽,为了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便赋予行政处罚行为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大量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得其‘自由’幅度进一步扩大,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埋下了隐患。
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其适度的良性运行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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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如何做到公平正义执法,让受罚者心服口服,使受害方的理解满意,赢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我认为正确把握好执法办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自由裁量的定义和原则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主体依行政裁量权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用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个过程。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和发展的结果,简单地说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为了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把握和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进行处罚上时,自由裁量必须合乎法律所规定的目的。
目的是必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如果背离了这一目的,就会陷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泥潭。
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
二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正义应是行政执法的核心,民警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既要求做到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前后一致,又要反对反复无常,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罚之人和事存在成见或偏见。
克服倾向从重处罚、以罚代刑的观念,既要依法惩治违法者,同时又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坚持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平正义地裁量案件。
三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错罚相当的原则。
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其行为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规定性。
要准确地确定性质、确定应当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应当是重错重罚、轻错轻罚、过罚相当。
二、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广泛,几乎渗透到执法的全过程。
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超越自由裁量范围,导致自由裁量权出现滥用现象。
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立法上的不尽合理。
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申请,私自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只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证照的旅馆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先行颁布的法律与新近颁布的法律在处罚幅度上明显有失公允。
二是行政处罚幅度过大。
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上限与下限幅度太大,导致办案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应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网吧的经营规模、业主的整改态度等因素予以裁量处罚。
三是对情节轻重认定词语模糊。
部分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等这类语义模糊的词语,加之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客观上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了自由裁量权。
如卖淫、嫖娼案件中,对已经付给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的,但尚未付给钱物的;既付给钱物,又发生性关系,但因一时冲动,且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的,都可以按情节较轻予以处罚。
就造成了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后果由罚款、拘留、拘留并处罚款、劳动教养等巨大幅度差别。
四是治安调解范围扩大化。
治安案件的调解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须”调解。
有的还把治安调解范围扩大化,把治安调解当作“百宝箱”,什么案件,什么情形都往里面装,就连禁止调解的案件也照样往里套。
无需裁量处罚,造成该罚的不罚,该拘的不拘,只要受害人安抚好,就可以一了百了,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五是案件汇报审批上有漏洞。
有的办案民警在汇报案件时,不能正确全面地汇报案件,尤其是忽略和隐瞒从重或从轻的处罚情节,当然存在着汇报水平上和思想意识上的差别;二是审核审批人工作较忙,没有耐心和时间仔细的看卷宗,只要认为定性不错就草草审批了事。
一些基层所队审核的案件,办案民警有意或无意绕过法制员审核,直接找所领导审批。
还有的一些案情复杂、处罚额度较大的案件,没有通过所务会、办公会分析讨论,而是暗箱操作处理,上述问题的存在都给不正当的自由裁量开了绿灯。
六是有的民警法律规定学得不透,掌握不准,运用不熟,致使在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
没有从案件的本质上深刻把握,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工作,分析问题,对自身素质与当前执法要求存在的差距,没有危机感,仍然沉醉于过去老的经验、套路,致使对自由裁量拿捏不准。
三、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这个权,掌握好它的度,可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老百姓的支持,达到教育和处罚的目的;否则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害性巨大。
轻则引发执法投诉和群众不满,破坏执法环境;重则会导致民警产生特权思想,违法乱纪,违背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
具体危害表现如下:危害一是职权滥用。
它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主要表现为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恃权自傲,以权抗法,故意违法办案等。
危害二是执法不公,对同等违法行为不能同等对待。
比如同是打麻将赌博的四个人,有的罚款300元,有的罚款200元,自由裁量就有失公正,会给工作带来被动,何谈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破坏公平的执法环境。
危害三是执法不规范。
今天这样罚,明天却那样罚,此处这样罚,彼处却那样罚。
根本不是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而是随心所欲、任意裁量,结果造成行政处罚的幅度十分悬殊,明显地损害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危害四是执法随意。
自由裁量权滥用,就会在处罚时产生随意性,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等种类,但拘留处罚运用的少,罚款处罚运用的多。
并且不分情节、数额就高不就低,有的还以罚代拘,以罚代教,办人情案、关系案,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四、监督行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由于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自由”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任意裁量就难以避免。
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我认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控。
(一)认清形势,打牢思想根基公安机关肩负着国家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缺乏正确的遵法守法意识,依法执法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在工作中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会背离我们执法的目的和宗旨。
要牢固树立忠于法律、依法办案的理念,做到准确执法、严格执法,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
(二)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执法中不能忘却我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何处,用于何方,增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正确理解公安机关的权力与权限。
知道什么该做,该怎样做,从而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不专权、不超权、不越权,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
(三)完善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规范办案程序,执行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大案件审核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杜绝不当处罚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行行政案件合议制度。
对案情复杂、处罚额度较大的案件,区分案件情节、细化处罚幅度,召开案件分析会,对案情进行公开评析决断,以防止出现处罚的片面性,杜绝了处罚的随意性,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
三是统一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研究公安机关常用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按照违法情节对应处罚幅度进行细化。
沈阳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法制办相继出台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从根本上避免执法随意的问题。
四是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人员运用法规的罚则是否适当进行督察检查,以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随意滥用。
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做出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听证制度,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得以充分行使。
(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
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经常组织开展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利用案例分析、谈案说法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办案技巧,灵活恰当地行驶好自由裁量权,真正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公安行政执法队伍。
五、减少执法投诉,实现和谐执法执法不公是民警执法办案的大忌,很容易因此招致投诉,虽然在裁决处罚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客观、适度、合理原则,才能使之达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实现社会的和谐。
实现和谐执法,关键是在执法方式上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在执法态度上做到以人为本、与民为善,执法目的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案中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自觉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使违法犯罪受到追究、公平正义得到伸张、公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实现和谐执法,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去把握。
充分考虑被执法对象的客观承受能力和主观感受,对生活困难,确无经济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不仅使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无法执行到位,也起不到真正教育、规范的目的。
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符合常理、常情,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和稳定。
实现和谐执法,还要注重教育和处罚的有机结合。
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始终带着感情与和谐的心态去工作、去执法,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变粗放执法为人性化执法,变高压执法为和谐执法,变当事人事后被动接受处罚为事前主动规范自己行为,把执法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把处罚过程变成教育过程,让执法对象感受到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使每一次执法都能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
实现和谐执法,还要把好亲情关、友情关、人情关。
自觉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情,不办关系案、人情案。
对于同事、朋友打招呼的案件,也要秉公裁量,依法处罚。
事后讲明情况,用诚心赢得同事、朋友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只有正确把握好执法办案中的自由裁量权,熟练掌握运用,公平正义执法,才能让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坚决杜绝执法投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