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报核业务办事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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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报核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结保税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结转、退运、销毁处置等海关手续;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四、受理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六、申报材料
七、法定期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1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
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十四、附表
附表1
加工贸易核销申报表申请号:
附表2
核销核算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页 ] [ 第页]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