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法汇总政策

房地产税法汇总政策
房地产税法汇总政策

-房地产企业政策归类-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

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收取的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相关税法知识

问题标题:我看到您的答复是不可税前扣除,我还有点疑问: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当期纳税义务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2008年之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可以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 宏观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行业的未来发展和走向起到了引领的作用,其影响力不可小觑,下面让带你们一起了解一下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吧。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购房限购政策 1、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 2、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最终取消经济适用房。 3、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 4、6月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上半年新建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位于已限购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增加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包括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去年均大幅减少了土地出让的宗数和面积,与此同时,由于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的火爆,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屡屡拍出高价地。姜大明关于将增加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在地产界引发了热议。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在今年两会上,“首付贷”将何去何从成为委员代表和媒体记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两会期间“金融改革与发展”媒体发布会上,在回答“如何看待首付贷”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始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收及国家政策

●简称“房产税试点”——扩围已确定“向增量开刀”的思路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 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向增量房征房产税意味着:一是征税不会覆盖大量已经存在的存量房;二是在划定人均 免征面积的基础上,对超出部分征税。 ●“杭州版”房产税试点方案与上海类似,对增量房屋征收房产税,同时划定人均60平 方米的免征面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税率分为两档,对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4%。的税率征收,对非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8%。的税率征收 ●开征房产税并没有像有关专家所说的那样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房产市场有效供 给,抑制房价上涨 ●在政策具体实施之前催生了一场“避税抢购潮”。当时房产税试点的预期越来越强,促 使部分购房者为赶末班车而购买大户型产品。不仅上海,今年国五条出台之前,全国多个城市也出现了“避税抢购潮” ●由于避税抢购潮将在短期内透支未来市场的交易,这会造成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楼市成 交量处于低迷状态 目前政府正在执行严厉的限购、限贷等调控措施,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可能将在短期内透支未来市场的交易,造成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交量下滑。 从历史交易记录也可以看出,国五条出台各地二手房交易量大幅上升,此后,买卖双方的观望情绪越发浓厚,成交乏力,住房交易量出现大幅度萎缩,楼市进入比较平淡的状态。 房产税虽然是地方税种,但征税会增加交易成本,导致成交量下滑,对地方政府来说还不如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多卖出几套房子划算。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楼市成交量对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对征税会造成楼市成交量大幅下滑进而影响税费收入,这是地方政府消极对待房产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 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 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 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截止到2012年5月,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 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数据,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率汇总手册

总包工程支出 总包工程支出,应按照总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总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不过,总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比较小。 1.2总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清包工 (1)清包工(总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总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分包工程支出 2.1 门窗适用税率进项税率16%,安装工程11%或者3%。 2.2 保温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1%或者3%。 2.3地暖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4外墙涂料、瓷砖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5防水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6智能化工程材料或者设备进项税率 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7玻璃幕墙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8配电箱材料进项税率16%。 2.9电梯设备进项税率16%。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3.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3.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3%。 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房地产税法草案预计2020年出台

房地产税法草案预计2020年出台 关于《房地产税法草案预计2020年出台》,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税在全国两会迎来实质性进展,也必将在两会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下文是关于房地产税法草案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房地产税法草案基本完成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基本完成。专家称,至于什么时间出台,取决于高层对整个经济发展现状的判断以及纳税人的共识形成。 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自20xx年xx届三中全会之后就开始展开,据悉,此次立法跟以往的部门立法大不相同。房地产税法的起草,是由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吸收了一些专家,组织形成一个团队来共同起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方案起草完成后,还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现在初步草案已经有了,至于什么时间出台,取决于高层对整个经济发展现状的判断以及纳税人的共识形成。” 刘剑文预测:“按照中央的部署,应该是在20xx年前实施,还有4年时间。” 房地产税之所以久拖未决,刘剑文认为:“这个房地产税法应该在什么时候出台,应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目的是什么,宗旨是什么,这些都很重要,立法有法定程序,出台也需要时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税专家杨志勇近日接受凤凰财经专访时也表示,房地产税确实很难,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面太广了。所以通过立法可以凝聚一些共识。比如说房地产税跟房价的关系,可能因为税收知识不够普及,可能有的夸大了税收的作用。通过讨论和知识普及,让大家明白怎么回事,以及为什么要征收房地产税,也可以通过立法这个过程消除一些认识有所偏颇的地方。 “因为这个税的影响可能会超乎好多人的想象,所以我还比较倾向于说慎重一点来做。”杨志勇表示。 房地产税法20xx年仍难出台近期媒体上刊发的一篇《注意!“房地产税”快来了!20xx年房价终于要跌了?》的报道在热传。报道援引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的观点:本届人大任期到20xx年底,因此,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在20xx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xx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就是上面的这段话,让很多人误读为20xx年将开征房地产税并全面推行。这让刘剑文很无奈:“其实这个观点是20xx年xx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说的,后来在很多场合都纠正过,但都没有真正修正过来。” 他借《中国经济周刊》澄清道:“首先,本届人大任期不是到20xx年底,而是到20xx 年3月份。其次,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完成,最快有可能20xx年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但是,即便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也并不意味着就能落地和实施。从立法程序上,房地产税法在20xx年出台是很困难的事情,也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 由于房地产税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也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慎重出台也在情理之中。 房地产税之所以久拖未决,刘剑文认为:“这个房地产税法应该在什么时候出台,应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目的是什么,宗旨是什么,这些都很重要,立法有法定程序,出台也需要时间。”

第11讲_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1)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十章习题精析课程目录 一、本章命题常规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 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 四、跨章节知识点组合 一、本章命题常规 本章收录了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其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都与房地产权属转移有关。 本章考试命题分值10分左右,其中房产税的分值能达到3分左右,土地增值税5分左右。本章可以命制各种题型,单选、多选题型较为常见,房产税也可与企业所得税混合命制综合题;土地增值税也易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混合命制计算题。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 1.新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2.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3.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4.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 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 考点1: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例题1·单选题】下列房屋及建筑物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2014年) A.农村的居住用房 B.建在室外的露天游泳池 C.个人拥有的市区经营性用房 D.尚未使用或出租而待售的商品房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其房产税纳税规定是()。 A.免征房产税 B.由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同类租金收入代缴房产税 C.由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同类租金收入代缴房产税 【答案】C 【例题3·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有()。(2013年) A.房屋产权未确定的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C.房屋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D.房屋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答案】ABCD 【例题4·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是()。 A.出租人按照房产售价 B.承租人按照房产余值 C.承租人按照房产原值 D.出租人按照房产租金 【答案】B 考点2:房产税的税率 【例题1·多选题】下列有关房产税税率的表述符合现行规定的有()。 A.工厂拥有并使用的车间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单位产品的价值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国税和地税之分?地方教育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人在农村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地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没开始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售房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表.doc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2001年-2007年) 时间政策要点 2001-5-31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 通知》(国发[2001]15号) 针对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 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 随意减免地价等实际情况,从严格控制建设用 地供应总量、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价管理等方面提 出了严格要求 2002-7-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 令) 提供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 体操作方式,规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实行招 标拍卖挂牌交易,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 2003-7-30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3]70号) 对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 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2003-8-1 (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对协议出让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协议出 让最低价进行了规定 2003-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 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 规[2003]178号) 纠正开发区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 的行为 2003-9-24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56号)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调控,严格实行土地 供应的集中管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控制高 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 2004-3-31 《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 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 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71号) 针对各地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 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 题,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2004-8-31后, 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2004-10-21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 决定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严格土地 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 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 统的规定 2005-3-26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 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要求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 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 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 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 行处置 2005-5-9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要求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 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 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 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 1-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未动 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06-4-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 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3号) 要求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就建筑工程完工期、投 资总额、容积率、土地闲置情形作出具体约定

房地产相关税种

房地产企业相关税费(仅供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2000,现在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 8月份以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修改前的税法纳税,起征点是2000元,扣除数与税率按原来的标准。 2010年9月份起,9月份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纳税。 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 = 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 - (3500-税前工资)]/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500)= 应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和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确定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税增值税)×12%或4%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出租后不论是否用于 居住) 4%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7年购置办公大楼原值30000万元,2019年2月28日将其中部分闲置房间出租,租期2年。出租部分房产原值5000万元,租金每年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地规定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9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 A.288万元 B.340万元 C.348万元 D.360万元 【答案】C 【解析】经营自用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30000-5000)×(1-20%)×1.2%+5000×(1-20%)×1.2%×2/12+1000×10/12×12%=348(万元)。 第41讲-房产税法(2) 第一节房产税法 二、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需注意的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假定甲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则联营企业为房产税纳税人,从价计税。 假定甲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则甲为房产税纳税人,从租计税。 【例题】某公司2016年2月购进一处房产,2019年4月30日交付用于5月1日开始的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3年,当年取得固定含税收入160万元。该房产原值3000万元,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该公司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则该公司201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2019年应纳房产税为未联营期间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与对外联营取得固定收入比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的两项之和。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该公司2019年应纳房产税=3000×(1-30%)×1.2%×4/12+160/(1+5%)×12%=8.4+18.29=26.69(万元)。 2.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是()。(2011年) A.房产售价 B.房产余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租金 【答案】B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信息来源:省地税局供稿: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80 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 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

2003~2013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03年-2013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摘要】完善稳定房价,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一直都是中国房地产调控的核心宗旨。 2003年(1项政策) 2003年8月份,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行业定位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004年(2项政策) 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抑制房地产过热的举措。 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5年(6项政策) 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央行决定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从20%上调到30%。 2005年3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涉及交易环节 ——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中国目前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今后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 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 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 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 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 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 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 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 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5年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开优惠】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地产领域的财务人员,目前占所有财务人员的比重是40%。也就是说,10个会计人里边,就有4个是做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周边的。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这么多,今天就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个大汇总。(建议收藏)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各阶段涉税相关事项整理

房地产企业各阶段与税相关事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 1、政府出让土地,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能取得政府财政票据或完税 凭证,可以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依据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取得票据可按25%抵扣企业所得税率; (2)土地增值税:按四级税率,加计扣除20%及开发费用按基数10%扣除,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分别为39%、47%、50%、43%; 1*(1+30%)*30%=39%; 1*(1+30%)*40%-1*5%=47% 1*(1+30%)*50%-1*15%=50% 1*(1+30%)*60%-1*35%=43% (3)增值税:可以按当期销售占地面积抵减销项税:1/(1+11%)*11%=9.91% 每1元土地取得成本,适用土地增值税率为30%时,通过抵税, 可以节约现金流出=25%+39%*(1-25%)+ 9.91% = 64.16% 获得抵税收益=25%+39%*(1-25%)=54.25%; 2、其他方式取得土地,通过买卖、抵债、投资入股、合资建房、交换、赠与、继承取得的 土地,非政府财政票据,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剔除增值税影响,抵税效果如下: 3、并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100%控股合并,原企业存续,以原企业的名义继续开发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项目开发完成后,子公司以税后利润分红,母公司不用再缴纳所得税;

(2)吸收合并的,原企业不再存续,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股权购并,实质仍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参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二、房地产房屋拆迁阶段 1、拆迁安置补偿费: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可税前扣除,并作为加计扣除依据,不能抵增值税,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抵扣项目,抵税效果如下: 根据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鼓励由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安置后,以净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实际土地出让时,仍存在毛地出让,由受让方对被征收人拆迁安置补偿;(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由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入账凭证:拆迁补偿协议,领款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银行将补偿款转账至受偿人的转账凭证,具体包括 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合同; ②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 ③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 ④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避免使用现金。 ⑤政策性搬迁文件及公告(提前将拆迁资料交与拆迁片区主管税务所备案及开发企业备查); ⑥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⑦地税部门开具的免税专用收据(有些地方规定)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费:属于开发成本项 (1)属于政府管理部门收费,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财政票据,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抵税效果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属于第三方费用,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

房产税法讲解

第十章房产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熟悉)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 第二节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 对房产原值需要说明的是--新增内容: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这里还有三个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二、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计算 【例题】 某国企业在其所在城市有房屋三幢,其中二幢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两幢房产帐面原值共为400万元,2001年12月对这两幢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完工,支付费用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另一幢房屋租给某私营企业,年租金收入为20万元。该企业2002年生产、经营自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D 应纳税额=(400+50)×(1-30%)×%=(万元) 第四节税收优惠(熟悉) 一、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二、人民银行的房产免税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课后作业)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产权未确定的房屋,无需缴纳房产税 B.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免税单位自行缴纳房产税 C.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无需缴纳房产税 2.下列有关房产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出租商铺适用4%的房产税税率 B.个人出租住房适用4%的房产税税率 C.企业出租闲置办公楼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D.企业拥有并使用的生产车间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3.某企业购置一宗面积3000平方米的土地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厂房 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000万元(不含地价),当地省政 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16.8 B.22.57 C.26.11 D.27.84 4.某企业拥有一栋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的办公楼,2015年5月1日为该办公楼更换电梯,将原价值为100万元的旧电梯更换为价值300万元的新电梯,5月20日更换完毕。自2015 年10月1日起,企业将该栋办公楼对外出租,每月租金40万元。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此栋办公楼2015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12.95 B.14.91 C.14.42 D.25.04 5.2015年年初甲企业拥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该地下建筑物系商业用途房产,原价120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该企业所在省确定商业用途地下建筑以原价的75%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2015年该企业的 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元。 A.10800 B.7560 C.1080 D.14400 6.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市区内某公司厂房用地 B.某县税务局办公用地 C.某村加工厂用地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房地产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房地产税收政策即使会成为房奴,我们还是想买房,但房地产税是怎么回事呢?在买房前我是否应该要了解房地产税相关内容,以防后期带来无谓的麻烦。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一、房地产税费一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一览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部门一、土地证之前1土地登记费1.6元/?国土资源局2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等级分类国土资源局3土地效益金评估1×土地出让金勘测院4购图费首幅648元,复晒80元勘测院5勘察测量费定线:按红线长度1.2元/M勘测院、规划院测点费:326元/点,管线定线:1.4―1.6元/M6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0000元/公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日照分析1元/?景观分析15000元/公顷交通影响评价15000元/公顷电子文件上述计费的10%7拆迁管理费12-20元/?拆迁办8土地使用费1元/?国土资源局9契税3%市财政局10耕地占补平衡费10元/?国土资源局1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0元/?国土资源局12新菜田基金20000元/亩国土资源局13征地不可预见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14土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15规划服务费0.2%*工程造价规划局16价调基金住宅3元/?建委收费办公建5元/?建委收费办17市政配套费150元/?建委收费办18水增容费10元/?建委收费办19综合管网设计费1.6元/?*建筑面积规划院20人防工程质检费7.5元/?人防面积市人防办公室21人员掩体设计费 总投资10万元三类工程按设计概算的2.5%,二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3系数,一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2系数部队专业设计院22供电设计费5%*工程造价电力设计院23排水设计费4.5%*工程造价自来水公司24给水设计费4.5%*工程造价自来水设计院25煤气设计费5%*工程造价煤气设计院26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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