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讯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已经201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一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第二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审理和裁决第四节监督和重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渝人仲裁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仲裁委〔200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李华友,联系电话:86868660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的调解: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不适用本规定,按《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政联〔2006〕1号)执行。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条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任)合同为依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说理疏导,化解纠纷。
重庆市农民工讨薪求助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重庆市农民工讨薪求助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在重庆市,如果农民工遭遇了讨薪难题,以下这些求助热线电话号码可能会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首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是 12333。
这个号码是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热线,当农民工朋友拨通后,可以按照语音提示选择相应的服务,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此外,重庆市各区县也设有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也有相应的投诉电话。
比如,渝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电话是_____,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电话是_____,沙坪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电话是_____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拨打这些求助热线时,农民工朋友要尽可能清楚地说明自己的情况,包括工作的单位、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约定以及被拖欠的具体金额等信息。
这样能够帮助相关部门更快速、更有效地了解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除了电话求助,农民工朋友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可以直接前往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被拖欠的事实。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农民工朋友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农民工来说,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是一件非常令人气愤和无奈的事情。
但是,在讨薪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
比如,不能以暴力威胁用人单位负责人,不能扰乱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
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都非常重视,并且在不断加大力度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农民工朋友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市各主管单位公开电话一览表
重庆市各主管单位公开电话一览表
重庆市政府政要
书记薄熙来
副书记王鸿举张轩
常委薄熙来王鸿举张轩黄奇帆何事忠马正其徐敬业范照兵刘光磊陈存根
翁杰明吴政隆梁冬春
秘书长范照兵
纪委书记徐敬业
主任陈光国
副主任余远牧陈雅棠胡健康王洪华郑洪卢晓钟
秘书长艾智泉
市长王鸿举
副市长黄奇帆马正其童小平谢小军周慕冰谭栖伟刘学普凌月明
秘书长陈和平
主席邢元敏
副主席吴家农刘隆铸夏培度王孝询陈万志于学信彭永辉陈景秋孙甚林
秘书长王长寿。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3]228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渝人社办[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选择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
但涉及用人单位在重庆市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又未在本市设办事机构的,或劳动者是重庆市外户口又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场所的,不得采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公告送达。
二、办理机构网上公告送达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后统一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三、报送材料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上报公告送达内容时,应编写公告文号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随同上报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明文件,如邮寄回执等。
四、发布程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时,应当将发布内容进行编号登记。
发布后应当打印网上公告送达发布的网页记录,交由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后,反馈至具体承办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卷归档。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计时、计件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带薪年休假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重庆市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讯录
彭水县鼓楼街20号
408600
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8251954
万州区周家坝社保中心后楼4楼
404000
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3222396
梁平县东正街1号
405200
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5129757
云阳县兴旺路
404500
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7616083
巫山县广东中路272号中心广场旁
铜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5646680
铜梁县北环路36号
402560
荣昌县劳动争议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委员会
46745590
荣昌县莲花街15号
402460
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5282082
璧山县洞河路19号
402760
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4551730
潼南县正兴街
402660
黔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9223169
黔江县新华西路
40900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5552023
酉阳县桃花街202号
40980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6666776
秀山县东风路3号
40990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3332029
石柱县南宾东路24号
40910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7851285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1楼
400020
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2804385
南岸区南城大道25号
40006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渝人社发〔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10月10日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遵法守法,诚信谨慎,勤勉尽责,遵守社会公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交与当事人具有监护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仲裁,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协商确定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无《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护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法定代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审理。
重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文书式样目录(公众服务参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 4 - 《仲裁申请书》使用说明................................... - 6 -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 8 -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确认书.. (11)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12)《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使用说明 (13)仲裁答辩书 (14)《仲裁答辩书》使用说明 (1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使用说明 (17)单位职工/推荐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身份确认书 (18)授权委托书 (20)《授权委托书》使用说明 (21)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2)回避申请书 (23)《回避申请书》使用说明 (24)调查取证申请书 (26)《调查取证申请书》使用说明 (27)确定鉴定机构协议书 (28)申请书 (29)《申请书》使用说明 (30)撤回仲裁申请书 (31)《撤回仲裁申请书》使用说明 (32)先予执行申请书 (33)《先予执行申请书》使用说明 (3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或国籍户口性质(城镇、农村)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方式办公电话:联系人:第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方式办公电话:联系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重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每份页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页申请人(签名捺印):年月日《仲裁申请书》使用说明一、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
一、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载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三、证据名称:证据之间相互区别的特定名称。
四、收件回执应当加盖“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专用章”,印章由各仲裁委员会按规格自行刻制,印章规格为:5㎝×1.5㎝。
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件回执
申请人
情 况
被申请人
情 况
请 求
事 项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份
页
序 号
证据种类
证据名称
份 数
页 数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0.04.30•【字号】渝劳仲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0.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渝劳仲发[1999]2号1990年4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现将我局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
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渝人社〔2023〕5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2023〕55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两江新区党工委政法委、社会保障局、经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经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人力社保局、经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23年12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重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为重点,以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重庆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邮政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劳动仲裁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邮政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劳动仲裁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邮政公司•【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渝劳仲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邮政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劳动仲裁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渝劳仲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政局:为保障和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办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劳动仲裁专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动仲裁专递业务是近几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服务优势,使用特快专递寄递劳动仲裁文书而形成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各级邮政局要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要求做好劳动仲裁专递送达工作。
二、劳动仲裁专递业务收寄范围暂定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通知书、申请书或反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三、全市各级邮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和《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操作要求》(见附件)准确、及时地办理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每一件法律文书。
要严格把好收寄、封发、投递关,确保送达质量和时限。
切实做好邮件回执返回工作,对未妥投邮件,应在批条上详细批注未妥投原因、经手人及再投时间。
四、劳动仲裁专递信封及专用详情单由邮政部门统一印制,提供给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使用。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直接与当地邮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
重庆市劳动仲裁电话号码是多少
重庆市劳动仲裁电话号码是多少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劳动纠纷的问题。
当面临这类情况时,劳动仲裁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
而要进行劳动仲裁,首先需要知道的就是重庆市劳动仲裁的电话号码。
重庆市作为一个直辖市,地域广阔,各个区县都设有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其电话号码也会有所不同。
为了能够准确地获取到您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电话号码,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查询。
首先,您可以拨打当地的 123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
这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拨通后按照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仲裁相关的服务选项,就能够获取到您所需要的信息。
12333 热线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您提供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准确的劳动仲裁电话号码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其次,您还可以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来查询。
在网站上,通常会有劳动仲裁相关的板块,您可以在其中找到各个区县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详细信息。
在浏览网站时,您要注意查看最新的更新时间,以确保获取到的信息是准确且有效的。
另外,您也可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进行咨询。
在办事大厅里,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帮助,告诉您所在地区劳动仲裁的电话号码以及办理劳动仲裁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区县的劳动仲裁机构可能在工作时间、受理范围和办理流程上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因此,在联系劳动仲裁机构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您所在区县的具体规定。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决定进行劳动仲裁之前,您需要对自己的诉求有清晰的认识,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证明等等。
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您的主张,提高劳动仲裁的成功率。
同时,劳动仲裁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个过程中,您要保持耐心和冷静,积极配合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
如果您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渝中区劳动仲裁申请流程
重庆渝中区劳动仲裁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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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07.14•【字号】渝劳仲发[1994]24号•【施行日期】199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渝劳仲发[1994]24号)各区(市)县劳动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劳动争议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对此,企业和职工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65号文和劳办发[1994]96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劳动争议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被聘用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并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聘用合同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和离岗拿生活费的职工从事有收入工作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职工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和离岗拿生活费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聘用合同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受理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工主体合法,用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订劳动合同又不终止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为了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重庆劳动仲裁流程
重庆劳动仲裁流程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重镇,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劳动仲裁流程。
本文将介绍重庆市的劳动仲裁流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1.提出申请。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受害者应该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仲裁。
2.接收申请。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确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规定步骤、申诉期限和其他要求。
3.开庭审理。
仲裁期间,主持仲裁的人员将开庭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如有必要,可以再次征询双方的意见,调查取证。
4.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如有一方不能接受仲裁结果,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的种类重庆市的劳动仲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个人讨薪仲裁。
主要是由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讨薪争议引起的。
2.履行劳动合同仲裁。
主要是由双方在合同期间违反合同所导致的争议产生的。
3.劳动争议仲裁。
主要是由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引起的。
三、劳动仲裁过程中的特点在重庆市的劳动仲裁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特点:1.口头仲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所有的仲裁过程都需要正式的书面记录。
2.双方当事人必须参与仲裁过程。
如果一方不服气而不愿出席,仲裁委员会可以强制其到场。
3.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裁决。
因此,在仲裁前,当事人应该收集充分的证据,以免有所遗漏。
4.劳动仲裁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
劳动者应该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要进行仲裁。
五、总结重庆市的劳动仲裁流程是比较完善的,但是由于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在劳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建议选择信用度高、服务品质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免因仲裁结果不公而导致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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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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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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