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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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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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义务教育则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强迫教育阶段。我国现行学制与以往国家颁布与实施的学制在教育阶段的划分上明显不同的是强调了学前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把学前教育纳入了我国现行学制系统之中,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正在向着纵深方向发展。
7.2.1 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类别
(一)学前教育类别
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是幼儿园。目前我国幼儿园的类型按照举办的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另外一种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幼儿园。”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大中城市的幼儿园,都得到了普遍的设立,而且在办学形式、组织管理、师资配备上都走上了正规化的发展道路。在乡村两级举办的幼儿园,虽然在办学形式等方面还没有完全步入正轨,但是相应的也都有幼儿园或幼儿班的设立。在一些偏远的地区,义务教育还没有普及的地区,学前教育仍然还很落后,很少设有正规的学前教育组织机构。下面我们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任务与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分别加以介绍。
1、学前教育的性质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同时学前教育亦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通过学前教育阶段的学习为儿童进一步接受初等小学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2、学前教育的任务
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向幼儿进行粗浅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维、想象和言语表达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学龄时期的幼儿身体发育正处于旺盛时期,他们的生理与心理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因此,幼儿园的教育必须实行与保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幼儿身心能够获得健康、和谐发展。此外,幼儿园的教育必须符合3——6岁的幼儿思维发展的特点(此阶段幼儿思维发展的特点是以形象思维为主,抽象思维有了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幼儿进行教育的应该尊遵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原则,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应以活动与游戏为主,教育的主要目标不是让儿童获得更多的知识、技能,而是通过对他们粗浅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欲望。另外,由于3——6岁的儿童正处于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此时对幼儿的教育应该以开发智力为主,应为幼儿明天的发展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3、学前教育的入学条件
在1996年《幼儿园的工作规程》中,对幼儿入园的条件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招生时间: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2)招生对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或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3)卫生保健: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4)例外入园:幼儿园对烈士的子女、家中无人照管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由于幼儿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对幼儿入园的年龄,并没有做出统一严格的要求。在《幼儿园工作章程》的第四条仅是对幼儿入园的适宜年龄做出了3——6周岁(或7周岁)的规定。对于有条件的幼儿园一般都是采取带有附加条件的开放式的入园方式。所谓的开放式入园是指凡是适龄的幼儿可以不受单位隶属关系以及跨地区的限制,在不影响办园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入园的前提下,均可入园,直到额满为止。国家提倡幼儿就近入园。所谓的附加条件,一般是针对外单位职工子女及本单位职工隔代的子女的入园而设立的条件。主要体现在建园费的交纳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本单位工作人员隔代子女、外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在入园时所交纳的费用是不同的。在建园费与学费的收缴上不同级别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4、学前教育的修业年限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幼儿园学制的年限没有做统一严格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由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的。学前教育作为每一个个体成长发育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它的发展的规模、速度与水平必然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带来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在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经济相对落后的前提下,国家对幼儿教育的学制年限很难做出统一的严格规定。但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国家对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统一性要求有加大趋势。其二,由于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不属于强制性的教育,从而使学前教育的发展较之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来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与松动性,它的普及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作为保证。现阶段,我国大中城市幼儿园的学制年限一般为三年,乡村幼儿园一般为一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一般为1——3年不等。根绝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的时段,“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二)义务教育类别
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是小学和初中。我国中小学按举办的主体划分有公立与私立(社会力量办学)两种。政务院1951年《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了,初等教育包括儿童的初等教育和青年成人的初等教育。所以学校的类型包括两种:一种是小学,另外一种是青年和成人的初等学校(包括工农速成学校、业余学校、识字学校),小学是针对儿童而设,七岁人学,实行五年一贯制。毕业后升入中学或其他中等学校。青年和成人的初等学校是为扫除文盲针对青年与成人而设,修业年限不等或不做限定。建国后的50年里,尤其是我国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小学教育已经得到了相当高程度的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基本取消了青年和成人的初等学校。
1、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重要阶段。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基础。
2、义务教育的任务
义务教育的任务是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具体来说,初等教育任务是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自我管理及分辩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初步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发展较广泛的学习兴趣,为接受更高一级的教育做好准备。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由于教育对象心理特点与生理、心理的发育水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教育任务亦有所不相同。初中阶段的教育主要是使学生系统的掌握各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道德情操,提高审美能力,形成正确的审美观点。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培养它们爱国主义的情感。
基础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和标志。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与普及初等教育,正在积极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我国普及基础教育要面临穷国办大教育的事实,任务还很艰巨。要逐步的实现由普及小学教育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过渡,必须要处理好平等与效率的关系、质量与规模的关系。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着双重选择:既要提高质量,又要保证规模。提高质量就是要在认清义务教育性质的前提下,很好的完成义务教育的任务、目标。初等教育阶段的主要对象是6——12岁的少年儿童,他们的人生观与世界观正处于形成时期,理性认知的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身体骨骼发育日趋成熟,并出现了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第二次高峰期,审美的能力也有所提高。因此,初等教育阶段的思想品德教育主要是一种养成教育,小学阶段德育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与分辩是非的能力,使揭示儿童个体典型行为方式的社会性得到很好的发展;初等教育阶段智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使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已经掌握的知识以及智力开发的基础上,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培养他们能够进行独立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与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体育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小学生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美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小学生具有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初级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对象是12——15岁的少年。教育的任务是是在小学阶段教育任务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自己独立生存的能力为进一步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奠定基础。保证规模就是要在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下,彻底的消除文盲与半文盲,保障义务教育的普及,逐步的摆脱贫困地区教育落后的状况。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制度、经费保证、办学体制等方面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各种力量必须严格的遵守与执行,如有违犯,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