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洱海1966.00米(85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洱海1966.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洱海特殊年份的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原第四款改为第三款。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领导。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及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的环保、水利、林业、计划、国土、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保护治理洱海的职责,加强对洱海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的保护治理工作。
”“大理市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洱海管理局是大理市人民政府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拟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计划调控水位;(四)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六)相对行使洱海管理区域内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程海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
云南程海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张齐立;张法强;戴柔毅;王梦琳【摘要】构建了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水环境指标、土壤指标、生物指标、景观指标和社会指标共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评价了程海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验证了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结果显示程海国家重要湿地综合健康指数为5.88,健康等级为\"中\".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湿地保护对策.【期刊名称】《湿地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8(014)003【总页数】4页(P19-22)【关键词】程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评价指标;保护建议【作者】张齐立;张法强;戴柔毅;王梦琳【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昆明 650216;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昆明 650216;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昆明 650216;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昆明 650216【正文语种】中文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是生态系统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是从整体上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评估,不仅反映湿地生态系统本身的物理、化学、生态功能的完整性,还能反映湿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的影响,间接反映经济发展、人类活动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扰动(崔嫱等,2015)。
2009年9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委托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承担并实施湿地生态系统评价体系研究项目,构建新的分类指标体系。
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是在充分理解VOR模型和PSR模型内涵的基础上,从湿地发生学的原理出发,以湿地水、土壤和植被三要素为主线,综合考虑景观格局变化及社会经济、人类活动的影响,指标选取以科学性、逻辑性、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和可报告性为主要原则(麦少芝等, 2005; 付会等,2009; 李春华等,2012;杨予静等, 2013; 钱逸凡等, 2016)。
从2011年起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已启动包括程海国家重要湿地等64处重要湿地的生态系统评价工作。
程海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与难点
环境科学导刊http: //hjkxdk. . cn 2017, 36 (2)CN53 - 1205/X ISSN1673 -9655程海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与难点董云仙,张晓旭,谭志卫,王俊松,徐长城,贺能琴(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高原湖泊流域污染过程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云南昆明650034)摘要:在全面调查程海流域与水环境有关的自然、生态、社会、经济、水资源、污染源、污染治 理、环境管理基础上,从坚守生态红线、水环境质量改善、总量控制、污染治理设施提质增效、环境污染 风险防范、流域生态系统功能增强、提升监督管理能力方面解析了程海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与难点问 题,提出程海流域保护治理的重点方向。
关键词:保护治理;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程海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乃-9655 (2〇n)〇2_0051 -09程海是云南省唯一的封闭型深水湖泊,湖面积 74. 6km2,最大长度19. 2km,最大宽度5.4km,最 大水深35. 0m,平均水深25. 7m,87%的水面水深 超过20.0 m,容量19.8亿m3,其面积和蓄水量在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中都处于第四位。
程海是云南 省特色生物产业发展基地,以螺旋藻养殖闻名于 世,保护好程海是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 务。
本文在全面调查程海流域与水环境有关的自 然、生态、社会、经济、水资源、污染源、污染治 理、环境管理基础上,解析程海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提出程海流域保护治理的重点 方向。
1程海流域水环境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1.1坚守生态红线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程海镇城镇边界的扩张,土地利用格局变化使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不断受到扰 动,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空间管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湖滨区受生产生活扰动频繁,螺旋藻养 殖区边界直逼保护底线目前,程海湖滨带受湖周生产生活空间挤占现 象严重,湖周农业农村面源、沿湖企业污染严重威 胁湖滨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云政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水利厅二00六年六月七日)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77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区域内和,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人确定后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中省级公布中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州(市)公布小(一)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县(市、区)公布小(二)型以上水库责任人。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区域内和所管辖的中型以上水库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从2007年起,每年4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如原责任人工作变动,新任领导即为责任人。
二、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程海湖土著鱼资源调查和保护研究
Vol.39No.5 2021年5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c综合利用程海湖土著鱼资源调查和保护研究谭应宏,谭映明,徐青山,冯海江(丽江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丽江674100)摘要: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课题组于程海湖心及湖岸以捕捞采样结合走访周边市场与渔民的方式,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云南省永胜县程海湖土著鱼类资源现状。
历史记录显示,程海湖特有土著鱼有6种,本次调查共发现5种,其分属鲤科下的5个属,主要为中下层小型鱼类。
鱼类分布范围向湖中心缩减,数量减少。
程海湖土著鱼类呈现衰退趋势,永胜县应加强生态建设,加强监督联控,保护特有鱼类。
关键词:土著鱼类;资源调查;程海湖中图分类号:S9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500(2021)05-0055-04DOI:10.3969/j.issn.1008-9500.2021.05.017Study on Investig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digenous Fish Resources inChenghai LakeTAN Yinghong,TAN Yingming,XU Qingshan,FENG Haijiang(Lijiang Dazir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Ltd.,Lijiang674100,China)Abstract:From June2010to December2013,the research team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survey in the center and shore of Chenghai Lake by fishing and sampling combined with visiting surrounding markets and fishermen to understand the status quo of indigenous fish resources in Chenghai Lake,Yongsheng County,Yunnan Province.Historical records show that there are6species of indigenous fish unique to Chenghai Lake,and a total of5species were found in this survey,which belong to5genera under the family Cyprinidae,mainly small fishes in the lower layer.The fish distribution range shrinks toward the center of the lake,and the number decreases.Indigenous fishes in Chenghai Lake are showing a trend of decline,Yongsheng County should strengthen ecological construction,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joint control,and protect unique fishes.Keywords:indigenous fish;resource survey;Chenghai Lake程海湖又名“黑伍海”,为云南省九大高原淡水湖泊之一,是滇西北具有原始风貌的高原湖泊叫它位于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中部,距永胜县城45km。
云南九大高原湖泊的演变与生态安全调控
Succession of Nine Plateau Lakes and Regulation of Ecological Safety in Yunnan Province 作者: 董云仙[1,2];赵磊[1,2];陈异晖[1,2];余艳红[1,2];赵润[1,2];杨广萍[1]
作者机构: [1]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34;[2]云南高原湖泊流域污染过程与
管理重点实验室,云南昆明650034
出版物刊名: 生态经济
页码: 185-191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演变;管理类型;生态调控;对策;九大高原湖泊
摘要:系统梳理了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星云湖、阳宗海、异龙湖)的演变历程,依据湖泊演化阶段、湖泊生态系统发育阶段、流域社会经
济特征、湖泊富营养化阶段、水质类别、生态安全水平、主导功能核心导向划分9个湖泊的管理类型,并提出了预防型、控制型、治理型湖泊流域生态安全调控途径。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现行管理体制及其完善建议
阳宗海
滇池、抚仙湖、洱海 星云湖、杞麓湖、程海、泸 沽湖、异龙湖
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管 理 委员会(阳宗海新区管理 委员会)
州市、县(市)级流域管理 局
水污染综合防治领 导小 组、县级流域管理局
流域内涉及的乡镇按“整建制托管”方式交 由管委会管理,管委会履行流域范围内森林、水、 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及经 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职权。集中行使水务、环护、 国土资源、工 业、农 业、林 业、旅 游、规 划、交 通 等 部分行政处罚权,对阳宗海流域“统一保护、统一 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
2018第 3期 孔 燕等,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现行管理体制及其完善建议
69
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保护“九湖”提供了 考核指标,降低 GDP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律保 障,进 而 实 现 了 “一 湖 一 法”的 管 理 机 制。 1.3 云南高原湖泊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湖一法 ”的 管 理 机 制 均 明 确 了 流 域 空 间 分 区 分
收稿日期:2017-03-13 基金项目:云南省环 境 保 护 专 项 项 目 “云 南 省 高 原 湖 泊 保 护 与
管理长效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孔燕,1987年生,女 ,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湖泊水
污染防治规划、湖泊管理体系研究。Email:151478600@qq.com
1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管理体制现状
四级联动,同时将直接责任落实到洱海流域内 17个 以发挥;星云湖、杞麓湖、程海、异龙湖管理机构设置
乡镇党委、政府,县和州相关责任部门负连带责任; 在县级层面,权力有限,涉及湖泊保护与管理的规划
玉溪市实行保证金制度,同时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多头、分散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公用事业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化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七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八章城市建设监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程海湖流域生态现状及综合治理措施探讨
程海湖是云南省 9 大高原湖泊之一 ,位于丽江 市永胜县 中部 ,地处东 径 103 0 。1,北纬 0 。8~104 2 7-2 。 62 62 之间 ,距永胜县域 4 k 8 5 m,是新生代 更新世早期、湖盆受断陷构造控制作用和河流侵蚀 作用形成的断层侵蚀湖泊。程海湖东、西、北 3 面 环 山,南 面 地 势 相 对 平 坦 ,程 海 水 面 面 积 7 .k 2 46 m ,湖面高程 1 0 m,湖泊呈长椭圆形 ,南 1 5 北长 1k 9 m,东西平 均宽 4 3m,蓄水 量 1 - .k 98亿 r ,程海湖年平均气温 1 .℃ ,≥1℃ 的年活动 n 3 91 O 积温达 6 0 ℃,湖 区光照充足 ,日照时数 2 0 h 0 4 0, 7 日照百 分率达 6 %左 右 ,年平 均 降雨量 6 93 O 9 .mm,
程海湖主要污染物 p H值和 F离子超过国家地 面水 V类标准 ,矿化度接近咸水湖标准 ,导致湖泊
富营养化特征污染物总磷 ( 近年来一直在 Ⅲ一 Ⅳ问 波动 ,2 0 年为 Ⅲ类) 01 ,总氮 ( Ⅲ类 )的浓 度都较
高 , 氮 (I 、C D 氨 I) O Mn ( Ⅲ类 )污染 也 比较 明
蒸发 量 219 6mm。
表 1
耕地 19 79 m2 0 .h ,人均 占有耕地 00 h ,森林 . m2 6 面积 37 88 m ,森林覆 盖率 1 .%。农 民收入 1 .h 2 27 主要来源于农业 ,其次是渔业 、牧业、林果业 ,人 均纯收入 82 。东西两岸均通公路 ,现有乡村公 5元 路 3 .k 7 5 m。省道 祥宁公路从湖东岸 山腰通过 ,1 2 个村委村村通公路 ,交通运输极为便利 。
流失严重 、泥 沙淤积 、污水直排 湖 内、森林植被 逆 向演替。文章提 出 了以切 实保 护好现有 森林植被 为主 的植被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0月8日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程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程海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程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1499.2米。
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以上标准执行。
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以上标准。
第六条程海保护区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米水位线外延水平距离30米内。
在一级保护区的界线上设置界桩。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第七条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程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程海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科学推广生物防治措施和工程保护措施,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
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环境执法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执法 的“ 优先 ” 职责 , 快建立职 能清晰 、 加 权责统一、 运转协
重 要 的现 实意 义 。 2 当前环 境 执法 存在 的 问题 3 理 顺 湖泊 监 管体 制 和完 善 工作 机 制 . 2
建议省政府在成立“ 湖办 ” 九 的基础上 , 再进一步综合各相 关部 门的职能 ,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 , 将九湖水污染 防治监
21 地方性法规滞后 , . 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执法需要
. ( 07年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 (0 2 表明, 滇池、 星云湖、 杞麓湖 、 异龙 31 尽快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 ,为依法治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
湖均低 于V类水标准 , 水质受到重度污染 , 其水域达不到水环境 保障 功能要求 , 其中 2 0 07年滇池总氮浓度超过 2 0 0 6年监测数据 。 二 随着九湖环保工作 的快速发展 ,环境执法对法规体系的完 是重点治理工程项 目前期工作滞后 , 进度缓慢 , 没有发挥出明显 善提出了新 的挑 战, 这就需要加快立法步伐 , 出地方特色 , 突 构 的减污、 弃污 、 控污效果 。三是湖泊监测 、 监察能力薄弱 , 湖泊环 建衔接紧密 、 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 , 为九湖环境执法提 境管理松懈 。四是九湖流域工业化 、 城市化 的快速推进 , 加剧 了 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 ,主要是尽快修订 《 滇池保护条
如 20 0 7年查处的有 :昆明第五 自来水 厂擅 自闲置设施 , 违
云南省是一个天然湖泊众多的省份 ,湖泊面积 3 k 2 0 m 以上 法排放藻渣 ; 呈贡 、 澄江、 江川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 0 8 2 0
大 的有 9个, 故称九大高原湖泊( 简称“ 九湖” , )即滇池 、 阳宗海 、 抚 年 查处 的有 : 理 啤酒 有 限公 司 违 法排 污 。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规模化养殖,推广标准化技术和健康养殖,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渔业产业化发展、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科学研究、渔业技术推广、渔业环境监测、渔业船舶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水利、科技、环保、林业、工商、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各种群众性护渔组织,群众性护渔组织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适宜养殖的湖泊、水库、池(坝)塘、稻田等发展水产养殖业,大力发展名贵、特有、优良水产养殖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提升产业素质。
对较大规模的开发性生产和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引进、培育优良品种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渔业科技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做好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先进适用养殖技术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渔业生产重大损失的生产者给予补助。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的要求,省水利厅对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云水政资〔2004〕74号)(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1. 第四条第一项;2.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3. 第六条第一款;4.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删除第七条。
二、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1.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2. 第七条;3.第八条;4. 第九条第(一)项;5.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6. 第十二条;7. 第十三条第一款;8. 第十八条第一款;9.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厅依法受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是政策法规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护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大中型水力发电、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末期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6]12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末期
考核结果的通报
(云政办函〔2016〕127号)
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和《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修订)》,省九湖办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阳宗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洱海、程海、泸沽湖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末期考核(滇池流域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家考核,由环境保护部公布考核结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情况
(一)总体评价。
截至2015年,有54%的水质断面达标,水质达标率比规划中期提高15.1%;规划项目完成72.8%,比规划中期增加41.9个百分点。
抚仙湖、泸沽湖、洱海考核结果为优秀;星云湖、程海、杞麓湖考核结果为良好;异龙湖、阳宗海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指标完成情况。
水质指标方面,规划共确定67个考核断面,实际考核67个,考核达标36个,达标比例54%。
其中,湖体考核断面34个,达标断面19个,达标比例56%;入湖河道考核断面33个,达标断面17个,达标比例52%。
阳宗海、抚仙。
湖泊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
我国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一宪"是指《宪法》.它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湖泊水环境、资源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与此同时,江西、云南等省份还针对区域内不同湖泊的不同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相关法规,真正践行“一湖一策”。
比如2003年,江西省通过了保护湖泊湿地的地方立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也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和2002年《水法》,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将全国104个重要湖泊水库纳入了该区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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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31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永胜县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程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程海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第三条程海最高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米。
程海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30米内的岸滩为程海的管理范围。
东瓜岭至营盘山、大梨园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程海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程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程海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则;
(三)审批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批准船舶入湖;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公安部门要在程海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程海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沿湖乡、村,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程海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第七条程海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会同丽江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程海是偏碱性深水湖泊,其水质的保护,除保持碱性的稳定外,其他各项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
永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监测水质的设施,对水质进行监测和研究。
第九条第九条程海管理范围内的岸滩,除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统一营造环湖防护林。
程海保护范围内的森林,永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必须加强管理。
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第十条在程海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程海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程海水质污染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造成程海补水工程仙人河水质污染的县城污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禁止在程海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盗伐、毁坏环湖绿化林;禁止破坏、移动界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在程海水域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禁止入湖打捞水草。
因科研、引种和管理需要打捞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岸滩地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
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永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程海水量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调度计划应当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数量、水质及生产生活需要从程海取水的数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具体办法,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安装机械取水设备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程海从事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
湖区内设立常年禁渔区,禁渔区的范围,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程海从事螺旋藻生产、加工,必须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程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程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带动沿湖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进行科研和资源开发。
永胜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保护治理程海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分别没收打捞水草的工具,燃油机动船,生产、加工螺旋藻的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抗拒、第二十八抗拒、阻碍程海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程海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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