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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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五篇范例]
第一篇: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
(2010年6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第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通过2010年6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第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序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学生会,学生会是伴随着我校的复办而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学生会在学生会筹备委员会(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拓进取,文化、体育、服务同学等各方面工作逐渐打开了局面。
一九八五年,我校开始分系,各系学生会随之成立。第三届学生会之前,校、系学生会有分工有合作,整体性较强。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校学生会与各系学生会有了更加明显的分工。两级学生自治组织关系和权限的最终明确,是全校学生自治组织需要长期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一九八七年,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同时加强对学生会的监督,中国政法大学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成立了学生委员会,作为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学生委员会逐渐发展成为由其下设工作机构行使学生自治组织“监察、维权、兼听、自律”四项职能的学生自治机关。具有法大特色的学生委员会制度创立和发展起来。
二十多年来,在校党委、校团委的关怀和指导下,本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本会在维护学生权益、丰富校园文化、联系学校与学生、参与学校建设等各方面孜孜不倦地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会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应不懈努力,不断开创我校学生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是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会各级组织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章程所规定的“学生会”有两种含义:
(一)广义的学生会,是指各级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委员会、各级学生会、班级大会和班委会等学生自治组织的总和;
(二)狭义的学生会,是指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三)本章程是广义的学生会章程;
(四)本章程中的“本会”指广义的学生会,“学生会”指狭义的学生会。第四条校级学生自治组织包括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委员会和校学生会;基层学生自治组织包括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委员会、院学生会、班级大会和班委会。
基层学生自治组织在校级学生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自主开展工作,共同促进本会的繁荣。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坚持各院平等,坚持校院合作,坚持发挥全校学生自治组织整体作用与发挥校院两个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勇于实践,勇于探索,促进广大同学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七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弘扬志愿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三)发挥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推动校园民主建设并促进广大同学成为学校改革的支持者、学校发展的推动者和学校稳定的维护者;
(四)以校风学风建设为中心开展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健康有益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同学们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素质;
(五)积极开展校际交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联系。
第八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凡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科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通过学生代表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五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校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五)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帮助或提供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校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十四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由各院选出的学生代表和当然代表组成。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校学生委员会主持,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具体执行。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校学生委员会召集。如果遇到不能召开会议的非常情况,由校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闭会期不得少于半年,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如果非常情况在延长期内仍未消除,由校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再延期召开。
如果校学生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临时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校学生委员会负责组建下次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依照上级学生联合会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校学生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依照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规定提出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四)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依照规定提出对校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校学生会的质询案的权利;
(五)四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的议案;校学生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