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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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

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

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

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

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五、爆破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盲炮)。

2、实施爆破作业,随意性大不按规定的时间放炮的。

3、爆破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不履行自己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

4、发现、捡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安全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项目部将给予1000~20000元不等的罚款。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阿尔塔什达坂交通洞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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