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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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摘要:近年来,警察队伍中出现了”自己人打自己人”的现象,暴露出了我国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警察打警察现象的主要法律原因,该论文着重分析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2005年5月3日,山西省发生了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事件,被害人李忠义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当他开车行至太原市某超市附近路口等红灯时,太原市尖草坪公安分局的刑警刘义民在后面鸣喇叭催促,后两人发生口角,当晚,刘义民召集一群人将李忠义打死。该案件中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就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使人民警察充分运用自己的职权,更快、更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如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恶果,人民的正当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警察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发生,影响到整个警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警察法》中的规定有缺陷,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待完善。《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人民警察具有对于处于危难的公民实施立即救助的法律义务。这一法律义务的设定,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人民警察的任务,体现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履行救助危难的法定义务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之一。不履行救助危难的法定义务则势必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在现有的立法层面上,对于公民的危难人民警察实施救助行为,除《人民警察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之外,尚无其他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换言之,人民警察是否真正利用手中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履行了救助危难的法定义务,在法律和实践中均缺乏操作上的具体要求,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定的相对笼统,只能起到总体上的引导作用,不能达到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的目的。1994年制定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是原则性的,只有8条160个字。固然有便于记忆的好处,但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粗略,即对警察职业道德没有详细的具体要求,只是大致的、不精确的规定;二是遗漏,即有些必须有的规定与要求没有纳入,如,怎样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如何对待被执法者等。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必须明确、具体、精细周密,具可操作性,而我国的警察道德规范有些内容却被忽略了。警察道德规范必须对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出一些具体细致的道德要求,以制约警察行为,规范警察职业。为此,建议在修订《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时,制定更为详细的警察道德的实施规定。

3、权利的无限扩张性。

人性的不完善性构成权力制衡、约束和限制的主体需求。人性的不完善性,即人性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每个人都会主动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人性恶的倾向,即人性中一直都存在这向善和向恶的两种力量,它们一直处于斗争的状态,只要有可能,恶的倾向就会战胜善的倾向,特别表现在人性中诸多的非理性因素使每个人都有着危害他人的可能性。基于这种人性假设,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人员,为了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扩展自身利益将不可避免地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扩张本性需要制衡、约束和限制。权力的扩张本性根源于权力的力量能力。正是权力的力量能力促使”全人类共同的爱好,便是对权力永恒的和无止境的追求,这种追求至死方休”。”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公共权力作为共同体的代表,其决策容易突破权力活动边界为某一社会集团或某些个人的利益或意愿而作出,然后再以社会的名义向全社会实施,这就在客观上侵犯和危害了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行使使得以”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为己任的执行者,包括警察的行为存在着表达国家意志的政治功能与行政效率即行政行为主体的绩效和自身利益实现之间的价值冲突。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常成为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行政道德困境问题的缘由。行政行为行政管理中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过

程,要求必须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和规律办事,以公共利益为依托,履行公共职责,从而使行政行为获得其合法性、合理性、合伦理和合道德。警察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治的目的。这种合理性的实现不仅依赖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更需要警察具有良好的价值判断能力、高尚的伦理道德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

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保障条件下,警察违法乱纪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道德问题根源于警察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恰当运用,或者是基于行政知识、行政价值的匮乏而不当行使,或者是基于利益冲突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即制度限度内以权谋私)。行政自由裁量权越大,警察的以权谋私这一顽症也就越具可能性,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以,权利的无限扩张性也是导致一些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缘由之一。二、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律手段

警察自由裁量权是警察权的一部分,是警察权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灵活抉择的权力。这一界定表明警察自由裁量权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合法性,即警察自由裁量权合乎宪法和警察权授权法的规定,系警察权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二是职权性,警察自由裁量权以警察权的设定为基础和前提,其范围和边界不得超越警察权的疆域,其强度和效力同样不得超越警察权本身,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主要有以下两个法律手段:(一)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是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最主要手段。”道德只是力量非常有限的补偿机制。”因此,我们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以德治警与依法治警紧密结合起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道德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构建履行职业道德责任的保障机制,加大职业行为后的社会赏罚的力度,提高背离职业道德责任行为的风险成本,降低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为人民警察履行和承担职业道德责任提供刚性的制度保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对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定,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关于警察职业道德的规定更加详尽化,是目前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只有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才能为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也是净化警察队伍,提高警察职业道德素质。我们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的方针,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肃查处警察腐化问题,整顿队伍的纪律作风,逐步实现由从严治警到依法治警的过渡。另外,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和监察制度。具体来说,要统筹发挥公安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在警察队伍建设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形成良好、健全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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