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集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案例一:海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中国深圳港口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港口。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船期,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装柜,包括协调货柜的提供、安排货物装柜时间和地点,并监督装柜操作过程。
5. 将货物送至港口,并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仓单和装船手续。
6. 跟踪货物运输状况,包括船期、船舶位置和货物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港口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港口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海运出口,减轻了货物运输的复杂性和风险,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
案例二:空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进口一批货物到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航班,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的提货和运输,包括协调货物的取件、安排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监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案例集锦
- ⼀、约定装运期时卖⽅考虑⽋周致损案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曾在⼴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买⽅)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了⼀项出⼝⽩薯⼲的合同.由于卖⽅货源充⾜,急于出售,所以当⽉成交时便约定当⽉交货.后因卖⽅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致使双⽅产⽣争议,买⽅遂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败诉.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CIF条件成交,卖⽅必须⾃费洽租船舶,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的港的船舶,且向买⽅提交有关单据,以履⾏其交货义务。
因此,签订CIF合同时,卖⽅不能只考虑货源,同时还应考虑船源情况。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在签约时只顾成交,不管运输,只考虑⼿中有货⽽不考虑租船是否困难,就采⽤当⽉成交、当⽉交货的做法,这是导致本案争议产⽣的主要原因。
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因装运批次合同致损案 案例1 我某公司对南⾮出⼝⼀批化⼯产品2000公吨,采⽤信⽤证⽀付⽅式。
国外来证规定:“禁⽌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
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艘驶往南⾮的“黄⽯”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选择哪种处理⽅法。
为什么? [案例分析]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上注明是使⽤同⼀运输⼯具装运并经同⼀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船(黄⽯号)、同⼀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证的规定,银⾏理应付款。
案例2 我某出⼝公司收到⼀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机,总价值为4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采⽤海运⽅式。
货代案例
案例分析(1)某货运代理接受中国香港出口商的委托,在其货运站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装入2个集装箱后,签发了装港——香港、卸港——孟买、交付地——印度新德里的海铁联运提单,标明货物是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该提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网状责任制承担责任。
该集装箱货物经海运运至孟买港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货运代理在孟买的代理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经铁路装运至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中国香港出口商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试分析该案中这2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害性质(即是否为隐藏损害)?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货运代理是否有义务对2个集装箱货物受损予以赔偿?如果予以赔偿的话,按何种标准赔偿?货运代理赔付后,是否有权追偿?并应向谁追偿?(2)某轮于2002年3月18日星期一10:00抵达装港锚地,并递交NOR,合同约定装卸时间应在递交NOR后24小时候起算,但如果提前装货时则计入装卸时间,装卸率为2000MT/WWDSHEXUU,每天滞期费、速遣费为US$3000/US$1500.该轮于3月18日14:00时开始装货,并于当日24:00时停止装货,3月19日10:00恢复组昂或直至3月24日10:00时结束,期间除了22日00:00——10:00时因下雨停止作业之外,其他时间一直在装货作业,该轮最终装货6000吨。
试按时间连续计算与非连续计算装港发生的滞期费。
根据实际装货数量和约定的装卸费,可知该轮装港可用时间为3天。
根据以上材料按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所得出的该轮的装卸时间计算表,从中不仅发现该轮滞期2天10时,即2.42天,因而滞期费=3000*2.42=7260(美元),同理可知,按非连续计算则滞期为2天,滞期费为6000美元。
(3)青岛海尔冰箱厂计划每月从青岛工厂将1000台冰箱运往欧洲鹿特丹的某商品经销中心,现寻找合适的运输承运商。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告: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原告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被告Y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9年6月,X公司因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与Y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国内运输至目的地,并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等全程物流服务。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020年2月,X公司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坏,经核实,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货物损毁。
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失。
X公司遂向Y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Y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质证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Y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2)货物损坏的照片及鉴定报告;(3)货物原价及实际损失证明;(4)其他相关证据。
Y公司对X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与案件无关,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经法院审理,部分证据因与案件无关或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部分证据经鉴定,证实为真实有效。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3. 法庭辩论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2)未及时通知X公司货物损坏情况;(3)未配合X公司进行货物损坏鉴定。
Y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自然灾害所致,非人为因素,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以下是几个与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1. 马士基集装箱航运案例:马士基是全球领先的集装箱航运公司,提供货运代理和物流服务。
他们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网络和强大的运力资源。
马士基在与客户合作期间,负责安排货物运输、通关、配送等各个环节。
他们提供的高效和可靠的服务,使得客户能够顺利完成货物运输,并节省成本。
2. 追随者物流案例:追随者物流是一家位于中国的货运代理公司,专注于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货物运输解决方案。
他们与各大运输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货运服务。
例如,追随者物流曾为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提供海运服务,将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他们负责制定运输方案、安排集装箱、办理报关手续等工作,确保货物按时安全抵达目的地。
3. DB Schenker货运代理案例:DB Schenker是德国一家全球
性的物流和货运代理公司。
他们提供海运、空运、陆运等各种货物运输服务。
例如,DB Schenker曾与一家汽车制造商合作,负责将生产设备从德国运往印度。
他们协调了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包括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目的国内的运输。
DB Schenker通过其全球网络,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帮助客户在国际市场上扩大业务。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规模和地区的货运代理公司如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货物运输解决方案,并确保货物安全、快速地到达
目的地。
货运代理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企业实现物流效率和成本控制的优化。
优秀货代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货代行业作为连接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家优秀货代企业的案例分析,探讨其在业务运营、服务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案例企业:A货代公司A货代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物流、供应链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
公司业务涵盖海运、空运、陆运等多个领域,服务网络遍布全球。
近年来,A货代公司凭借卓越的服务品质和创新能力,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业界的佼佼者。
二、案例分析1. 业务运营(1)精细化运营A货代公司注重业务运营的精细化,从客户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物流解决方案。
公司设立了专业的业务团队,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
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跟踪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
(2)信息化管理A货代公司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投资建立了国际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
该系统实现了订单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客户服务等功能,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
同时,公司还与各大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2. 服务创新(1)个性化服务A货代公司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例如,针对跨境电商客户,公司提供了一站式物流解决方案,包括货物打包、仓储、运输、清关等环节,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
(2)增值服务A货代公司不断拓展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国际贸易咨询、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服务。
例如,公司为客户提供货物保险、运输保险等,降低客户在物流过程中的风险。
3. 风险控制(1)合规经营A货代公司始终坚持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公司设立了合规部门,负责监督业务运营的合规性,确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触碰法律红线。
(2)风险预警A货代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业务运营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货运代理案例
案情原告:某货运代理上海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天津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天津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香港公司(以下简称运输香港公司)2007年1月30日,亚洲52有限公司将货物交由原告的天津分公司运输。
原告的天津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货物交由被告运输天津公司承运,约定全程海运费为3,491美元。
被告运输天津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以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为抬头的提单。
同年2月3日,货物从天津运至上海,在上海转船。
2月28日,被告运输天津公司告知原告的天津分公司货物仍滞留在上海洋山港。
3月2日,亚洲52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表明若货物未能在3月15日前送抵以色列客户仓库,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将全部由原告承担。
由于收货人对交货期限有严格要求,原告在向被告运输天津公司支付了天津至上海的800美元海运费后,将货物提出并委托以星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将货物以空运方式运往以色列。
原告支付空运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1,800元。
原告认为,其所产生的运费损失系因两被告迟延转运货物所致,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运费损失人民币331,8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运输天津公司辩称,其系承运人被告运输香港公司的代理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香港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并未就货物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自行委托空运所产生的费用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运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运输天津公司仅是被告运输香港公司的签单代理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和两被告争议的并非货物在卸货港发生的迟延交付,而是被告运输香港公司在中转港上海是否及时将货物安排转运,故不存在货物迟延交付的问题,而仅是在中转港转船时发生延误,所以本案纠纷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
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不适当履行货物运输,未尽合理速遣义务,应对原告为保证货物按时抵港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一、案例一:货物延迟交付引发的纠纷(2021年)话说有这么一家外贸公司,跟国外的客户签了个大单子,要把一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运到欧洲去。
他们找了一家航运代理公司,这代理公司看着也是挺靠谱的那种。
外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早早地就把货物交给了航运代理,满心期待着货物能按时到达欧洲。
可谁知道呢,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货物到达目的地。
结果呢,国外的客户火冒三丈,说要取消订单,还要追究外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外贸公司这就急眼了,回过头来找航运代理理论。
航运代理这边呢,说是遇到了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像什么海上天气恶劣啦,某个港口突然拥堵啦。
但是外贸公司可不买账啊,他们觉得航运代理就应该提前做好预案。
这事儿就闹到了法庭上。
法庭在审理的时候就发现,航运代理虽然确实遇到了一些客观因素,但是他们在应对这些情况的时候不够积极主动。
比如说,在知道港口可能拥堵的时候,没有及时安排货物转港或者调整运输计划。
最后呢,法庭判定航运代理公司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外贸公司因为货物延迟交付而遭受的损失,像货物的仓储费用、国外客户索赔的部分金额等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航运代理在遇到突发情况的时候,可得机灵点,不能干等着。
二、案例二:运费计算错误导致的纠纷(2022年)有个小的生产企业,要把自己生产的一些特色小玩意儿运到东南亚去拓展市场。
他们和航运代理谈好了运费,是按照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的某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的。
结果呢,等货物都运走了,航运代理给生产企业发账单的时候,这生产企业一看,差点没跳起来。
这运费比当初说好的多了一大截呢。
生产企业就去质问航运代理,航运代理解释说,他们在计算的时候把货物的某个尺寸量错了,而且还在计算公式里用错了一个系数。
生产企业肯定不干啊,说你们这是自己的失误,怎么能让我来承担多出来的费用呢。
航运代理一开始还想打马虎眼,说这就是个小失误,大家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协商的方案就是让生产企业承担一部分额外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09年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货代 操作失误 案例
货代操作失误案例今天咱来聊聊货代行业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操作失误案例哈。
案例一:“迷失的集装箱”有这么一家货代公司,接了一票从中国发往美国的货物。
操作的小哥呢,那天可能是早上没睡醒,迷迷糊糊的。
在安排集装箱装货的时候,居然把提单号给写错了。
本来应该是ABC123的,他写成了CBA321。
这可就麻烦啦!货物装上船出发了,到了美国港口,那边的码头工人按照提单号去找这个集装箱,找了半天都没找到。
船公司也懵了,这咋回事啊?两边一通核对,才发现是货代这边出了岔子。
这一票货就这么在港口耽搁了好几天,货主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天天打电话来催货代。
货代这边呢,那个操作小哥被领导骂得狗血淋头,心里那个悔啊,估计以后早上得定十个闹钟,就怕再睡过头犯迷糊啦!案例二:“超重的尴尬”还有一次,有个货代在接了一批机械设备的订单。
本来呢,按照正常流程,是要先称一下货物重量,看看有没有超重的情况。
结果呢,这个负责的小妹啊,一心想着赶紧把单子处理完,好去和小姐妹逛街,就没认真去核对重量。
货代这边赶紧跟货主商量,看能不能把一些东西拆下来,减轻重量。
货主也不乐意啊,这机械设备都是配套的,拆了可影响使用。
最后没办法,只能重新找别的运输方案,又多花了不少钱和时间。
那个货代小妹啊,逛街的心情也没了,只能灰溜溜地回去加班处理后续的事儿,还被同事们笑了好久呢。
案例三:“文件的乌龙”再说说这个文件方面的失误。
有个货代负责一批电子产品的出口,需要准备各种报关、清关的文件。
操作的同事在准备文件的时候,不知道是眼睛花了还是咋的,把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写错了。
本来是1000件,写成了100件。
等货物到了目的港,海关那边一核对文件和实际货物,发现对不上号。
这下可好,货物被海关扣住了,要求货代给出解释。
货代这边才发现是文件出了问题,赶紧重新发正确的文件过去。
可是这一来一回,又耽误了不少时间,电子产品的市场行情变化可快啊,就因为这耽搁,货主少赚了不少钱。
货主那个气啊,跑到货代公司兴师问罪。
货代责任法律地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主要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代理、运输、仓储、报关、报检等业务。
2019年6月,货代公司接受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的委托,代理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从我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报关、报检等全程服务,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019年7月,货物抵达美国目的港后,出口商发现部分货物丢失。
经核实,丢失的货物价值约为30万美元。
出口商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范围;2. 货物丢失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货代公司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案例分析1. 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代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货代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代理委托人完成货物运输相关的各项手续,包括运输、仓储、报关、报检等。
在本案中,货代公司与出口商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货代公司的责任范围,即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报关、报检等全程服务。
因此,货代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代理人责任。
2. 货物丢失的原因及责任归属经调查,货物丢失的原因系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由于货代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恶劣天气无法预见,因此,货代公司对货物丢失不承担直接责任。
然而,货代公司在货物丢失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
首先,货代公司在安排货物运输过程中,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承运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其次,货代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未及时与出口商沟通,导致出口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3. 货代公司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货代单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货物运输代理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
货代单据作为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货代单据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对货代单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年,我国某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外某进口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乙方。
甲方委托我国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丙方向甲方出具了一份海运提单,载明货物已装船。
随后,丙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乙方在收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乙方在收货过程中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方出具的海运提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甲方是否应当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责任?3. 乙方是否可以依据货代单据向甲方主张权利?四、案例分析1. 丙方出具的海运提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丙方作为货代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向甲方出具了海运提单,该提单载明了货物已装船的事实。
因此,丙方出具的海运提单具有法律效力。
2. 甲方是否应当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
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甲方并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甲方应当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 乙方是否可以依据货代单据向甲方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有权依据货代单据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乙方作为收货人,有权依据丙方出具的海运提单向甲方主张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 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 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 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 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 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 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 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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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 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 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 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 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 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 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 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 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 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 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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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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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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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 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活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代单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货代单据是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件,是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等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货代单据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货代单据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货代单据的法律性质、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货代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运至B公司指定地点。
为完成运输任务,A公司委托我国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C货代”)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C货代接受委托后,向船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订舱,并出具了一份提单。
提单上载明: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至B公司指定地点,收货人为B公司。
货物装船后,C货代将提单寄送B公司。
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货物未到达指定地点。
经调查,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C货代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货代单据的法律性质货代单据主要包括提单、运单、订舱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在本案中,C货代出具的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C货代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与D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对A公司和C货代均具有约束力。
2.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
提单上载明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信息,证明了承运人已接受货物并已将货物装船。
3.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交付货物。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本案中,B公司未能收到货物,主要原因如下:1. C货代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
C货代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未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安徽货代丢件 案例
安徽货代丢件案例《安徽货代丢件案例:一场物流噩梦》我之前一直觉得货运代理就像是物流界的魔术师,他们应该能把你的包裹妥妥地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
可没想到,安徽货代这一出,直接给我来了个“当头棒喝”。
我有个朋友,我们就叫他小李吧。
小李在网上精心挑选了一堆好东西,都是些他一直心心念念的宝贝。
他找了老家安徽当地一家看起来还挺靠谱的货代公司,就好比把自己珍贵的宝物交到一个看起来很可靠的卫士手里。
他想着这就等着收货,享受那些好物了呢。
那货代公司刚开始说话可好听了,满嘴保证说“放心吧,您这包裹就像放在我们保险柜里一样安全。
”小李一听,心里乐滋滋的。
结果呢?左等右等,包裹一直没到。
小李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赶紧去联系货代。
货代那边的工作人员一开始态度还挺好,说:“您别急,我们再查查。
”嘿,这一查就像石沉大海了似的,没信儿了。
小李隔几天就打个电话,每次得到的回答都是含含糊糊的。
又过了些日子,货代那边居然说包裹丢了!这就好比你满心期待地种了一颗种子,每天浇水施肥,就等着开花结果呢,结果人家告诉你,种子没了,你啥也得不到了。
小李那个气啊,对着货代工作人员就吼道:“你们怎么搞的?这就丢了?我当初信你们才把东西交给你们的啊!你们之前的保证都喂狗了?”那货代工作人员居然还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说:“这种事情偶尔会发生嘛。
”这是什么话?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厨师把你的菜搞丢了,还觉得理所当然。
还有个事儿呢,我的另一个朋友小张也有类似的遭遇。
他是做小生意的,从安徽发货给客户。
找了货代后就没再操心,毕竟付钱就是买服务嘛。
结果客户打来电话,问货咋还没到。
小张一查,货代又丢件了。
这不仅让小张丢了信誉,还损失了钱。
小张气得跟货代公司的人理论:“你们这不是砸我的饭碗吗?我把生意交给你们,就像把羊交给牧羊人,结果牧羊人把羊弄丢了,还满不在乎?”在我看来,安徽这些货代丢件的问题,暴露了行业里存在的一些不负责任的现象。
这是对客户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工作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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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5月中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社B订立出口大米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大米规格水份最高20%,破碎率20%,杂质最高1%,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报告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USD360/MT,FOB中国一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50KGS,买方应于1998年9月派船接运货物。
B公司未按期派船接运货物,一直延误到12月才派船接运货物。
大米装船交货,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运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的货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
当A公司接到B公司的索赔后,不仅不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等。
另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到发生争议时仍完好无损,未发生虫害。
试分析:(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等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
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该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4.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买卖双方订立了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
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允许分批装运?2)卖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货物?说明理由。
6.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
7.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8.国外买方和我方签订购货合同。
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9.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0.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以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
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
问题: (1)银行的做法是否有道理?理由是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1.2000年10月,某货运代理在码头将一个编号为CRXU2074783的20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现不符。
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
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YTLU2974783的20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
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
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
货运代理赔付后,依据责任风险保单条款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试分析: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货运代理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