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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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期限:次月15日内
4、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容积率在 1.0以上,单位售价在同类房地产的1.44 倍以下
二、清算
(一)清算条件、要求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 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纳税人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 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 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 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要求: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 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报送的清算资料不齐全的,纳税人应在15 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云地税发【2009】 198号)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 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 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 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 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 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3】16号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 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3】16号
四、其他
1、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 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 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 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 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 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行业相关 税收政策
2012年10月
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 权转移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520号
3、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wenku.baidu.com的拆除、平整土 地,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 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 迁工程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政策依据:《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 指南》2012年9月1日执行
4、对采取BT、BO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 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 BT、BOT项目合同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 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 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 业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 第3号
2、预征率:(昆明市)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2%; 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3%; 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4%;
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项 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未分别或不能准 确核算,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政策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 第3号
2、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 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 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政策依据:《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 南》2012年9月1日执行
土地增值税
一、预征(经济适用房除外)
(一)2005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1、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
(包括预收账款和预收定金)。 政策依据:云地税发【2005】181号
2、预征率:(昆明市) 普通住宅0.5%;
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 公寓等商品房1%;
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2%;
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项 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未分别或不能准 确核算,一律按1%预征。
政策依据:昆地税发【2005】92号
(二)2010年7月1日开始
1、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 收账款。
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定金,预收定金的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 天。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
二、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 行为。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 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 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财税【2003】16号
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 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 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 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 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 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 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 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 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