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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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摘要: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
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目前,对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有六种观点: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缔约过失责任说、多重法律责任说和变态责任说。由于倒签提单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属性,该行为本身侵犯了两种法律关系,便可能产生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
关键字: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法律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规定了货物交付装船的期限,在该期限内未能备妥货物或未及时装船的情况下,为了掩盖违约的事实或为求得与信用证相符而顺利结汇,有些卖方在托运货物时请求承运人作虚假记载倒签提单日期,在承运人意的前提下签发了此种提单。倒签提单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具有欺诈性,这行为损害了航运贸易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秩序。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我国的海商立法尚未对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要研究一个行为的法律责任,必要先深究其法律性质,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按规定,提单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载中所完毕的日期。买卖双方一般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从客观上讲,因倒签提单,货物的装运时间已超过买卖合约所规定的交货时间,卖方未按时交货已违反合同规定。第二,依据违约的基本原理,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履约的过程中,即卖方履行装运及运输条款时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其违背的是约定的义务,侵害是买方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关系。第三,因倒签提单致使买方依据虚假的信息继续履行合同,使得单证相符,最终使买方丧失了对货款的所有权,丧失了及时拒付及撤销合同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从以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而设立的债权中分离出来的,也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对这些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很明显,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卖方(托运人)与承运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共同欺骗买方,给买方造成损害,已构成民事上的欺诈。采取欺诈手段,不真实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倒签提单的行为人在提单日期上弄虚作假,直接违背了上述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倒签提单这种行为,应属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说
所谓侵权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倒签提单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在损害事实方面,造成了迟延交付货物,造成市场跌价等客观存在的损失;在行为的违法性方面,承运人履行的运输义务之一,就是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违背实际情况倒签提单,该行为对买方已经构成欺骗,所以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方面,市场价格突变和货物失鲜等损失都是迟延交付可能导致的,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倒签提单是在卖方的请求下,由承运人签发的,卖方和承运人明知是虚假的,却基于各自的利益合谋,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明显的。因此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
(三)竞合责任说
责任竟合说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此种观点认为: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以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以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倒签提单的双重法律性质直接导致了其责任认定及承担上的竞合。倒签提单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独谋或与托运人合谋,通过在提单上作虚假记载,掩盖了货物迟延装船的事实,违背了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日期的约定。基于此种违约事实,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有权解除合同、拒收提单。但因承托双方在提单上作了虚假记载,使这一违约事实得以掩盖,从而侵害了收货人的合同解除权。所以,倒签提单既有违约特征,又符合侵权的要件,由此便形成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缔约过失责任说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对于该说学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过程就是其订立合同的过程,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诚实信用义务并侵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五)多重法律责任说
这种学说认为,倒签提单不仅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性,而且具有侵权和传统的犯罪性质,构成了多重的非法性。它一方面肯定了倒签提单具有法律上的违约性,另一方面又肯定了这种违约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侵权性,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
(六)变态责任说
此说认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主要是在货物因故无法如约装船的情况下,通过要求承运人倒签日期实现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日期的吻合以企图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合同被解除的危险,所以从履行合同的角度看,该行为也的确表现出一种违约。但一般情况下,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合谋即共同欺诈收货人,由此托运人的违约己不是一般的商业违约,而是与承运人合谋欺诈的不法侵权行为,按照刑法“吸收犯"原理分析,违约行为被侵权行为吸收,因此,倒签提单的违约责任就可以变态为侵权责任,并且侵权责任是其主要特征。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用了这种观点。在发生倒签提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