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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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一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清算核算的制度性规定应包含具体的核算办法并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
第五章客户服务管理
第二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内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并设定资产管理总部作为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三)及时沟通与反馈:是指投资管理相关机构与人员之间应及时沟通、充分讨论,提高决策效率与效能;执行人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执行情况,提高执行效率、控制交易成本。
(四)投资备案:是指投资管理相关人员,应对投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客户资产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一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一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三条合同在签订程序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登记托管和清算核算管理
第一十四条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客户委托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一十条证券资产管理操作交易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而严密的操作指令系统,规范交易实施程序。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十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与规范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一十二条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明确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业务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市场营销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渠道开发及维护,产品销售的组织,售后客户维护或组织其它部门对客户的维护,资产管理业务品牌的策划和宣传等相关工作。
运营管理部:承担资产管理总部其它各二级部门的运营、风险控制和后勤支持工作。
专户理财部:负责定向理财产品和客户的开发工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和部门层面上对投资对象、以及决策程序、投资行为的规范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一十七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应制度规范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并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一十八条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产品性质及合同内容等信息,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经由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第一十五条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过程中具体应当遵循研究在先、策略清晰、风险可控、及时沟通与反馈和投资备案的原则。
(一)研究在先:是指重大投资决策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重点投资项目应经过实地调研,投资组合应以研究发展部提供的产品证券池为准。
(二)策略清晰、风险可控:是指资产配置、组合构建时应有清晰的买入依据、卖出条件,并对风险程度和风险收益比进行评估。
第八条为适应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需要,加强资产管理总部部门管理,资产管理总部下设五个二级部门,即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专户理财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投资组合的规划和制定,组织安排投资项目的实施。
研究发展部:负责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研究,持续跟踪重点行业、重点上市公司及外部理财产品;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的策划、开发与设计。
第一十九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的规定编制对账单,并根据具体的客户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的约定,进行送达。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客户查询制度,并根据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性提示并督促客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授权与管理
第六条公司证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机构按董事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总部三级体制设立。
第七条董事会(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和组织机构进行授权,并形成对资产管理业务各层面、人员的权利义务的制度性规定。
第一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清算核算的制度性规定应包含具体的核算办法并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
第五章客户服务管理
第二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内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并设定资产管理总部作为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三)及时沟通与反馈:是指投资管理相关机构与人员之间应及时沟通、充分讨论,提高决策效率与效能;执行人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执行情况,提高执行效率、控制交易成本。
(四)投资备案:是指投资管理相关人员,应对投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客户资产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一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一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三条合同在签订程序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登记托管和清算核算管理
第一十四条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客户委托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一十条证券资产管理操作交易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而严密的操作指令系统,规范交易实施程序。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十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与规范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一十二条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明确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业务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市场营销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渠道开发及维护,产品销售的组织,售后客户维护或组织其它部门对客户的维护,资产管理业务品牌的策划和宣传等相关工作。
运营管理部:承担资产管理总部其它各二级部门的运营、风险控制和后勤支持工作。
专户理财部:负责定向理财产品和客户的开发工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和部门层面上对投资对象、以及决策程序、投资行为的规范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一十七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应制度规范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并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一十八条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产品性质及合同内容等信息,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经由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第一十五条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过程中具体应当遵循研究在先、策略清晰、风险可控、及时沟通与反馈和投资备案的原则。
(一)研究在先:是指重大投资决策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重点投资项目应经过实地调研,投资组合应以研究发展部提供的产品证券池为准。
(二)策略清晰、风险可控:是指资产配置、组合构建时应有清晰的买入依据、卖出条件,并对风险程度和风险收益比进行评估。
第八条为适应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需要,加强资产管理总部部门管理,资产管理总部下设五个二级部门,即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专户理财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投资组合的规划和制定,组织安排投资项目的实施。
研究发展部:负责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研究,持续跟踪重点行业、重点上市公司及外部理财产品;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的策划、开发与设计。
第一十九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的规定编制对账单,并根据具体的客户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的约定,进行送达。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客户查询制度,并根据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性提示并督促客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授权与管理
第六条公司证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机构按董事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总部三级体制设立。
第七条董事会(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和组织机构进行授权,并形成对资产管理业务各层面、人员的权利义务的制度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