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庭审程序规范包含示范文本-重庆仲裁委员会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案例庭审笔录-重庆仲裁委员会
重庆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第一次开庭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开庭时间:2017年X月X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开庭地点:第X仲裁庭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 仲裁员:XX仲裁庭秘书:XXX申请人:重庆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代理人:XX被申请人一:重庆XX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三代理人:XX被申请人二:重庆市X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代理人:XXX被申请人三:XXX 代理人:XXX被申请人四:XX 代理人:XXX:本会受理的重庆XXX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XX科贸有限公司、重庆市XXX担保有限公司、XXX、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XX担任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也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XX担任被申请人仲裁员,由XXX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与XX、XX共同组成仲裁庭。
一、查验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路X号X 幢,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XXXX580L。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一:重庆XX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厦1幢6-3,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三,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XXXXX210U。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二:重庆市X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路5号12-1,法定代表人李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XXXX8194。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街3号3单元7-2,身份证号码511002XXXXX1812。
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未到庭)被申请人三: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1幢3单元5-2,身份证号码510226*****2937。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渝劳仲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仲发〔2008〕3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际,对原使用的仲裁文书名称及相关法律用语进行相应的修订。
现通知如下:一、当事人称谓中原“申诉人”、“被诉人”,改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文书中原《应诉通知书》改为《仲裁通知书》。
仲裁结案文书涉及个人身份的表述,增加身份证号码,列住址之后;涉及用人单位情况的表述,增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列地址之后。
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请书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收件证明书(见附件1),其中应载明提交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
四、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见附件2)。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案件作终结审理。
五、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请求事项,对其中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的,可以在该案件案号的基础上,通过增加附号的形式编列文书文号,不再单独另列案件案号。
文书编号如:渝劳仲案字[2008]第488-1号。
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时,应当在文书尾部分别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起诉、申请撤销的权利。
六、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落款处,仲裁员签名、书记员署名中间落文书制作时间,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重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重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文书式样目录〔公众服务参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 4 - 《仲裁申请书》使用说明................................... - 8 -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 10 - 托付代理人代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确认书.. (14)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15)《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使用说明 (17)仲裁答辩书 (18)《仲裁答辩书》使用说明 (19)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1)《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使用说明 (22)单位职工/推举公民担任托付代理人身份确认书 (23)授权托付书 (25)《授权托付书》使用说明 (27)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8)回避申请书 (29)《回避申请书》使用说明 (30)调查取证申请书 (32)《调查取证申请书》使用说明 (33)确定鉴定机构协议书 (34)申请书 (36)《申请书》使用说明 (37)撤回仲裁申请书 (38)《撤回仲裁申请书》使用说明 (39)先予执行申请书 (40)《先予执行申请书》使用说明 (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 人姓 名性 别 出生日期 民族或国籍 户口性质〔城镇、农村〕 现 住 址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方式第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重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每份页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页申请人〔签名捺印〕:年月日《仲裁申请书》使用说明【一】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6年1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章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中、外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合同纠纷或争议可申请本会仲裁:(一)经济贸易;(二)金融、保险、证券、投资;(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四)房地产、工程承包;(五)海事海商;(六)其他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本会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本会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本会仲裁的协议。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灭失,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依法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选定本会仲裁,即视为同意本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重庆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项目,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渝劳仲发[2005]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4.14【实施日期】2005.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的通知(渝劳仲发[2005]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其中庭审程序作为普通程序中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庭审程序规范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二、当事人入庭就座后,书记员依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
三、书记员向出庭人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四、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五、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六、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七、首席仲裁员宣布对出庭人员身份的审核结果。
八、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及庭审开始。
九、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十、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十一、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并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的行为作相应的指引。
十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先由申诉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十三、首席仲裁员宣布由被诉人答辩。
十四、首席仲裁员宣布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答辩)。
十五、各方当事人陈述后,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申诉请求、答辩理由,理出本案争执焦点,针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举证。
十六、证人应到庭陈述证言。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三章仲裁员的培训第四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仲裁员办案管理第六章仲裁员的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和奖惩,以及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公道正派、公正高效、依法仲裁、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仲裁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凡进必考、专业自律、量化考核、奖惩并重、灵活退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五条仲裁员的选聘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仲裁员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请、初审、培训、考试、遴选、聘用。
第七条本会决定启动仲裁员选聘工作,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本会官网和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第八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者知名度;(二)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三)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2.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二)执业律师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本会仲裁员两届以上。
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第一节争端的存在和仲裁契约的意义第一条(一)在成立仲裁法庭之前,假如受仲裁契约拘束当事国对是否存在着争端,或者对目前的争端是否全部或一部分有提交仲裁的义务持不同的意见,则在一方当事国的要求下,在当事国之间没有就是否采取别的程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个先决问题可以提交将按简易诉讼程序进行裁决的国际法院。
(二)假如国际法院认为情况需要,它有权指示应采取哪些保全每一当事国之权利的临时性措施。
(三)假如已经设立仲裁法庭,关于是否应提交仲裁的争端则应提交该法庭裁决。
第二节仲裁协议第二条(一)除非事前有充分的规定,特别是在仲裁契约中有充分的规定,否则诉诸仲裁的当事国应签订一仲裁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具体说明:1.将据以把争端提交仲裁员的仲裁契约;2.争端的标的以及,如有可能,当事国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之点;3.法庭成立的方式和仲裁员的人数。
(二)此外,当事国认为宜于列入该协议的其他一切规定,主要是:1.法庭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如有必要赋予法庭的象立法者本着公平与善良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利;2.可能承认法庭拥有向当事国提出建议的权力;3.可能承认法庭拥有自行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力;4.法庭遵循的程序,只要法庭一经组成,它便有权排除仲裁协议中可能阻碍它作裁决之条款;5.开庭的法定仲裁员人数;6.作裁决所需之多数票;7.作裁决的期限;8.允许或禁止法庭成员把分歧意见或个人意见附在裁决上;9.辩论中使用的语言;10.费用的分配方式;11.可能要求国际法院提供的帮助。
以上列举的事项并不是包括无遗的。
第三节法庭的设立第三条(一)在争端当事国之一要求把争端提交以后,或决定提交仲裁以后,受仲裁契约约束之当事国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通过达成仲裁协议或特别协议以成立仲裁法庭。
仲裁庭审流程剧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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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剧本
仲裁庭审剧本庭审演练大纲讲解员:大家好,本次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由我来为大家进行讲解,以便大家更好的区分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
在开庭前,本次仲裁庭审的第一个程序已经结束,即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组成合议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选定了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公开审理的方式,显示了仲裁区别于民事诉讼的自愿性。
现在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一、开庭准备一)宣布开庭纪律。
书记员:为了维护XXX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XXX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1.遵守XXX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
未经XXX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
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XXX开庭后,未经XXX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XXX。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XXX纪律宣读完毕。
现在请全体起立。
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书记员:坐下。
(注:待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入席后再宣布坐下。
)开庭:首席仲裁员:今天,XXX开庭审理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因承包合同工程款争议一案。
现在依次核对申请人及代理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听证会与庭审程序
裁决效力比较
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听证笔录和相关证据做出行政决定。该决定具 有行政效力,但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程序
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做出判决或裁定。该判决或裁定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0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的推广与应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未来可以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进一 步推广和应用。例如,可以引入调解、协商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 择,促进劳动纠纷的和谐解决。
THANKS
庭审程序
参与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原 告、被告、证人、鉴定人等。当 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除非有 法定代理人。
证据规则比较
听证会
证据规则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提供 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 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调查取证。
庭审程序
证据规则严格,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 程序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 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法院在庭审过 程中负责调查取证。
促进公正裁决
中立性保障
确保仲裁员在听证会和庭 审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受 任何一方的干扰或影响。
证据审查
通过听证会和庭审程序对 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裁决 基于充分、确凿的证据。
法律适用
确保仲裁庭正确适用法律 ,使裁决具有合法性和权 威性。
提高仲裁效率
集中审理
裁决可执行性
通过听证会和庭审程序将争议焦点集 中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减少当事人 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庭审现场流程
开庭陈述
庭审开始时,仲裁员会宣布庭审 纪律和程序,然后要求双方当事 人进行开庭陈述,简要阐述各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7月拟定)序文提出仲裁的约定是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的:1.任何诉诸仲裁以解决国家间争端的约定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必须诚实地予以履行。
2.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用后发生的争端。
3约定必须载于一件书面文件内,不论该文件采取什么形式。
4.本示规范规则向争端当事国建议的程序不应属于强制的性质,除非有关各国以仲裁协定或以其他形式的约定同意采用这些程序。
5.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的一切程序上应处于平等地位。
争端的存在与仲裁约定的范围第一条1.如果在组成仲裁法庭前仲裁约定的当事双方对于争端的存在或对现有争端是否完全或部分地属于诉诸仲裁的义务的范围之内有分歧意见,这种初步问题经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而且当事双方之间对于采取另一种程序未能达成协议,应提交国际法院按简单程序予以裁决。
2.法院如认为情况需要,应有权指示任何为保全任何一方各自权利所应采取的临时措施。
3.如果法庭已经组成,任何关于可否仲裁的争端应提交该法庭。
仲裁协定第二条1.除非先前已有为本目的而缔结的协定,例如提交仲裁的约定本身,诉诸仲裁的当事双方应缔结仲裁协定,其中至少具体载明下列各项:(1)争端提交仲裁员所依据的提交仲裁的约定,(2)争端的主题,而且,如果可能的话,当事各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各点,(3)组成法庭的方法和仲裁员人数。
2.此外,仲裁协定应包括当事各方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规定,特别是:(1)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授予法庭以法庭好像对该事项有立法职能那样的按“公允及善良”作出裁决的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权利的话;(2)法庭向当事双方作出建议的权力,如果有这样的权力的话;(3)可能接与法庭的制订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权力;(4)法庭应遵循的程序;但法庭一旦组成,应有否定仲裁协定中任何妨碍其作出裁决的协定的自由;(5)进行审讯时法定人数所需的仲裁员人数;(6)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香;(7)作出裁决的期限;(8)法庭仲裁员对裁决附以异议或个别意见的权利,或对这种意见的任何禁止;(9)审讯程序中所用的语言;(10)费用和支付的分担方式;(11)请求国际祛院提供的服务。
仲裁委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我国专门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法定仲裁机构,以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委设立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作出的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仲裁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四)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五)讨论通过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六)修改仲裁委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重要规定;(七)对本办公室和仲裁庭的活动进行监督;(八)决议解散仲裁委;(九)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仲裁委处理仲裁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第九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十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完成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委应当严格执法,公正裁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四、涉仲裁信访工作第十二条仲裁委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三条接待上访时,应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鄂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2日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为更好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进一步理顺和统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流程,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归纳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一、窗口接待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申请接待窗口,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调解仲裁政策咨询和仲裁立案申请,做好申请接待记录。
(一)咨询接待。
当事人咨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咨询的基本内容,做好分类答复。
对当事人所述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告知其向有职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对当事人咨询劳动人事实体法律法规的,告知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通过12333热线电话等途径进行咨询;对当事人咨询争议解决方式的,告知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引导其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咨询仲裁案件受理政策的,根据其咨询内容给予相应答复,咨询受案范围的,告知其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咨询案件管辖的,告知其本地案件管辖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咨询案件执行的,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荐】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荐】随着经济的发展, 政治制度逐渐完善, 法律体系渐渐完备, 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渐渐提高。
国家为了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 保证办案的质量, 及时处理群众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 保证办案质量, 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 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查明事实, 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时, 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 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 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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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庭审程序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案件的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提高仲裁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和《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以下人员的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一)仲裁员;(二)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三)其他仲裁参与人;(三)仲裁庭秘书。
第三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应当遵守如下纪律:(一)普通程序案件提前30分钟到庭召开庭前会议;简易程序案件提前15分钟到庭;(二)严格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三)平等公允对待双方当事人;(四)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争执;(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举止端庄;(六)不得吸烟;(七)不得酒后开庭;(八)不得擅自离庭;(九)关闭手机;(十)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遵守如下纪律:(一)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提前退庭;(二)在仲裁庭的引导下依次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不得插话发言,遵守庭审秩序;(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庭审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在仲裁庭内随意走动;(五)不得吸烟;(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摄像、拍照、录音;(七)关闭手机;(八)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开庭审理前,仲裁庭秘书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参加庭前会议并作好记录;(二)电脑、案件卷宗准备到位;(三)调试仲裁庭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必要设备;(四)查验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
开庭前仲裁庭秘书应当宣布庭审纪律并向仲裁庭报告各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
第六条普通程序案件庭审由首席仲裁员主持;简易程序案件庭审由独任仲裁员主持。
第七条开庭时间届至,仲裁庭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的,及时宣布开庭;(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宣布推迟或者改期开庭;(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宣布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宣布缺席审理;(五)其他仲裁参与人未到庭的,不影响仲裁庭宣布开庭。
第八条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员的组成情况,并按照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到庭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并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如果有申请旁听的人员,仲裁庭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旁听。
如果不同意旁听,仲裁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离庭。
未经仲裁庭许可,证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等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九条庭审调查前,仲裁庭应当宣读仲裁员声明书,并告知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庭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申请回避。
如果当事人口头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仲裁庭宣布休庭。
回避申请由本会主任作出决定后,再继续开庭或者另行组成仲裁庭审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仲裁庭依次询问被申请人是否收到本会送达的申请书副本、是否提交答辩书,并视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收到答辩书副本。
本会已经受理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宣布将本请求、反请求合并审理。
第十二条仲裁庭宣布进行庭审调查,庭审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有反请求合并审理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反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陈述对反请求的答辩意见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应当进行简要归纳,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当按照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再由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质证的顺序依次进行。
反请求的举证、质证顺序相同。
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对本请求、反请求合并举证、质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举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以及证明目的。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举证、质证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分组进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予以准许的,通知证人到庭。
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一名证人出庭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证人出庭作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仲裁庭查验证人身份,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二)仲裁庭向证人调查询问;(三)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次询问证人;(四)证人发言完毕,仲裁庭告知其核对笔录,签名确认后离庭;(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归纳发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申请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通知其证人到庭。
反请求相同。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仲裁庭予以准许的,通知专家辅助人到庭。
有多名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时其他专家辅助人不得在场。
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专家辅助人介绍身份、职称及从事与本案相关的专业情况;(二)仲裁庭就专业问题询问专家辅助人;(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就专业问题依次询问专家辅助人;(四)专家辅助人发言完毕,仲裁庭告知其核对笔录,签名确认后离庭;(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归纳发表对专家辅助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申请有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通知到庭。
反请求相同。
第十八条仲裁庭调取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出示并质证。
第十九条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或就专业问题作说明,当事人同意不出庭的除外。
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次对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鉴定人、勘验人发言完毕,经仲裁庭许可,核对笔录并签名确认后离庭。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仲裁庭调查的证据、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仲裁庭可以当庭认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庭后在裁决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举证、质证完毕后,仲裁庭可以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询问各方当事人。
经仲裁庭同意,各方当事人可以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相互发问。
第二十二条庭审调查结束后,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仲裁庭应当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庭审辩论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进行,一般不超过两轮。
仲裁庭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要重复陈述意见。
双方当事人没有新的意见,仲裁庭宣布辩论结束。
反请求可以一并发表辩论意见,也可以分别发表。
第二十三条在辩论阶段,因双方当事人抗辩而导出与本案有密切关系的新事实,仲裁庭可以恢复庭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仲裁庭同意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另行指定答辩、举证期。
对方当事人要求当庭答辩并不需要举证的,继续开庭;对方当事人需要答辩、举证期的,仲裁庭告知其答辩、举证期限后宣布休庭。
第二十五条庭审辩论终结,仲裁庭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宣布休庭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仲裁庭给予适当的引导,可以采取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也可以采取分别与当事人单独沟通等方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结束后,仲裁庭宣布恢复庭审,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结果。
当事人申请庭外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应当告知双方和解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告知的和解期限内将和解结果告知仲裁庭;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和解不成功。
并及时将和解结果告知仲裁庭。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无异议。
有异议的,由仲裁庭决定相关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无异议的,仲裁庭宣布本次庭审结束。
第二十八条所有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阅读庭审笔录,并在指定位置签名和署日期。
当事人、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庭审笔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庭审笔录需要补正的,经仲裁庭同意,由仲裁庭秘书补正,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补正处签名或者加盖手印。
仲裁庭不同意补正的,由仲裁庭秘书记录该申请。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在庭审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页码缺漏、页面残损、字迹模糊,或者需要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善和提交。
第三十条庭审过程由本会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庭审程序示范文本附件庭审程序示范文本仲裁庭秘书:现在宣布庭审纪律:1、不准喧哗;2、不准随意走动;3、不准吸烟;4、关闭移动电话;5、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随意发言;6、不准摄像、拍照、录音。
报告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以下简称“首(独)”)本会受理的×××与×××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由×××、×××、×××组成仲裁庭,其中×××为首席仲裁员。
本仲裁庭成员已签署仲裁员声明书(宣读仲裁员声明书,略)。
本案由仲裁庭秘书×××记录,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相。
一、查验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独):请申请人陈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则应当查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和代理权限;申:首(独):请被申请人陈述你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查验内容与申请方相同);被:首(独):今天到庭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若有申请旁听的人员,则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旁听】申:被:二、宣布当事人的仲裁权利首(独):现在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依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2、申请仲裁员回避;3、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4、阅读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
首(独):申请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申:首(独):被申请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被:三、庭审调查首(独):现在开始庭审调查。
被申请人,本会送达给你的申请书副本收到没有,是否提交答辩书?被:【如果提交了答辩书,则询问申请人是否收到答辩书副本】【如果被申请人于庭前提出了反请求本会业已受理的,则询问申请人是否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是否对反请求提交答辩书,并宣布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请求、反请求合并审理】首(独):申请人,请陈述你方的仲裁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首(独):被申请人,请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事实依据和理由。
被:【反请求合并审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首(独):被申请人,请陈述你方的反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被:首(独):申请人,请陈述你方对反请求的答辩意见、事实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