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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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共同犯罪在我国来说,是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了。因此,共同犯罪对于刑法研究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共同犯罪是犯罪最基本的一种形态了。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共同犯罪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刑事立法的角度上来看,一部刑法典制订的水平和价值往往体现在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界定对于打击、惩罚和预防犯罪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尤其是在最近几年,学术界对于犯罪的构成究竟是采用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对于法学教育,采用四要件说对于教学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好处,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犯罪的构成可以说比起三要件来说简单许多。虽然,对于简单的问题,在结果上两者可能会得出一样的结论,但是,在面对特殊的问题时,选择不同的方法去分析犯罪成立与否,得出的答案很有可能就是完全相反的。犯罪构成的认定是认定犯罪的基础,那么对于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选择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其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是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特别是对于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比方说,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罪刑相对来说会轻一些,胁从犯则更不必说了。另外,共同犯罪中的既遂、未遂、犯罪中止等问题同样对于犯罪的惩处有着重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研究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乃至执行都有着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共同犯罪的构成,即既要研究共同犯罪的问题,同时也必须研究犯罪构成的问题。可以说这两点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此外,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是犯罪学里极其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文章的后

半部分着重说明共同犯罪中既遂、未遂、中止等状态。文章的最后阐述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主从犯之间由于主观恶性,或者客观手段不同,量刑的轻重也就不同。

本文旨在通过共同犯罪的总体来说明共同犯罪的构成,以一个大类的角度来阐述何谓共同犯罪、其内涵又是说明。

提纲:一、共同犯罪的定义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三要件、四要件之争)

四、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既遂、未遂、中止)

五、结语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通过对论文、期刊、教材、法学专著的阅读、研究来完成这个论文选题,并且联系实际,毕竟共同犯罪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第一,阅读相关文献,从中借鉴关于我国共同犯罪立法完善的实证结论。

第二,抽象分析,结合我国共同犯罪所体现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抽象出其中主要的特点。

第三,比较法分析,通过对世界几个主要国家关于共同犯罪定性比较分析,起到一定的借鉴左右。

第四,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共同犯罪。

第五,历史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共犯形式也在不断变迁,分析,整理出相关的具体变化。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1] 贾劲松《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01

[2]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现代法学》2001年03期

[3] 于晔《论共同犯罪的构成》《河北学刊》1984年01期

[4] 焦音凯《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期

[5]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02期

[6] 林文肯《论共同犯罪的构成》《求索》1984年02期

[7] 卢小龙《论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政法学刊》2007年03期

[8] 吴小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如何认定》《江苏法制报》2007年02月

12日

[9] 王永昌《论当前共同犯罪的新形式_企业式共同犯罪》《政法论坛》1986

年06期

[10] 王孝罡《试论共同犯罪的分类和构成》《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02期

[11] 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

《中国法学》2009年02期

[12] 张明楷《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政法论坛》2010年05期

[13] 张明楷《论主犯》《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02期

[14] 汪海燕《浅议简单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央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04期

[15] 张明楷《论犯罪构成要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04期

[16] 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06期

[17]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

[18] 陈兴良《论共同犯罪的性质与构成》《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02期

[19] 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要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

2010年 01期

[20] 马聪《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发展历史》《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4年06期

[21] 高铭暄楼伯坤《刑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一版第59-175页

[22] MICHAEL G. KARNAVAS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AT THE

ECCC: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PRE-TRIAL CHAMBER’S

DECISION AGAINST THE APPLICATION OF JCE III AND TWO

DIVERGENT COMMENTARIES ON THE SAME》《Criminal Law Forum》

Springer 2010

[23]HECTOR OLASOLO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AND ITS EXTENDED FORM: A

THEORY OF CO-PERPETRATION GIVING RISE TO PRINCIPAL LIABILITY, A NOTION

OF ACCESSORIAL LIABILITY, OR A FORM OF PARTNERSHIP IN CRIME?》

《Criminal Law Forum》2009 20:26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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