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议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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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定标
一、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将评标结果向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确定中标单位。
二、确定中标单位后一周内,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待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三、招标单位如遇有中标单位违约,将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递次选定中标单位。
三、招标办公室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能退还。
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更改或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可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六、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为废标: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第六章 议标及比价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凡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或单一料源、施工生产有特殊要求的,应采取议标或比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议标及比价采购程序
评标组将意见向项目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七章 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或供货单位后,按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物资设备依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或议标资料制作合同附件并按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从严处罚的罚款或赔偿办法应在经济合同中专款明确。
七、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八、售后服务方式、维修网点地点;
九、投标报价;
十、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十一、优惠条件和承诺。
第十三条 在投标截止之前,招标单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需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过期不予受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书和合格证;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单位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运输、服务和安装能力;
五、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六、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服务或安装单位和时间、保修期限、保修期内提供的零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招议标实施细则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须知;
(三)招标物资设备清单;
(四)技术要求;
(五)供货时间和运输、服务、安装要求及承诺;
(六)有关承诺条款;
(七)合同协议书格式、条款等。
二、招标办公室在征求有关人员及使用单位意见后,经综合比较分析,提出评标参考价或标底,报招、议标领导小组核准,评标参考价或标底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办法有抵触,执行上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询价
技术部根据采购物资设备的技术、质量、服务要求,对市场上两家及以上的厂商进行调研、询价分析,编制比价采购表。
二、评标
采购评标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物资设备部、使用单位主管业务人员参加的评标会议,对各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对比研究,择优选择生产厂及供货渠道,意见不一致时进行表决。
三、确定
一、评标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整个评标过程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责任。
二、评标组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物资设备性能、产品质量、报价、交货期、运输条件、技术服务、零配件供应、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本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照评标参考价或标底评议并实名打分确定中标单位排序。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保证。
第五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评委、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由项目部监察负责人或其指派的过程监督人员查验标箱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记录。
第十六条 评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则须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一、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将评标结果向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确定中标单位。
二、确定中标单位后一周内,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待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三、招标单位如遇有中标单位违约,将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递次选定中标单位。
三、招标办公室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能退还。
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更改或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可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六、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为废标: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第六章 议标及比价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凡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或单一料源、施工生产有特殊要求的,应采取议标或比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议标及比价采购程序
评标组将意见向项目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七章 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或供货单位后,按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物资设备依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或议标资料制作合同附件并按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从严处罚的罚款或赔偿办法应在经济合同中专款明确。
七、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八、售后服务方式、维修网点地点;
九、投标报价;
十、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十一、优惠条件和承诺。
第十三条 在投标截止之前,招标单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需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过期不予受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书和合格证;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单位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运输、服务和安装能力;
五、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六、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服务或安装单位和时间、保修期限、保修期内提供的零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招议标实施细则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须知;
(三)招标物资设备清单;
(四)技术要求;
(五)供货时间和运输、服务、安装要求及承诺;
(六)有关承诺条款;
(七)合同协议书格式、条款等。
二、招标办公室在征求有关人员及使用单位意见后,经综合比较分析,提出评标参考价或标底,报招、议标领导小组核准,评标参考价或标底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办法有抵触,执行上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询价
技术部根据采购物资设备的技术、质量、服务要求,对市场上两家及以上的厂商进行调研、询价分析,编制比价采购表。
二、评标
采购评标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物资设备部、使用单位主管业务人员参加的评标会议,对各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对比研究,择优选择生产厂及供货渠道,意见不一致时进行表决。
三、确定
一、评标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整个评标过程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责任。
二、评标组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物资设备性能、产品质量、报价、交货期、运输条件、技术服务、零配件供应、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本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照评标参考价或标底评议并实名打分确定中标单位排序。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保证。
第五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评委、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由项目部监察负责人或其指派的过程监督人员查验标箱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记录。
第十六条 评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则须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