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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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保障作用,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对船舶建造工程作业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落实具体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护人的控制办法。
3 管理要求
3.1 所有涂装作业、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大件吊装作业、立体交叉作业以及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应至少包括下列作业项目:
3.1.1 在生活区、机舱、泵房、管弄、物料间、油漆间、电瓶间、桅房及附近易燃物清除不彻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无法拆除的)部位进行的明火作业。
3.1.2 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包括预涂)、化学清洗过程中及作业后通风期间(测氧测爆合格之前)。
3.1.3 大舱、密闭舱室、驾驶台、烟囱等区域钢管脚手架的搭拆
作业。
3.1.4 锚链收放作业作业。
3.1.5 救生艇、克令吊吊臂、克令吊塔身、发电机、辅机、大型分段、螺旋桨、舵叶、舵杆、机舱内轴系等大型物件在吊运及安装、移位作业。
3.1.6 救生艇的脱钩试验、救生艇艇架压重试验、舱盖开关试验。
3.1.7 克令吊的调试及吊重、自卸设备、输送设备、主机辅机的盘车、锅炉等重要设备的调试。
3.1.8 上方作业,下方可能有人员经过,存在物体打击隐患。
3.1.9 油舱(油柜)、主机扫气道、曲拐箱内进行清洁作业及配电瓶清洗作业。
3.1.10 同一作业场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或不同作业的。
3.2 非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可以指派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兼职安全监护人在做好监护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施工。
3.3 安全主管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危险程度提出落实专职安全监护人的要求。
3.4 对新进厂的施工队伍,工区/车间应委派专人(外管员或部门有经验人员)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并对新进队伍里需要做安全监护人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相关记录要有档案备查)。
3.5 专兼职安全监护人应选派熟悉公司相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作业天数不得少于3个月的人员担任。
3.6 专职安全监护人必须经公司安监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7 安全监护人岗位职责
3.7.1 正确宣贯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安监部、船舶建造组(项目组)、部门管理人员纠正和制止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按照《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基本要求》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3.7.2 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安全监护人袖标、哨子,进入密闭舱室或密闭空间必须按规定携带好手电筒。
3.7.3 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接受现场带班或队长的安全交底,交接班时,将监护要领、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人员交接清楚。
3.7.4 专职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7.5 安全监护人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必须提前向现场带班讲明情况,在确认另外安全监护人到位并进行交接以后方可离开。
3.8 各部门工程主管在工程开工前要向施工队队长或带班、部门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各施工队在每天的班前安全交底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落实好安全监护人并在安全交底表上做好相关记录。
3.9 各部门、施工队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各施工区域安全监护人的指派、安全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措施的落实、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安全监护人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
3.10 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监护人制度、违反监护规定或不服从安全监护人管理的,将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