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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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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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摘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鉴于此,国家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制定有关政策及立法等强有力措施,努力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性差别很大,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区域性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这是对全国性农业保险的有效补充。而国家强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多种(除了免税和再保险政策外,还应因地制宜实施财政费用补贴)政策性的支持,将切实帮助农民、扶持生产,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公认的高风险、低效益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防灾减损,本应得到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的有力支撑,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93年以来日渐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 以前,国内只

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仅3.77亿元(占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9亿农民人均保费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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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0.5元。其症结在于: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为了发展农业保险,关键是要建立在政府的政策框架下,统筹国家、保险公司与农民各方利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使之体现出政府主导、保险企业运作、具有广泛的农民参与性及制度的公益性或扩张微利性的政策性优势。现在,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府的责任是以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使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优质农产品生产、富民增收,这会在放大政府支农财力的效能、促进保险惠农利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上事半功倍,更经济、更富有成效。

一、选择合适的政府委托经营模式

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先应该确定合适的稳妥的发展思路。原来,开展农业保险就多有风险,况且政府的财力有限,在此情况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原有的农业保险基础上发展,还是另起炉灶?需要持审慎的态度。

(一)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利弊兼有

当前,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讨,普遍倾向于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有四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该模式曾探讨了多年,虽有不少优势,可是成本高,不经济,且运行时难以有效监管;二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的模式。该模式自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曾在100多个试点县区实施过,效果不很理想,且改革的阻力颇多;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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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该模式在理论上不失为一个好方法,能够降低成本、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可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四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也就是在中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及其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个体农户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分散经营现状,具有相对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更具明显优势

实践中,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下,依托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着明显优势。一是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点、设施和人力及经验等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家能够节约较多的行政费用,制度建立或转换的成本较低;二是中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有些保险公司 (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确实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一般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信任。特别是中国人保公司试验性经营农业保险的20多年间,在大部分地区已获得了政府的认可和农民的

赞许,有一定的社会声誉;四是在此种模式下,代表政府的中国农业

保险公司,除再保险外不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和调控方面,并协助中国保监会做好有关监管工作;五是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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