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报核业务办事服务指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手册报核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结保税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结转、退运、销毁处置等海关手续;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四、受理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六、申报材料

七、法定期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1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

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十四、附表

附表1

加工贸易核销申报表申请号:

附表2

核销核算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页 ] [ 第页]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企业留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