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家族制度演变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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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家族制度演变及其启示
—基于庇护关系分析
2013-11-20 09:40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杜洁薄文泽
作为泰国社会制度的核心部分,庇护制在泰国家族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始终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泰国家族制度的发展演变史就是一部以大家族为核心群的庇护制关系发展史,即以大家族为庇护者或庇护者集团的关系演变史。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泰国家族制度生成多元化的庇护关系体系并呈现出多样性的庇护关系特征。包括泰国在内的当代东南亚家族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特征,即庇护势力扩大化、政治家族“王朝化”、家族势力政商合一化和外府家族权势本土化。
在泰国的传统社会和民族国家发展历程中,和其他东南亚后发达国家相似,泰国家族制度的发展演变深刻地烙上了庇护制关系的特征,并对当代泰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西方学者Lucien M. Hanks指出,在泰国社会中,除了夫妻关系以外的其他所有人际关系都具有庇护制特征,庇护制已成为维系泰国社会关系的基本支柱。①学者Benedict Anderson认为,庇护制只是其他国家社会结构的一般组成部分,却是泰国社会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②
庇护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是一种二元角色交换关系,其核心在于庇护者(即处于上位者)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和资源为被庇护者(即处于下位者)提供保护和利益,而被庇护者则向其庇护者回报以支持和协助,包括私人服务。这种关系基于社会等级差异,是一种维系上位者与下位者的互利合作的不对称人身依附关系。简言之,庇护关系即指这样一个非正式集群:由掌控权力者提供保护和实惠,追随者以向其效忠作为回报。③
泰国家族制度的基本概念
家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最小的社会单位。家族制度是因婚姻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最为基本的一种社会制度,影响各种社会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为了更好地把握泰国家族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当代演变,我们有必要先厘清泰国历史文化中关于“家”、“姓”、“族”、“国”等概念,以及“民族、宗教和国王”立国三原则在泰国“家族国家观”中的重要地位。
在泰语中,家庭被称作khrop-khrua。khrop的本意是“覆盖、包含”,khrua的本意是“厨房”,意指一个家庭应该由共用一间厨房的成员组成。泰国家庭关系的核心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因此,家族是基于并围绕以夫妻关系构建的核心家庭,通过血缘、姻亲或地缘关系而拓展形成的家庭网络系统。长幼秩序规范是家庭关系规范的核心,由此衍生出长幼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规范。④
泰国人在从前是没有姓氏的。曼谷王朝六世瓦吉拉伍德国王认为普及姓氏是国家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他将姓氏与家传渊源以及家族荣誉相联系,并在一篇日记中写道:“……姓或者氏,其他国家皆已具备,而我国尚未拥有……它可以令我们追溯怀念自己的祖先。他们辛勤劳作,成家立业,在国家的历史上青史留名。作为后辈,我们接过了他们的衣钵,则更应律己修身,保持优良传统。因此,对于那些值得纪念的名字,应小心维护使之万古流芳。我辈需谨记,切忌自私自利,莫以为‘凡己事皆只为己事’,对于自己名声和家族荣誉,皆需同样加倍珍惜……。”⑤因此,他于公元1912年颁布《佛历2456年姓氏条例》,规定国
民必须申报姓氏,男子是家庭姓氏的继承人(phu-sup-sakun)。公元1915年以后正式实行姓名制度,最初很多姓氏都是由国王钦赐。⑥
贵族的姓氏大多为国王所赐,有些贵族祖先是小邦邦主,所以其姓氏都与先祖管辖的城邦名称相关,这类姓氏的组成方式是在城邦名称的前面加“ณ”,表示“在”。如“ณอยุธยา”,意为“大城府之主”;“ณ
เชียงใหม่”,意为“清迈府之主”。平民的姓氏大多是随意拟就的,其中大部分也呈上御览,经过御批。
据不完全统计,曼谷王朝六世王赐予王族、王族后代、贵族、官员和普通人姓氏共计6432个。⑦
1939年发生了泰国民族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其核心是“族”与“国”的关系。銮披汶·颂堪总理推行以提倡泰民族国家为宗旨的国家主义政策,要求建立崭新的政治和文化观念,改造传统的泰国社会。披汶政府发布第一份文化政令将国家名称“暹罗”(Siam)正式改为“泰国”(Thailand),致力于建设一个新的民族国家—“泰人的泰国”。披汶如是解释:“通常而言,国家的名称都是以该国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我们是泰族……显然暹罗并不适合我们的民族……如果有(庞大数量的)移民定居我国,那么,或许千年之后,我们可能将无法再分辨暹罗究竟是泰人的,还是华人的,抑或是其他人的国家……”⑧披汶政府第三份文化政令废止了“南方泰人”、“东北泰人”、“泰人穆斯林”、“北部泰人”等不同称谓,规定所有的泰国公民都统称为“泰人”。
由于佛教和封建文化的影响,“国为家、君为父”的家族国家观在泰国由来已久。在婆罗门教“神王”观念和佛教“业报轮回”观念影响下,“高贵者生而高贵”的思想在泰国普通百姓中根深蒂固,王室集团的执政合法性源自其血统承传,具有无须自证的先验正当性和先天的排他性。“家长”政治在泰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这种政治原则把君民关系拟制为“父(Pho)子(Luk)”关系。素可泰王朝开国君主室利·因陀罗(Si Intharathit)被尊称为“国家之父”(Pho-khun)。统治的合法性基于个人的德行(Kharma),优秀的“家庭之父”(Pho-ban)可以被推举为“城邦之父”(Pho-muang),德行好的“城邦之父”可能成为“国家之父”。按照佛教的理念,泰国国王必须遵从“十德”,即仁慈、道义、慷慨、公正、恭顺、自制、无忿、非暴力、宽容、无碍。⑨国王被人民赋予了至高权力,作为世俗社会中道德(内在)与外貌(外在)的典范来维持社会秩序。⑩时至今日,国王仍然是泰国人民心目中的最高领袖,被奉为“国父”(pho-luang)。
由于曼谷王朝五世王推行的维新变法,史称“朱拉隆功改革”,泰国逐步储备起实施“左右逢源”外交政策的国家实力,从而成为唯一在东南亚地区殖民化浪潮中保持独立的国家。六世王瓦吉拉伍德为了迎合国家主义和民粹主义浪潮,提出了“民族、宗教和国王”立国三原则,有效融合民族主义和王权主义于一体,将国王形象塑造为民族独立和宗教自由的庇护者和指引者,从而设定并确保了国王权威在民族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正统地位,并为“国为家、君为父”的家族国家观提供了毋庸置疑的价值观原则。
泰国家族格局的历史演变
在泰国的历代王朝中,一个独立统一的王国除了王室家族之外,还需要以其朝廷贵族的家族稳定为根基。这些家族长期掌握着既得的政治经济利益,并相应形成了支撑其政治经济合法性地位的文化价值观念,因而能够以其政治经济权势和文化价值观念影响进一步巩固王国的独立和统一。“贵族”不是按皇家后裔来定义,而是指那些长期效忠于某一君主王国的社会集团。关于兰甘亨国王的描述隐含着一种家族风格,他与地方家族势力的关系更多是基于其个人影响力的,“人们认为兰甘亨的南部帝国是与长期建立在素攀武里和洛坤之间区域王国通婚或者亲缘关系的产物”。14世纪中叶,任何一个地方家族都不单独具备把握时代政治经济机遇的实力,因此王朝之间的盟约更多建立在家族关系网络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