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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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农民、复退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通过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前款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三亚市人民政府指定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给予已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微利项目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服装、音像、文具、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水果、瓜菜、和经济作物种植、家禽畜牧水产养殖、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小商贩等项目。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
(一)具有三亚市户籍、在三亚市境内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业,有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在三亚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安排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年龄在18岁(含)以上59岁(含)以下,女年龄在18岁(含)以上49岁(含)以下,身体健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
(五)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六)借款申请人应具有担保机构确认的以下反担保措施之一:
1、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
2、有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贷款抵质押品。借款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保证抵押物权属无任何瑕疵;以房产提供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提供房屋第二居住地证明。抵押时,借款人应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八条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需按要求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需提供已安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人数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不超过6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6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同经办银行商定。
(三)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且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则按展期日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自然人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流程。按照户口属地管理原则,借款申请人应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设立的劳动保障机构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并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区(镇)劳动保障机构、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对其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经营项目调审查,出具担保意见后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担保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同意放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来源。市财政局每年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基金初始规模要达到500万元,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同时鼓励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担保基金、资金。从2010年开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年保持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规模。资金规模根据本市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担保机构和市财政局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共管账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专款管理的封闭运行方式。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借款人按借款协议按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凭还款凭证和付息清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