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总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定义本总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二、安全管理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实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三)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
(四)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三、管理部门职责(一)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企业主体责任(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活动。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一、购买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____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____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
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
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2024年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爆破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爆破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破物品的丢失、被盗、预防发生爆破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爆破作业项目必须有持证合格的爆破人员实施。
在爆破施工现场除其按设计施工外,还应落实现场领取、运输、存放、消耗、退库等环节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的处理和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爆破施工项目均应取得爆破评估企业为该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四、爆破作业单位要落实以下几项管理工作:1.经常检查现场的爆破安全管理。
2.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使用和流向登记记录。
3.开展爆破作业人员的从业安全、法律、和技术培训。
安全防范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班组应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1.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爆破作业面的数量。
2.配备爆破器材作业保管箱。
3.对现场爆破和管理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安全的培训。
4.设立爆破作业警戒区域。
5.设置主要通道路障。
6.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穿棉质工作服。
二、爆破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爆破区域内,具有防晒、防盗、防雨等简单功能,实行双人双锁制。
三、进入爆破区域,爆破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爆破区域,预防爆破物品流出施工爆破现场,下班或有事情离开,要更换工作服。
爆破物品的运输、领取和存放一、运送爆破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互相兼任,运输工具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物品运送至爆破现场后,押运人员应将爆破作业班组当天所须用的爆破物品如数交给爆破员,移交时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
并由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移交清单登记簿上签字。
三、爆破员将爆破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移至爆破现场的临时存放点。
爆破物品爆破过程的监控一、爆破员负责装车和搬运炸药箱、炮孔装药、网络连接等工作,安全员监控拒绝其他人员随着进入工作场地。
组装起爆药包应在人员很少的地方进行。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财产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在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应放在首位,确保安全风险最小化。
2. 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和义务。
3. 监督检查: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教育宣传:加强对民众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条: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2. 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原材料控制:严格控制民用爆破物品的原材料来源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条: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销售许可证。
2. 标识标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标注产品信息、安全警示语和使用说明,并确保清晰可见。
3. 销售渠道控制: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销售渠道的监管,禁止非法和无资质销售行为。
第五条: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工具安全: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防护措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六条:存储管理1. 存储场所:民用爆破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存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2. 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存储设施和安全设备,如防火设备、报警器等。
3. 出入管理:严格控制存储场所的出入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存储区域。
第七条:使用管理1. 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使用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使用许可证。
2. 使用规范: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禁止私自改变使用方式。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 前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措施
3.1 生产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市场监管和品质安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作业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环保。
3.2 储存措施
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储存许可证,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储存。
同时,应当对储存场所实行周边闭路电视监控、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储存地点安全。
3.3 销售措施
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3.4 运输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5 使用措施
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使用。
4.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
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6. 结束语
本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将会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民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民爆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应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2. 车辆管理(1)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运输资质。
(2)运输车辆应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等安全设施。
(3)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 运输管理(1)民爆物品运输应选择安全的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
(2)运输过程中,车辆应保持安全车速,不得超速、超载。
(3)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途中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4)运输过程中,押运员应全程监护,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4. 装卸管理(1)装卸民爆物品应在专用场地进行,严禁在非专用场地装卸。
(2)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装卸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止意外伤害。
5. 储存管理(1)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潮、防雷、防火。
(3)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应急处置1. 发生民爆物品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确保人员安全。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开展民爆物品运输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对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 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本制度。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设备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物品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储存。
(2)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运输管理(1)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2)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
5. 使用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指令单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封闭管理。
6. 储存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储存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止受潮、受热。
7. 回收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回收应当及时、规范,防止流失、被盗。
(2)回收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五、事故处理1. 发生民用爆破物品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运输是指对民爆物品进行运输、装卸和储存的活动,是保障民爆物品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民爆物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运输资格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非法运输民爆物品。
2.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并具备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3. 运输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装卸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在装卸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
禁止擅自改变装卸程序。
3. 在装卸民爆物品时,必须使用专业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禁止挤压、摩擦或碰撞民爆物品。
三、储存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过程中暂时存放的民爆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2. 运输单位必须选择专门的储存场所进行长期储存,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 运输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爆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安全防护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备,如防爆工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2. 运输单位必须对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监督和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应急处理1. 运输单位必须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设备。
2. 运输单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应急处理培训,掌握逃生、救援、灭火等应急处理技能。
3. 运输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监管和惩罚措施1. 监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其遵守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运输许可1. 运输民爆物品前,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2. 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0天,逾期无效。
3. 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种类、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内容。
三、运输车辆和人员1.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并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库区内不超过10km/h、矿区内速度不应超过30km/h。
3.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4. 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押运员证,并经过专业培训。
四、运输路线和时间1.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2. 运输民爆物品的时间应当避开高峰期和人流密集区域,以减少对交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
五、装卸和警戒1. 装卸民爆物品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装卸民爆物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硬物等可能引起撞击、摩擦的工具。
六、事故处理1. 发生民爆物品运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 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3.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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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
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
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
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
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五、爆破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盲炮)。
2、实施爆破作业,随意性大不按规定的时间放炮的。
3、爆破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不履行自己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
4、发现、捡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安全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项目部将给予1000~20000元不等的罚款。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阿尔塔什达坂交通洞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