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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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现行实施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

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

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

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

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

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

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

“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

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

担:

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

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

与工程建设费;

2.4.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

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

设费用;

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

等。

2.4.6.与新建住宅项目相关的原有电力设施的拆除或迁移费

用。

2.5.别墅、低密度联排住宅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另行据实收费。

3、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3.1报件立项,签订建设合同

3.1.1 报件立项

住宅建设单位就工程永久用电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出立项申请,客服房产部据此立项,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填写报件立项书。公建部收集信息,填写(即时)客户需求基本情况表

3.1.2 项目企划书

客服房产部与公建部共同编制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企划书A(设计阶段)。

3.1.3 签订建设合同

3.1.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项目分期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分期一旦确定,不允许调整。

3.1.3.2 客服房产部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3.3 客服房产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总建筑面积,测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4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时,供电设施按用电规划必须在首期住宅建设工程中全部或部分一次建设到位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应将后续住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20%-40%计入前期建筑面积中,合并计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5 分期建设住宅项目的后续工程,应核实已办期数的费用测算和收取情况,对已计入前期的费用应在本期按面积予以抵扣。

3.1.3.6 供电设施工程实施后,如后期住宅项目转让,已建成供电设施供电容量原则上予以保留,在后续工程收取工程建设费时按面积予以抵扣。如后期住宅工程停建,则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一次性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在预交金额中抵扣。3.1.3.7 住宅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量配置标准或采用小型化设备、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的,应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中明确,并增补价差。

3.1.3.8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工程建设费缴纳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向客服房产部出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立项批文、由房产局签证的建设面积等资料。项目中如存在既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又有商品房的情况,应分别核对建筑面积、计算工

程建设费总额。

3.1.4 费用收取

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1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

3.1.5 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

3.1.5.1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公建部即时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5.2公建部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后同时启动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及规划设计。

3.1.6 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

公建部(二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进度表确定项目进展计划,分发客服客服房产部、各施工单位、局物流中心、星电物流中心、城区局,作为项目进展时限考核依据。

3.2 设计阶段

3.2.1 启动规划设计

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规划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规划设计,初步明确电网接入方案,为住宅建设单位办理外线走廊提供规划依据,30-40万㎡(15个工作日),40-60万㎡(20个工作日),60-100万㎡(25个工作日),100万以上㎡(3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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