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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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关于印发《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
可修改编辑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第三条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办公室,月底报下月排班表。
第四条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考勤员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科室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尊重考勤员的劳动,并主动协助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勤员的正常考勤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办公室会同医教、护理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年终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二章请销假规定
第七条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一)请假分为探亲假、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三)请假不论假别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到院长办公室备案。一般职工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五)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以便安排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
(六)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八)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等,一律责任自负。
第三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八条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
1、病假在14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绩效奖金等(下同)。
2、病假超过14天的,从第15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5、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5%;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二)其他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返聘职工请病假,根据日平均工资额,按出勤天数发放。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5、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
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6、因职业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或相类似疾病的,应先休职业假。休完职业假后仍不能痊愈的,再申请休病假。
第九条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事假在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事假连续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4、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5、我院已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未按规定休完带薪年休假的,一律不得请事假。如果休完带薪年休假后,仍不能办理完私事的,可以按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事假。
6、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十条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