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的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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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祝忠火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前言1
一、竞业限制法律体系1
1、劳动法体系1
2、公司法体系3
二、劳动法体系的竞业限制合规指引4
1、主体条件4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5
3、竞业限制补偿能否包含在工资中5
4、未约定补偿金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6
5、未约定补偿金时如何确定补偿金金额6
6、竞业限制补偿金额是否可调高6
7、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6
8、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7 9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8
1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竞争公司是否承担责任8
三、公司法体系的竞业限制合规指引9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竞业限制的情形9
2、股东离开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9
3、合伙企业的股东竞业限制9
企业部分员工(高管、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技术秘密了如指掌,而且员工在换工作的时候也会因为工作经验等原因,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这样就很容易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形成了竞业限制法律体系,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系法律或当事人之间约定对特定主体的劳动就业权的约束。而劳动就业权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剥夺,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行使外。
一、竞业限制法律体系
按照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竞业禁止分成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
1、劳动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
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法体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劳动法体系的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义务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和期限不可能是无限的,法律也需要平衡员工就业相关权益。
1、主体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那么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定义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公司也需要在保密制度中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定义,且对于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
实践中,出现竞业限制争议后,一些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时主张其不属于应受到竞业限制的人员。
合规指引
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制度时候,应审慎合理定义商业秘密,审慎评估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范围辅之以执行恰当的保密措施,确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围,考虑员工的职务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与属于负有保密义务范围且有必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就合同后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约定。部分员工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签好竞业限制条款,在离职后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部分员工在离职的时候签订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