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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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管理制度
1. 员工因事、婚、丧、探亲等必须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呈递请假申请书(表)(病、
产假需指定医生开具证明),说明请假理由,逐级审批。
2.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员处备案方可休假。
3. 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护士长、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院长、院长分别签署意
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备案,方可休假。
4. 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后,必须将工作交待妥善,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必须
按期返院,到科室销假,对超假或未销假者,均以无故旷工论处。
5. 各科考勤员要及时登记请假人员及日期,月终报人力资源部。
6. 各类休假规定:
(1)探亲假
①工作满三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1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1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两类探亲假不作叠加累计。
②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
③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10天。
④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2)病假
①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③凡探亲、事假、公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取病假条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
④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公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
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业务副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4)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
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5)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
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6)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
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