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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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XX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XX 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XX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

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一)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1、采取“请进来” “走出去”相结合、“线上” “线下” 相结合、“订单式”“靶向式”相结合等方式,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

(责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开展)2、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雇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实施过程中,各方参与调解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

2.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3. 快速高效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快速高效为目标,尽快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4. 和解原则,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接受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调解申请,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将双方邀请至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了解争议情况。

3. 调解协商,在调解会议上,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4. 签订协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5. 履行监督,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委员会将对双方履行协议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调解人员的培训,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2.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有权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五、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效率、调解结果的满意度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1.确定争议双方的主要诉求和争议点。

了解双方的意见和利益,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
评估。

2.与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双方的观点和需求。

倾听双方的心声,努力理解他
们的问题和困难。

3.整理和归纳双方的观点和需求,明确双方的主要诉求,并协调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4.制定调解方案,对双方的主要诉求进行妥协和平衡。

在确保双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
尽量满足双方的需求。

5.与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沟通和协商,解释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争取双方的
理解和支持。

6.通过调解会议或面谈,协助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讨论和达成共识。

引导双方以和平、理性和合作的方式解决争议。

7.跟踪和监督双方对调解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解决在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8.定期评估和总结工作效果,收集双方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劳动争议调解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9.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最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政策和法规,及时咨询
和寻求专业支持。

10.加强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双方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认知和理解,促进更好的劳动关系和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在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作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 全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司法 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审核准备,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加强劳动法治宣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强化劳动者维权法 律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人社、政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稳就业、农民工服 务保障、根治欠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部门要通过官网、媒体大力推送反映和宣传报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梳理总结本地区在支持企业生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氛围。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协商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自愿原则:协商调解工作的参与各方应自愿参与,没有强制性要求。

3. 快捷高效原则:协商调解应及时展开,尽快解决争议,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

4. 保密原则:协商调解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参与方的信息。

三、工作内容1. 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a. 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争议的接待、调解、协助解决等工作。

b. 配备专业的调解员,提供专业指导和调解服务。

2. 争议登记与受理:a.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协商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陈述争议事实、要求和依据,形成争议登记表。

b. 协商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制定调解方案,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调解。

c. 调解申请受理不受费用限制,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双方的合理权益。

3. 调解过程:a. 协商调解机构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b. 调解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对待争议双方。

c. 调解员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倾听双方诉求,推动达成协议。

4. 协议的达成与履行:a. 如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协商调解机构应起草调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并沉淀为法律文书。

b. 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遵守协商调解机构的监督。

5. 宣传和培训:a. 加强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晓率和依从性。

b.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保障1. 经费保障: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经费由相关部门拨款保障。

2. 法律保障:协商调解工作遵守和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协商调解机构应定期进行劳动争议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为了有效解决矛盾纠纷,许多地方建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

本文将从调解中心的功能、组织架构、调解程序等方面,提出一个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1.调节和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中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主动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做好记录和档案工作。

调解中心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矛盾纠纷调解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为监督和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1.领导机构。

设立一个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共同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调解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劳动者代表委员会。

调解中心设立由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解决。

1.受理和登记。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调解中心提出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登记,确定主要责任方,并通知当事人到中心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安排调解会议。

调解员主持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双方意见和要求,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协议签署。

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在调解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协议签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4.督促和评估。

调解中心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估,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根据上述功能、组织架构和调解程序,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如下:1.建立调解中心。

政府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聘和培训。

2.宣传和推广。

调解中心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矛盾纠纷调解的意义和作用,鼓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3.加强合作和协调。

调解中心要与法院、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互相提供信息和支持,共同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开展培训和教育。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劳动调解工作计划

劳动调解工作计划

一、计划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劳动调解工作效率,缩短调解周期,确保调解质量。

2. 完善劳动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

3. 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减少诉讼。

三、工作措施1. 建立健全劳动调解组织体系(1)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2)成立调解小组,由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

2.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1)开展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选拔优秀人才担任调解员,优化调解队伍结构。

3. 完善调解工作制度(1)制定劳动调解工作流程,明确调解程序和时限。

(2)建立健全调解档案,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4. 强化调解工作宣传(1)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劳动调解工作,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2)开展劳动争议预防教育,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5. 推动调解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衔接(1)加强与劳动仲裁、诉讼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劳动争议化解合力。

(2)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四、工作步骤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善劳动调解组织体系,开展调解员培训,制定调解工作制度。

2. 第二阶段(4-6个月):开展调解工作宣传,推动调解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3. 第三阶段(7-12个月):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劳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实施。

2.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劳动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强化考核评估,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

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

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

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促进三方联动,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AAA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决定,成立AAA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AAA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联合设立。

联合调解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四名,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另设成员若干,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实体工作平台,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联合调解中心,实现劳动关系三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一)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运行,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

(二)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

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

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

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

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件要求,更加便民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探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新途径新模式,保障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越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设立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共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架构(一)领导机构:越秀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负责联合调解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区三方协商会议决定,协调推进联合调解的具体工作,跟踪工作进度,并及时向区三方协商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二)办事机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挂牌设立区联调中心。

区联调中心是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为探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新途径新模式,共同设立的专业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其具体组织架构为:区联调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区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及区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领导担任。

另设成员若干,分别由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区联调中心在区仲裁院设立调解室,调解室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由区仲裁院负责。

二、人员构成调解员由本人申请,经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其中一方推荐或委派。

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中调解员、调停员有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区联调中心具体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

区联调中心实行调解员轮值制,轮值工作安排由区联调中心联合调解室负责。

调解(调停)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要求、有关事实、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署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送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置换调解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劳动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

在传统的解决方式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权益被忽略的情况。

为了维护劳动权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探讨。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意义1.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心。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雇主和员工之间可以平等对话,提高了沟通协商的效率,对于及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展,使企业的劳动关系得到调和,进而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2.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引入,使企业可以快速地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及时排除任何影响企业运营时无法排除的因素,从而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

3.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管理中的人员冲突,从而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同时增强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互信,提升了团队的凝聚力。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程序1.申请调解。

员工在发现雇主存在违规的行为时,可以申请劳动调解机构来处理此事。

同时,雇主也可以向劳动调解机构提出申请,并向呈批期间发出联想行业的相关企业公示,寻求对其真实证言发表意见,以便更好地评定纷争。

2.组织调解。

劳动调解机构会根据纷争的性质和情况,分配专业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员将理解双方的诉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3.签订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劳动调解机构将协助完成相关文件的备案等工作。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启动诉讼程序。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注意事项1. 需要及时解决。

在劳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双方需要及时采取行动。

如果一方不积极配合,调解程序将面临无法继续的风险。

2.尊重双方意愿。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必须尊重彼此的意愿,并尽力达成有意义的解决方案。

3.注意保密。

在调解过程中,两方之间的信息交换应当保密,以防止劳动纠纷被恶意的传播和利用。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乌人社[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人社〔2012〕28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2】314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调解资源,及时和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整合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两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劳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正确引导,及时化解,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不断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其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二、组织机构成立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潘明(市司法局局长)副组长:许继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书记、副局长)袁世俊(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继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书记)成员由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主要领导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和《工会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为目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创新工作载体,实现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工会维权机制有机衔接,全面形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调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调解、工会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调解网络体系,夯实调解工作基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按照原湖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上级精神,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和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业务培训和行政推动,逐步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和增强调解员队伍力量。

2012年年底前,力争90%以上的乡镇(街道)、6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60%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平台的村(社区)建立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服务窗口,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体系,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探索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一庭一室一中心”调解工作格局。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

市人力社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指导与协调工作,牌子增挂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市总工会派驻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宣传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职责。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细化方案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细化方案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细化方案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行动是为了有效解决和调解基层劳动争议,提高劳动关系和谐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细化方案,具体的实施应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目标和任务:•目标:建设高效、公正、专业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关系和谐度,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任务:•制定调解组织的建设计划和时间表。

•确定组织的人员架构和职责分工。

•开展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设立争议调解工作的办公场所。

•制定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2. 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组织架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监督整个建设计划。

•调解员团队:专业的调解员团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数。

•人员配置:•选拔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人员作为调解员。

•拥有法律、人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作为顾问。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调解工作。

3. 培训与提升:•设计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心理学、沟通技巧等相关培训内容。

•定期组织培训,确保调解员团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建立调解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个人成长。

4. 工作流程和标准:•制定争议调解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每个案件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设立调解的时间限制,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

•制定调解结果的评估标准,确保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5. 设备与场所:•提供必要的调解设备,包括文件整理、音频设备等。

•设立专门的争议调解场所,确保隐私和安静。

6. 宣传与推广:•制定宣传计划,向员工宣传争议调解的重要性和好处。

•利用内部通讯工具,定期发布调解成功案例,提高员工对调解的认知度。

7. 数据统计与评估:•建立争议调解的数据统计系统,定期评估调解工作的成效。

•收集员工满意度和其他相关数据,作为调解工作改进的依据。

8. 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处理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定期组织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建设方案,确保调解组织的稳定运行。

这只是一个建设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细化方案的简要参考。

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篇关于“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实施方案”的文章:
嘿,大家想一想,当遇到劳动纠纷时,是不是感觉特别头疼?就好像走进了一个迷宫,找不到出路!但别担心,咱这儿有个超棒的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实施方案,绝对能帮你轻松搞定这些麻烦事!
你知道吗,就好比我们生病了要去医院,劳动纠纷有了这一站式调解,那就是专门解决问题的好去处呀!咱这个方案呢,就是把各种相关的人员和资源都整合到一块儿,形成一个强大的调解团队!就像一支足球队,每个位置的人都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调解人员会像贴心的朋友一样,耐心倾听你的诉求。

“老板拖欠工资,这可咋整呀?”别慌!他们会仔细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然后想办法帮你和对方沟通协调。

“哎呀,这事儿肯定能解决,放心吧!”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哦。

而且呀,这个过程会特别高效,不会拖拖拉拉的。

人家不会让你一等就是几个月,而是尽快帮你把问题解决掉!就像消防员灭火一样迅速!比如说,李姐之前遇到劳动纠纷,没几天问题就解决了,她都高兴坏了。

咱这个方案就是要让大家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不再无助,不再烦恼!它就是你的救星呀!所以说,有了这个方案,劳动纠纷什么的都不怕啦!赶紧来试试吧!
我的观点结论: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实施方案能切实有效地帮助人们解决劳动纠纷问题,高效且贴心,值得大家信赖和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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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促进三方联动,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AAA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决定,成立AAA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AAA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联合设立。

联合调解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四名,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另设成员若干,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实体工作平台,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联合调解中心,实现劳动关系三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
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一)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运行,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

(二)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

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

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内容
联合调解中心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辖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

必要时可以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参与全市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前先行调解和仲裁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

同时,联合调解中心还将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调解人员
联合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派出。

可以从律
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中聘任,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调解员名单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备案并公示。

六、工作程序
对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委托联合调解中心进行仲裁立案前的调解。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调解委托书,与联合调解中心做好对接。

联合调解中心收到调解委托书后,应确定调解员并督促其在三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提前确定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调解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联合调解中心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案件登记,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七、工作要求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推动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应当确保所派出的调解员具有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做好对各自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受委托的调解员能够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3、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4、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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