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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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的历程 辉煌的成就——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艰苦的历程 辉煌的成就——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艰苦的历程辉煌的成就——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刘佐【期刊名称】《中国流通经济》【年(卷),期】2008(022)009【摘要】改革开放以前(1949~1978年),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以后),我国税制建设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走过了艰苦的道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探索,取得了很大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4年以后)是我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通过改革,我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连年大幅度增长.今后,我国将继续改革、完善税制,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制,充分发挥税制的聚财与调节功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总页数】4页(P12-15)【作者】刘佐【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北京市,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相关文献】1.奋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改革开放30年西藏教育成就回顾 [J],2.波澜壮阔的历程灿烂辉煌的成就——绍兴改革开放30年回眸与沉思:细数“光环”:30年发展历程与巨大成就 [J], 刘孟达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票据市场发展历程回顾 [J], 胡晋芳4.艰苦的历程辉煌的成就——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50年的回顾与展望 [J], 张敏5.辉煌的成就巨大的进展宝贵的经验──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出版业的主要成就回顾 [J], 邬书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住房制度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回顾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的是“户口制”住房制度。

这种制度以单位为基本单位,住房归单位所有。

单位根据成员户口和职务、资历等因素,分配住房。

相对来说,这种制度保证了城市的住房供给,而且住房很便宜,有一定的公平性。

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有住房分配的不公、随着城市发展住房供给不足等问题。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住房制度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把住房保障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分配转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式。

1988年,我国推出了住宅商品化销售试点,提出了“住房按人分”的基本方针,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商品住房的市场化。

1998年,我国开始试行住房制度的“住宅分权”,即对住房进行产权分离,住房的产权和使用权被分开。

这种制度的推行,使得住宅在实现市场化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自由度和效率。

三、新世纪以来的住房制度2007年,住房保障法颁布实施,成为我国住房制度法律保障的基础。

2010年,我国提出了“租购并举”战略,通过租赁市场的建立,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定》,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从“住房按人分”到“租购并举”,再到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国住房制度的演进历程,既反映了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困难和挑战,也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房地产市场改革的决心。

四、未来的住房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迁移和婚姻家庭状况等都将影响住房需求格局的变化。

未来的住房制度应该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基本需求为核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提升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中国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发展

中国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发展

中国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发展第一章:中国住房政策历史回顾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房问题一直是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中国政府根据民生问题的需求而进行整体规划和政策制定,旨在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和改善住房条件,强调规划和统筹发展。

1.1950-1978年:集体化住房管理阶段1950年后,中国掀起了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和城市房屋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国有化和城市物业国有化。

政府采取了集体化住房管理的措施,将住宅的分配和供应纳入集体组织的主管范畴中,实现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下的住房开发、分配、使用和维护。

2.1978-1998年:住房商品化进程阶段改革开放后,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于1988年开启了商品住房历史新时期。

政府积极推进住宅商品化进程,开发土地和住宅,加大对住房建设的投资,建立房地产市场并实行商品房销售。

1988年掀起了第一次全国商品房大卖场,房地产市场火爆,并呈现出逐年升温的趋势。

3.1998-2004年:住房市场健康与不健康并存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住房市场进入健康和不健康并存的阶段。

一方面,住房市场的增长和技术的不断发展阶段,人民的住房建设达到了近代以来的最高水平;另一方面,住房市场的“财富效应”产生了重要的负面影响,住房价格过高,并导致社会不稳定和贫富差距。

4.2004年至今:住房政策转型与可持续发展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和措施,关注住房问题,把住房问题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实施住房政策的同时,不断改进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强了住房保障的力度,开始从政策管控向市场调节的转型,从而促进住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中国住房政策未来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住房问题将会一直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下面从住房保障、土地利用、棚户区改造等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1.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对住房保障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政府要加大住房供给的力度,提高住房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中国税制改革40年的简要回顾(1978~2018年)

中国税制改革40年的简要回顾(1978~2018年)
第一个阶段是 1978 ~ 1993 年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 ꎬ 即经济转轨时 期ꎬ 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起步阶段ꎬ 以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起点ꎬ 继而实行了国营企 业 “利改税” 和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ꎮ
第二个阶段是 1994 ~ 2013 年 (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 ꎬ 即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时期ꎬ 这是中场经 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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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 40 年的简要回顾 (1978 ~ 2018 年)
税收法规ꎬ 以政务院 (后为国务院) 发布的暂行条例等为主ꎮ 在执行中ꎬ 税制做了一些调整ꎮ 例如ꎬ 增加契税、 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ꎬ 其中
契税自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ꎻ 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ꎻ 将特种消费行 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 (1956 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 ꎬ 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ꎻ 将 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ꎻ 试行商品流通税ꎻ 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ꎬ 但是没有全国 统一立法ꎻ 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ꎮ
第三个阶段从 2013 年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开始ꎬ 即全面深化改革时期ꎬ 这是中国改革开 放以后税制改革完善的阶段ꎬ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现代税收制度ꎮ
一、 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 (1949 ~ 1978 年)
自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 1978 年的 29 年间ꎬ 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ꎬ 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ꎮ 1950 年 1 月 30 日ꎬ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 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令ꎬ 公布了 «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和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ꎬ 规定全国 一共设立 14 种税收ꎬ 即货物税、 工商业税 ( 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 、 盐税、 关税、 薪给报 酬所得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 印花税、 遗产税、 交易税、 屠宰税、 房产税、 地产税、 特种消费行为 税和使用牌照税ꎮ 其他税种一般由省、 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ꎬ 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 批准以后征收 (当时主要有农业税、 牧业税和契税ꎬ 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ꎮ 当时的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它经历了多个阶段,反映了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同态度和策略。

本文将对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一、起步阶段(1949-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房地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和住房建设上,目标是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公私合营、房屋租赁等,以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二、探索阶段(1979-1992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探索阶段。

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是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政府开始尝试将住房建设和土地使用推向市场,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同时,政府也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以规范市场秩序。

三、调整阶段(1993-2002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政府开始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

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是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房价上涨。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土地出让金制度、房地产税等,以规范市场秩序和稳定房价。

同时,政府也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以防止市场泡沫和风险。

四、调控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和管理。

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管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购、限贷等,以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

同时,政府也开始推进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多元化,以满足不同层次和群体的住房需求。

五、总结与展望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调整的过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房地产市场仍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政府需要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同时推进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多元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政策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政策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政策历史简要回顾由于目前许多人对未来财政可能出现的巨额赤字(2010年预算草案为1万500亿,实际肯定会突破)和恶性通货膨胀忧心忡忡,我觉得有必要先回顾历史,因为前三十年我们一直就是这么熬过来的。

我们30年的经验就是: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

1、1979年: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财政政策,中央集权开始松动11届3中全会后,国民经济开始复苏,经济出现过热现象,(当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绝大多数投资资金都来自于财政)引发严重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双膨胀),外贸逆差增加(具体数据可上网查,)。

紫阳真人这时提出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

(1)、改革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促进各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

这是导致今天产生诸侯经济的后果(这个背景我有一个专门讲分灶吃饭的帖子,可以到我的家园去找来参考)1980年起,除北京、天津、上海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外,各省、自治区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打破了统收统支的局面,调动大家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2)、压缩基建规模,控制投资需求。

197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的通知》,要求基本建设不能突破国家预算指标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供应资金;严格执行结算纪律,防止和制止拖欠贷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纠正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的做法(这时各省都发明了许多钓鱼工程技术,许多技术今天还在使用)。

对引进的项目和1000多项未完工程,除保留必要的部分外,全部停建、缓建;对大部分非生产性项目也实行停建、缓建(所以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了政府治理危机的能力)。

同时,严格基建投资的审批手续,并将基建资金逐步改为有偿使用,强化了投资硬约束(这是后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萌芽)。

这些措施把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每年的增长速度控制在10%—25%之间。

(3)、控制消费需求,压缩各项开支。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忆来源:新华网阅读要点提示: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矛盾。

回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

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

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

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方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

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新中国成立后,住房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实行了经济建设的五年计划,此时住房供应仍然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政府采取了集中分配的方式,建立了公有住房制度。

此时的住房分配以工作单位为主,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住房,帮助他们解决了住房问题。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推进,住房制度开始发生变革。

政府取消了集中分配制度,实行了市场化的住房供应。

这一变革给予了个人更多的住房选择权,同时也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然而,这一时期的住房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住房价格上涨、居住环境恶劣等。

开放后的80年代,我国进一步推进了住房制度的。

政府引入了商品房供应的概念,开发商开始兴建商品房,并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出售给购房者。

此时的住房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刺激了住房市场的繁荣。

然而,与住房供应形势相比,住房购买需求迅速增长,住房价格大幅上涨,使许多人面临无法购买适宜住房的困境。

到了9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关注到住房制度所带来的不平衡和不公平问题。

1998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城市住房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住房制度,以实现城市住房供应的公平和效益。

该继续推动了住房市场的发展,鼓励了房地产行业的壮大。

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继续加强住房制度。

2003年,中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住房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促使住房制度进一步深化。

政府开始注重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加大了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

同时,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限购、限贷等措施控制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

目前,中国住房制度仍在不断进行中。

政府继续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

政府也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通过完善住房市场调控机制,以及推出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努力解决住房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从集中分配到市场化供应的转变,从而给予了个人更多的住房选择权。

中国房地产市场变革历程

中国房地产市场变革历程

中国房地产市场变革历程中国房地产市场变革历程三大阶段:1978年以前的国家主导的计划(建造、分配)模式阶段;1978年-1998年的商品化开发试点阶段;1998年至今的金融化开发阶段。

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后的三十多年里,中国房地产行业极大地改善了中国庞大人口的住房问题、消费问题、城市面貌,并带动了将近60个产业发展,对中国经济形成了重大影响。

未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将在“城镇化”、“国际化”、“智慧化”、“产业化”、“金融化”等发展政策和趋势影响下,继续对中国的发展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1949-1978,房地产还未成为行业。

1978年之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地产在中国并未成为一个产业。

国家经济发展的若干个“五年”计划中也从未出现“房地产”的发展规划与计划。

彼时,城市住房由国家统一建设,建好后按照不同标准对城市居民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是工作单位的员工福利之一,并没有形成房地产市场。

在农村,由于中国实行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福利制度在内的城乡二元管理结构,农村的农民住房是以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宅基地自建房为主。

1978年之前,中国的城市数量是50个,城市面貌、城市环境(商业)的改善等全部依赖于国家主导的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运营等,几乎没有主营房地产的企业或机构。

由于缺乏市场要素,城市缺乏足够的发展动力和活力。

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也主要依赖于家族传承、住房分配等,居住环境较差、拥挤不堪。

1978年人均居住面积是12平方米。

二、1978-1998,在“市场”的催化下,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形成和发展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

作为重要的一环,房地产首次进入决策层的视,1981年,作为重要的“改革开放特区”城市,深圳和广州开始搞商品房开发的试点。

1982年,中央开始推动实施实质的住房改革,截止1991年,中央决策通过了24个省份、自治区、城市的住房改革方案。

房地产的市场化之路开始起步。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

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新生的产业,其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下列五个时期:(1) 1949年以前。

以土地和房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的。

(2) 1949~1955年。

(3) 1956~1965年。

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

(4) 1966~1978年。

房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5) 1978年以后。

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房地产市场,确立了房地产市场的地位,宣告了中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的诞生。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 18号),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这种住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严重弊端和难以克服的矛盾。

对种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实现机制转换,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80年4月,他更明确地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提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2年先在郑州、常州、四平及沙市四市进行试点。

1984年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扩大试点。

(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中国税制改革概述43页PPT

中国税制改革概述43页PPT

只对消费资料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口货物。 3.税率
增值税税率主要采取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的模式,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 4.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三节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 一类税。
所得课税具有以下特征:(1)税负相 对 公平,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2)税 源普遍,课税有弹性。(3)具有自动稳定功 能。(4)计征管理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 所得额征税的比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 是比例税率。基本税率是25%,适用于居民
企 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 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而对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220万,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200 万。计算该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税额=220×56%+100 ×50000×
0.003 ÷10000+200×36%=123.2+1.5+72=196.7
(万元)
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获得的营业额所征收的一 种税。 (一)纳税人

中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市场未来趋势分析
政策走向
政府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保持经济 增长和稳定房地产市场。
城市化进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 口将继续增加,对住房的需求也 将持续增长。
房地产企业转型
房地产企业将面临转型升级的压 力,将更加注重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服务、创新发展模式等。
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1978年,邓小平提出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启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探索阶段。
1980年,中央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采取了出售公房、鼓励私人 购房等措施。
1982年,国务院提出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私有化等原则,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制度 改革。
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1987年,深圳市率先开展土地 使用权拍卖,拉开了土地流转的
司。
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进一步促进了中国房地产市场
03
的)
住房分配货币化
01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始于1992年 ,通过将传统的住房福利分配制 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化分配制度, 提高了居民的住房购买力。
02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推动了房地 产市场的发展,使得商品房成为 居民住房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促 进了房地产企业的崛起。
住房改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 程的加速,住房条件逐步 得到改善。
房地产市场停滞
市场发展
住房需求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和政策导向, 房地产市场发展停滞。
居民的住房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 供需矛盾突出。
住房建设
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或单位负责,缺 乏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02
探索阶段(1978-1991 年)
中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目 录

财政学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

财政学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

财政学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财政学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税费复杂交叉,税费混乱,费挤税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租、税、费混杂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1)以税代租。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项措施,税项中含有租的因素,征税混淆了税收与地租的界限。

(2)以费代税。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内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免征此税,但外资企业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场地占有费),造成以费代税,致使内外资企业间税费并存。

(3)以费挤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且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

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看,有的地方各种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等)多达50多项。

从收费比例上看,各项收费占销售收入的35%左右,相当于经营成本及费用的70%.收费过多,造成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导致房地产的高成本和高价格,严重扭曲了房地产商品的真实价值,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二是使房地产开发者和消费者都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房地产市场繁荣;三是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费大于税”的状况使得国家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四是收费权力属于基层部门,较为分散,且缺少约束,容易形成一种竞争收费的态势,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更容易孳生腐败。

据调查,我国城市涉及城建和房地产业的收费有几十项,其中有经过中央和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合规收费,也有一些不合规收费。

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房地产税收体系不完善,所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而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的重要性对于地方政府是不言而喻的,房地产收入的不足必然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而由于税收管理权限的过于集中,地方政府通过调整税收制度来增加收入几乎没有可能;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又是被允许的。

我国房地产税制发展回顾及其分析评价

我国房地产税制发展回顾及其分析评价
第3 2卷 第 2期 2 0 1 3年 6月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Vo 1 . 3 2 No . 2
J OURNA L OF EAS T CHI NA I NS T I T UT E OF T E C HNOL O GY
J u n . 2 0 1 3
我 国房 地 产 税 制 发 展 回顾 及 其 分 析 评 价
李宏彪
( 东华理- r - 大学 地 质资 源经济 与管理研究 中心 , 江西 抚 州 3 4 4 0 0 0 )

要: 文章 回顾 了 我 国房地 产税 制不 同时期的发展 情 况, 重 点分析 了现行房地 产税 制存 在 着税 制结构 不
房屋 的产 权所 有 人 或 者 承 典人 、 代管人、 使 用 人 为
纳税 义务人 , 条例于 1 9 8 6年 l 0月 1 1 3起 施 行 。
1 9 8 8年 9月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城 镇 土地 使用税 暂行 条例 》 ,条 例规 定 城市 、 县城 、 建 制 镇 和工矿 区 范 围以 内的土 地 为 征 税对 象 , 在城市、
产物 。 1 . 1 计 划 经济 时期房 地产 税 制的发展 新 中 国成立 之 初 , 通 过 清理 旧 中 国税 收 制 度 ,
改革开放后 , 我国经济逐步从计划经济转 向有 计 划 的社会 主义 商 品经济 , 而这 种 发展 需要 相 应 的
财 税 配套政 策来促 进 。一方 面 , 需要 包 括房 地 产税 在 内的多种 税 收来调 节经 济 , 另一方 面 也需 要 相配
s t i t u t e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 2 0 1 3 , 3 2 ( 2 ) : 1 2 9 - 1 3 4 .

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与展望

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与展望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与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

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上述内容载入了1950年1月30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一《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

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

(一)契税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暂行条例规定了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都应当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

其中,买卖契税按照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照典当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照现值价格征收6%。

1951年全国契税收入为2 733.4万元,1953年达到4036.0万元。

1955年降至1829.2万元。

1956年以后基本停征。

(二)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0年6月,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后来政务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2000年3月 (2)2001年4月 (2)2001年4月 (2)2001年6月 (2)2002年2月 (2)2002年7月 (3)2003年3月 (3)2004年10月 (3)2005年5月 (3)2006年7月 (4)2007年3月 (4)2007年3月 (4)2007年3月 (4)2007年9月 (4)2007年9月 (4)2007年11月 (5)2007年12月 (5)2007年12月 (5)2008年1月 (5)2008年2月 (5)2008年5月 (6)2008年9月 (6)2008年10月 (6)2008年11月 (6)2009年3月 (7)2009年4月 (7)2009年6月 (7)2009年7月 (7)2009年9月 (7)2009年12月 (8)2010年1月 (8)2010年3月 (8)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2000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对已购公房上市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目的: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制度2001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目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减轻负担。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制改革发展历程

税制改革发展历程

税制改革发展历程税制改革发展历程税制改革是指对税收征管体制、税种设定、税收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经济社会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重大改革。

它是一项集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因素于一体的复杂工程,具有决策性、长远性以及广泛感染性的特点。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不断推进,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税收征管体制。

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随之而来的是税制改革,1980年,我国正式实施税制综合改革,即“财政税收综合改革”,标志着中国税制改革的开端。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开端。

1982年,我国推出了第一部税制改革方案,即“财政税收综合改革方案”,明确了税收职能,将各种税收分成三大类:所得税、营业税和资源税。

1984年,我国正式实行“独立企业所得税”,开始实施税制改革,形成了税收征管体系。

1985年,我国首次出台了“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体制的正式推行,使我国的税制改革步入正轨。

1987年,我国首次出台了“营业税”,成立了营业税局,由国家财政部负责监管。

1988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税制改革方案,即“税收体制改革方案”,对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使税制改革取得了更大进展。

1989年,我国首次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使我国税制改革步入正轨。

1990年,我国出台了第三部税制改革方案,即“税收结构改革方案”,对国家税收征管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力求实现财政分税和减税的目标。

1991年,我国首次出台了“财政收支平衡调整方案”,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税制改革的发展。

1994年,我国出台了第四部税制改革方案,即“税收结构改革方案”,对国家税收征管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使国家税收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1997年,我国首次出台了“营改增”方案,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使国家税收体系更加完善。

2000年,我国出台了第五部税制改革方案,即“财政税收综合改革(2000)方案”,对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等作出了规定,使国家税收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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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doc 11页)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与展望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与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

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上述内容载入了1950年1月30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一《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

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

(一)契税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暂行条例规定了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都应当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

其中,买卖契税按照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照典当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照现值价格征收6%。

1951年全国契税收入为2 733.4万元,1953年达到4036.0万元.1955年降至1829.2万元.1956年以后基本停征。

(二)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0年6月,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后来政务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所以定名为城市房地产税),即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中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征税对象为规定的城市房地产。

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可以暂以标准房地价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的城市,可以暂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工商业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中与房地产有关的内容是:1.营业税。

从事租赁业和房地产代理业的纳税人,以其营业总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4%和6%的税率。

2.所得税。

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适用税率为5%,最高适用税率为30%。

(四)印花税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规定了印花税以商事、产权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直接涉及房地产的税目、税率主要包括:预定买卖不动产的契据,代理买卖不动产的契据,政府颁发的土地管理业执照、土地所有权状.典当、质押、买卖、转让或者承顶不动产的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不动产的契据,适用税率均为0.3%;授产、析产契据.适用税率为3‰。

1958年税制改革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逐步实行了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征收契税;80年代后期对国内单位、个人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开征了耕地占用税;90年代前期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他相关税种也实行了改革。

(一)契税契税恢复征收之初,仍然沿用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3年以后,随着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契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1993年的收入为6.2亿元,2004年达到538.9亿元,11年间增长了85.9倍.平均每年增长17.6%。

(二)房产税根据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仍然按照1951年政务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纳税。

由于按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房产范围不大,且原值普遍偏低;出租的房产不多,且征收管理比较困难,房产税的收入虽然有很大的增长,但与房地产价值和交易的增长并不协调:1993年的收入为49.2亿元,2004年达到366.3亿元,11年间增长了6.4倍,平均每年增长7.9%。

(三)耕地占用税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由于政府实行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实行固定税额标准且一直没有调整、征收管理比较困难等原因,收入额一直不多.增长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为29.4亿元,2004年达到118.5亿元,11年间增长了3.0倍,平均每年增长5.5%。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固定税额标准且一直没有调整,收入额一直不多,增长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为30.3亿元,2004年达到106.2亿元.11年间增长了2.5倍,平均每年增长5.0%。

(五)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一直不多,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和征收管理的加强,增长速度很快,1996年的收入仅为1.1亿元.2004年达到75.0亿元,8年间增长了67.2倍,平均每年增长22.9%。

(六)与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种1.营业税。

在198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中,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其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现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适用税率为3%;从事代理业、仓储、租赁业的纳税人,以其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现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收入减除支出以后的差额征税),适用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月1日起施行。

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1%、5%、7%)。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规定没有改变。

3.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 985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城乡私营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5%。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上述3种企业所得税与对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调节税合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国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企业适用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27%或者18%的税率。

4.对外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E述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

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租金等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5.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凭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计税依据为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或者应纳税凭证件数,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如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为0.5‰,权利、许可证照每件税额标准为5元)。

7.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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