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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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xxx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5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大学
2016年8月31日
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5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
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部),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及经费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因公出差的审批
1.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2.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审批;
3. 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4. 处级单位其他人员由本单位处级领导审批;
5.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外聘人员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经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等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其中“相当人员”经学校批准后报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使用经费性质报销相应等级标准差旅费;
(四)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对于高于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和规定票价“孰低”的原则报销。
因紧急公务无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及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对于在偏远、野外、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等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费、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合理、凭据报销,所报销的票据应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租车出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执行(附
表1),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其中,院士、管理二级及以上人员和相当人员对应部级标准;教授、副教授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三、四、五级人员以及相当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因特殊情况未按对应级别标准入住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超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和培训通知上安排的住宿地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费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超过15天并申请补助的,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审批,正处级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一)普通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特殊地区(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