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财务〔2016〕14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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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务〔2016〕14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教职工出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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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作需要,符合第二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陪同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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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可选择第一类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三)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且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单程飞行时间超过两小时,当天往返且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可选择飞机公务舱。
(四)因健康原因或因其他突发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可按照上一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五)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六)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动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七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出差购买机票,原则上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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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控制,住宿费标准见《中山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见《中山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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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用餐的,出差人员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一般应当在出差结束后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支付执行《中山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14〕38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城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其他单位负担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6—
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工程现场调查、项目现场检查验收、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由举办单位承担或由参加者付费后回学校报销的,食宿费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在途自然天数计发,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时间和规定标准计发。
若因私活动时间超过七天(含七天),全程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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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各类经费均不报销与自驾车有关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
因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当手续完备,票据合规。
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费;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接待餐费按照《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及因非科研活动到异地校区执行公务的相关政策,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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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核算中心负责审核票据的合法性。
第三十条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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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在校内予以通报、纳入不诚信名单,并在以后的出差报销中另行严格审查。
情况严重的,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产业集团、附属医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2日印发的《中山大学差旅费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1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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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单位:元/人.天Array注: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时,
住宿费标准可执行上一级别人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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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