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体制分析
日本幕府时期的政治体制与社会形态
日本幕府时期的政治体制与社会形态日本幕府时期是日本中世纪时期的一个阶段,始于1603年,终于1868年。
在这个时段内,日本的政治体制与社会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成为了现代日本的基础。
本文将从幕府的成立、幕府的政治体制、社会形态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幕府的成立日本的幕府时期始于1603年,这一年,织田信长的将军世袭制崩溃,在战国时代的混乱局面下,德川家康发动了关原之战,并于此战中胜利,取代了织田信长和豊臣秀吉成为日本的最高统治者。
德川家康于同年被封为大将军,这也是幕府时期的开始。
幕府时期的日本由于实行了闭关锁国政策,与外界的交往十分有限,因此在此期间,日本独立发展出了自己的政治体制与社会形态,而且这些东西仍影响到了现代日本。
二、幕府的政治体制1.幕府的组织幕府制度的核心是大将军,德川家康成为大将军后,便创立了幕府的体制组织,其层次结构为:中央行政机关,分为将军府和老中枢,领土依照领主支配,幕府设立了十多个直接支配的领地——日光山、江戶、大坂——并辖掌了“天下五位”等诸多职位,这些职位承担了宗教、财政、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责任。
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立了游击队、豪族、治安队等机构,以维护社会稳定。
2.幕府的理论支撑德川家康在成立幕府时,以“天下太平”为口号,并提出“武士分与商人、农民分与艺术家,各有其职责,各尽其责”的主张,也就是所谓的“江户时代的家谱分工理论”。
这一理念规定,一旦出现了农耕和工业的分工,那么社会应该以家庭,而不是自愿的集体为基础。
此外,幕府还提倡学问,强调了士农工商四民的教育重要性。
三、幕府时期的社会形态幕府时期的日本出现了士族、农民、商人与城市居民四类社会,不同社会之间依据职业差异而划分特定的生活方式,各自发挥出适应特定职务的功能。
这些社会被称为“四民”,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组织结构如下所示:1.士族士族指的是幕府的统治者和次一级别的贵族,后者又分为大名、藩主等级别。
在幕府时期,士族拥有特权,但同时也承载着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责任。
日本郡县制度
日本郡县制度日本郡县制度,简称“郡县制”,是在日本汉字篆书中建立的一种行政体制,它在日本历史上延续了600余年。
它以郡县为最小的行政单位,以州为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现代化的行政体系。
日本的郡县制度源于795年的和顺时代,最初只有两个郡,现在郡县制度覆盖全国48个县,前途509个市,四百五十三个乡,七万七千多个村落,分散构成的行政网络,使日本的政策执行更加分散、灵活和实效。
日本郡县制度以分层县州,内部分两级县市乡,每个郡有县政府,每个县有县令和市政府。
凡是县内有一定人口或一定行政机关的乡村,统称“乡”。
县和乡都组成州。
日本郡县制度的核心思想是“放射式管理”,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政策及规定,由分层县州向基层县乡放射下去,让各县乡负责实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策的有效性。
而基层县乡又将政策方针及限制条件,由底层乡向上层县放射,通过州到县,再从县到乡,这种反复传递,使政策和限制条件更加完善、细化、灵活,最终实现贯彻落实的目的。
郡县制度由构成部分来看,它包括行政区划系统、机关系统、公有财产系统、内务事务系统、财政系统、行政服务处置系统。
它们分别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安排、财政缴纳、机电维护、必要费用支付、行政服务处置。
与此同时,郡县制度还要求各郡县机关及相应郡乡之间要建立和谐的处境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及工作效率的提高,以实现就业、人权、社会治安的良性发展与维护。
事实上,日本的郡县制度,由于有效地实现了特定工作的职责分工、财政流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极大的促进了地区的整体发展,一直被誉为日本现代化进程中优秀的模型。
日本郡县制度是一种反映晚汉至汉字晚期日本行政体系演变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史的有效实践,它被全球政治学家誉为有益的经验与教训。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日本的行政改革,据说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德川慕府。
1868年明治维新后,每逢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时,往往要进行所谓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已经先后进行过几十次行政改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从二次大战后到五十年代末是日本行政改革和的第一个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为适应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政治体制民主化的需要,日本政府撤销了陆军省、海军省、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神祗院等战时行政机构和内务省,设置了经济安定本部、劳动省,把宫内省改组为宫内厅,把司法省和内阁法制局改组为法务厅,设置了建设省、人事院。
1949年6月,为了重点加强行政职能并精简机构,日本政府将总理厅升格为总理府,经济安定本部升格为府省级,地方财政委员会与原总理厅官房自治课合并为地方自治厅;法务厅改为法务府;在大藏省内设立国税厅;商工省与贸易厅合并为通商产业省等。
各府省厅的内部部局的数量平均压缩了30%.(二)从六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初是日本行政改革的第二时期。
改革的重点转向促进行政运行现代化。
为了从根本上改革行政体制,日本政府于1962年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于1964年9月提出在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关于行政改革的意见》。
这个《意见》的基本方针,不再像过去那样以削减机构和编制为行政改革的主要目的,而是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下列目标:一是加强行政机构的综合、调整职能;二是在行政工作中彻底实行民主;三是防止并控制行政机构过分庞大,消除行政事务过分集中于中央的偏向;四是促进行政工作运行的合理化、高效化;五是对行政工作所提出新要求采取对策;六是振作公务员的精神。
由于这些意见得到了国民的广泛支持,日本政府设置了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领导、事务当局为成员的行政改革本部以推动这些意见的落实。
1965年8月又成立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委员长、民间人士为委员的行政监理委员会,全力促进临时行政调查会意见的落实。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日本国的行政制度,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国家中央行政制度、日本地方行政制度、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日本政府行政过程、日本行政制度改革。
一、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立法机关: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行政机关: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
司法机关: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
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日本的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由以上可知日本的整个政治制度可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日本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显然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所差别:英国宪法中规定英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日本天皇就只是国家民族的象征。
日本天皇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古代、近代、当代三大阶段。
古代天皇制始于公元7世纪,近代天皇制始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当代天皇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
当代天皇制由专制主义变为象征制,天皇无任何实权,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但是仍然具有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威性,是日本国家和国民意志的象征。
君主立宪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在现代,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日本国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国会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天皇的实际权力被减至零,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日本天皇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任何权力的君主。
日本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日本国是多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日本现行政治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主要依据的。
根据宪法,日本采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同英国类似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对行政、财政、司法拥有监督权,可决定内阁首相从选,有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国家财政议案,可对玩忽职守和违反法律的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甚至予以罢免。
众议院有权通过内阁不信任案。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领导下,总揽全国行政大权,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它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大选,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等。
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形式上同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提名下级法官。
检察机关是各“检察厅”,统管检察官事务,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归内阁法务省管辖。
法务大臣有权统一指挥检察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挥每个检察官,而只能通过检察总长进行。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而且,日本现在还存在天皇制。
根据宪法,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不再拥有政治上的一切权力,只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一些形式上和礼仪上的国事活动。
日本明治维新后政治体制变迁
日本明治维新后政治体制变迁明治维新是指自1868年开始,日本由幕府制向近代化转型的过程。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日本的现代化进程及其发展方向。
幕府制的崩溃和中央集权明治维新前,日本处于幕府制下,由天皇和幕府共同统治,形成了独特的政治体制。
然而,自19世纪中叶以来,日本逐渐陷入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之中。
这些危机的爆发,标志着幕府制的走向终结。
在明治维新的早期,为了推进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新政府集中权力,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体系。
其核心政策是“一切国事归国统”,即将政府组织、政策制定、法律体系等一切活动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此外,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中央集权,新政府取消了幕府制度下的诸侯制度,将日本分割成一个个地区,每个地区由一个官派县令管辖。
这种统治方式直接推进了现代国家的形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的官僚制度。
建设官僚制度日本官僚制度的形成源于明治维新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新政府通过宪法等法律条款,规定了公务员的职务和职责,并建立了招聘和晋升机制。
官僚制度为日本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行政体系,使得中央政府更加具有集权性。
而随着日本现代化的进程,官僚制度愈发完善,成为了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精英人才相对集中的组织。
在新政府的引领下,日本的官僚主义不断发展,成为了日本政治体制中的独特现象。
官僚主义的存在推进了日本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进程,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由官僚主义引发的腐败问题等。
推动议会制发展明治维新后,在政治体制建设上,新政府积极倡导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开始推进议会制度的发展。
在1881年,由于厌恶官僚制度的某些方面,日本的农民、商人和知识分子等群体集体发起了“人民自己治理运动”。
该运动的核心要求为:要求推进政治改革,引入议会制度,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治理。
在此后的数年中,明治维新政府进行了广泛的政治改革,并在1890年颁布了宪法,正式引入了议会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体制与文化
日本幕府时代的体制与文化日本幕府时代,是指从1185年到1868年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日本由武士阶层统治,政权由幕府掌控。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一、政治体制在幕府时代,日本的政治体制是以幕府为中心的军事政权。
幕府是一个由武士统治的政府机构,实际掌握着对国家的最高权力。
幕府的首领被称为将军,他们派遣使臣巡视各地,确保统治的稳定性和秩序。
幕府还设置了一系列的官职来管理国家事务,如管轄武家领地的御家人,以及负责外交和国防的职位等。
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与中国的封建体制有所不同。
日本的幕府体制更加强调武士阶层的军事力量,并通过守护地和家族拥有的军事资源来确保自身的统治地位。
而封建体制则更强调地方官府对农民的管控,各级官僚负责监督地方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二、经济体制在幕府时代,日本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导,以同时也发展了手工业和商业。
在这个时期,日本农业的发展相对稳定,农民按照领主的支配来耕种土地,并交纳一定的赋税。
同时,由于幕府时代的和平,农民也能够有一定的富余资金和时间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
手工业主要以家庭手工业为主,如纺织业、陶瓷业等,而商业则以城市中的市场和店铺为主要形式。
幕府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他们在经济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确保商品的畅销。
幕府还鼓励特殊行业的发展,如蚕桑业,以提供丝绸制品的原材料。
此外,幕府还实行了积极的农田开发政策,以扩大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
三、文化发展在幕府时代,日本的文化呈现出多样化和独特的特点。
这个时期的文化主要由武士阶层和庶民阶层共同创造和传承。
武士文化注重武道精神和礼仪规范,崇尚勇敢、忠诚和荣誉感。
他们还发展了诗歌、绘画和茶道等艺术形式,以丰富自己的生活。
庶民阶层的文化则更加注重日常生活和艺术表现。
在这个时期,日本的文学创作达到了巅峰,如《源氏物语》等名著便是在这个时期问世。
另外,日本的传统戏剧形式——能剧和歌舞伎也在幕府时代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和普及。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具体来说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叫君主立宪制)。
日本政府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议会、内阁和法院行使相应的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政党制度日本有多党制。
虽然有很多政党在国会占据席位,但自民党从1955年开始已经垄断了几十年的权力,其他政党也在途中掌权了一段时间。
许多预定管理的政策议程文件来不及公布,或者它们要么胎死腹中,要么被自民党搁置。
自民党内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停止。
在斗争中,主流和反主流不断重组,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
(几大党:自民党、公明党、民主党、共产党、社民党等。
),现在的安倍政权是两党(自由党和公明党)的联盟。
因为形势、政策、舆论、投票、理念,不得不临时联手,这是有策略无策略。
每个人都想占主导地位,但是要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这样的眼神,挺符合与人分享功绩的任用机制。
宪法制定是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权力的体现,按常理,中国的由中国人来定,美国的由美国人说了算,俄罗斯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审议通过。
可恰恰邻国日本的宪法是由美国人代劳编写和定稿的,why?大家都懂,不再讨论了。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从以上不难看出,二战结束后美国就全领域的实权操控日本这个国家。
作为美国的仆人也好,附属国也好,远东地区的桥头堡或第一岛链守护者也罢,对日本的定位就是要钱给钱(现金提款机),要人给人(富商精英),要地给地(驻日美军)。
对内对外政策我来定,安全争端危机我来搞。
(美帝并不是慈善家,比如:钓鱼岛争端,朝鲜的日本人质和导弹问题,日韩领土争端等等,重大问题上也玩两手策略,模糊自己对日本的防务承诺,两头获利等常套手段。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是一个独特而复杂的体系,深受其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影响。
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由天皇、内阁、议会和司法系统组成。
在这个政治框架中,各个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确保政府的平衡和稳定。
天皇制度
日本的天皇制度源自古代日本的传统,天皇被认为是神圣的象征,具有极高的
威望和地位,但在宪法中被规定为仅具备象征意义,没有实际权力。
天皇的职责主要为出席仪式、发表演讲以及传达传统价值观。
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由首相和各个部门长官组成,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
首相由国会选举
产生,并在议会上获得多数支持后被任命为首相。
内阁负责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负责紧密合作的内阁成员共同制定政策。
议会
日本议会是国会,分为两个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是由普通公民选举
产生的,代表日本人民的利益。
而参议院则由选出来的地方议员和中央委员会成员构成。
议会负责通过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国家的重要事务。
司法系统
日本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确保司法公正和决定的尊重。
法官由
法律职业人员组成,独立地解释和执行法律。
日本的司法体系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稳健和公正的法治体系,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的体系,确保了政府的
运作并维系了社会秩序。
虽然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面对和解决,但整体来说,日本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日本现代概况
日本首相频繁更替
——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总理大臣,简称总理大臣、总理,通称首相,是日本 内阁的最高首长,也是日本实际的政府首脑,领导各行政机 关运作。其产生方式为国会议员之中择一提名,经国会议决 指名,再形式上由天皇任命。日本第一任内阁总理大臣为伊 藤博文,最初的时候是由推翻德川幕府的明治维新有功的人 担任内阁总理大臣。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定,具有政治实力的人组成的枢密院推荐总理大臣,由天皇 任命总理大臣。 关于内阁总理大臣的现行法规,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 施迄今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总理 大臣人选,并召开联席会议以进行表决(此程序称为“首班 指名”),后再由天皇任命;同时,根据《日本国宪法》第 66条第2项,军人不能成为总理大臣。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
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 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一样,天皇于日本只有元 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
日本国宪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权在民、基 本人权的尊重和和平主义。日本实行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 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 体及中央省厅。
85年-95年日经平均股价 变动简图
什么叫泡沫经济
泡沫经济:虚拟资本过 度增长与相关交易持续 膨胀日益脱离实物资本 的增长和实业部门的成 长,金融证券、地产价 格飞涨,投机交易极为 活跃的经济现象。
日本泡沫经济的最佳缩影:疯狂的 银行 金刚柱般的大楼是日本泡沫经济的产物
日本泡沫经济形成的原因
货币政策过度宽松造就日本泡沫
日本现代史
主 要 内 容
政治
外交
经济
现代是历史时代的 划分之一。在世界 史上,一般作为资 本主义社会与社会 主义社会并立的时 代,虽指第一次世 界大战以后,但在 日本历史上多指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日本的政治体制以及五五体制
日本的政治体制以及五五体制一、日本的民主改革1、战后日本民主改革的起因(1)国际原因(国际力量):从1868年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是一个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国家。
在中国和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打击下,日本帝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惨败。
1947年6月19日,由参加对日作战的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等11个国家组成的盟国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
决议规定:为了“建立国际安全与安定”,“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必须“消灭军国主义势力”,“并在其政治、经济与文化各领域内建立民主原则”,“使日本军国主义不能复活。
”日本投降后,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关于改革日本的规定。
相关阅读:此文件乃对投降后日本之一般政策之声明。
但并未涉及一切关于占领日本所需之政策决定, 凡本文件未包括或未充分述及之事项, 将另行分别处理之。
序言1945年9月2日,日本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现在此等国家之部队, 正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指挥之下,对日本加以军事占领。
......各代表深知此项安全与安定,端赖下列各项: 第一、完全摧毁日本之军事机构。
因此机构为其数十年来实行侵略之主要手段; 第二、设置政治经济诸条件, 使日本之军国主义不能复活;第三、使日本人彻底了解其战争意志, 征服计划,以及达成此种计划之方法, 以使彼等濒于毁灭。
各代表团因此决议:日本在决意放弃一切军国主义, 愿与世界其他各国和平相处,并在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各领域内建立民主原则之前,不准其管理其自身之命运。
......各代表对日本采取下列基本目标与政策:第一部分最终目标一. 对投降后日本之政策应依据下列最终目标:(甲) 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之威胁。
(乙) 尽速树立一民主和平之政府, 一履行其国际责任, 尊重他国权利并支持联合国之目标。
此项政府应根据日本人民自由表达之意志而建立之。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日本的政治制度
议会是政治舞台的中心,但只议政表态,实际的问题,要政府解决,政府的权力又集中在内阁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权力,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在选举中获得稳定多数及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相当微妙和复杂。如果首相是党内最大派系的领袖,便可以像英国首相一样大权独揽,甚至在下野后仍可以操纵大权。
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议”“行”的一致还取决于执政党在议会有无优势,有多大优势,能否保持这种优势。自民党在1993年以后都是和别的小党组成联合政府,如果照顾不到小党的利益,就会产生政府下台的危机,所以自民党不容易推行自己的政策。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4、自民党决策体制的变化
小泉提出政府政策的决策过程脱离政调会完全由内阁控制,加强内阁主导可以使自民党迅速调整政策,适应政治形势的变化。但此举遭到自民党议员的反对,能否成功还要看以后的发展变化。今后自民党政府还会继续抵制族议员对政府政策的干预,但目前来看,族议员还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
5、构造改革对今后的影响
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其特点为议会中心、内阁集权、“议”“行”相容、议会内阁互相制约。
根据日本内阁制原则,哪个政党执政,取决于其在议会拥有多数议席或能结盟凑足多数。所以政党活动首先而且主要围绕争夺国会议席进行。只有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政党才能组阁,否则就沦为在野党。政党发挥的影响力也取决于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
日本行政体制分析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 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 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 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 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 。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内阁。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议行相容 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 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 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 议会内阁相互制约 日本议会对内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监督政府的活动,特 别是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当然, 内阁反过来也可解散议会。若是前者,议员还可以照当 ;若是后者,议会和内阁要重新组成。议会要政府下台 ,政府就要议会解散;所以双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轻举 妄动。
法院
司法部门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 )组成。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 法和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 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法院 有权认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
内阁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 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 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 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 国务大臣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 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 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 、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 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
天皇
天皇: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 ,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 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 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 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源自 国会行政不服申诉
日本政治体制
1992年,自民党的形象因副总裁金丸信的非法政治捐款事件等丑闻而严重受损,使国民对自民党失去了信心。1993年7月,日本举行众议院选举,执政长达38年之久的日本自民党在众议院511个议席中仅获得223席,自民党成为在野党。其后,自民党数度与其他党派组成联合政府。从2003年11月起,自民党与公明党两党联合执政至2009年。2009年8月,在第45届日本国会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在众议院全部480个议席中仅获得119席,最大在野党民主党获得308席,取得空前胜利。这是自民党自1993年短暂下野以来的第二次下野,但却是自民党自1955年成立以来首次失去国会第一大党地位,也是首次因败给另一大政党而下野。
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对国家行为是否合适拥有最终的判断权限,因此应该是最高的权限。由此日本应是司法国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极主义,对于国会、内阁(所谓政治部门)的判断,持有异议也是相对谦逊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国民主权。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世袭君主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名统合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
A9011 政治体制
一. 概述
日本是以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天皇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组成的内阁。首相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由三大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机构组成。
三大机构包括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负责立法和监督政府。
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有自由民主党和公明党等。
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选举制,选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参与政治决策。
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部门组成,负责实施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日本的政治结构体现了分权制衡和民主原则,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引言: 概述日本政治结构正文: 日本政府的三大机构, 日本的议会制度, 日本的政党制度,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的行政机构结论: 总结日本政治结构关键词: 日本政治结构, 政府机构, 议会制度, 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 行政机构, 政治体制, 政治组织, 日本国会, 内阁制度, 选举方式, 行政部门, 民主制度.1. 引言1.1 概述日本政治结构日本政治结构是指日本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包括政府的各个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机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是基于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立的机构,相互制衡、独立运作。
日本政府的三大机构分别是内阁、国会和最高法院。
内阁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负责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两院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参议院,负责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的活动。
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审理案件并维护法律的正义。
日本的议会制度采用双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参与立法过程,经过双院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律。
日本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制,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组阁,但自民党和民主党是两大主要政党。
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选举制,选民通过直接选举代表进入国会。
日本的行政机构包括各个部门和官僚机构,负责实施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日本政治结构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分权原则,保障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日本政治制度简述
日本政治制度简述1、日本政治体系的特点日本政治体系有几个特点,一个是派阀政治特征,一个是曾经的长期一党操控的稳定局面以及现今多党竞争的混乱局面,还有就是文官体系的自主性高,最后就是整个日本政治一直都有外界因素干扰的痕迹。
1.派阀政治特征日本政治中的派阀特性从日本进入现代国家后就一直存在,这个特点是与日本长期处于分封制组织形式下的产物。
实际上各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都和其历史传统相关,由于日本长期处于分封领主式的政治体制,也发展出相应的武士道文化。
当进入现代社会后,这种文化模式及组织经验自然就会产生政治派阀,即便是在一个党内某些小集团的联系也相当紧密,而由于日本长期的领主间的外交知识积累,各个小集团也容易形成一定规模的派阀。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建立两院制国会,但此时政党还没有形成,国会的性质也就是地方精英的集合,导致内阁权力很大,做为立法机构的国会无法控制内阁决议,此时的日本政治实际是少数人的寡头政治。
1889年宪法赋予了国会否决权,尤其是财政法案方面,国会议员由于对现代知识的认识加深更加看重。
随着国会权力扩大和社会精英对西方的逐步认识,从1918年到1932年期间是大正民主时期,期间政党作用也在增强,开始控制国会从而控制内阁。
这是社会知识逐步增加所产生的作用,也是这一段时间,通过统制经济模式导致官僚体系增强的结果。
但由于日本的历史文化特征,导致政党内部联系很紧密,近乎于后来的政治派阀,从而导致内阁权力依然很大。
尽管内阁从法律讲没有解雇文官的权力,但依然逐步通过升迁罢黜等手段控制整个官僚体系。
由于日本的历史文化特征以及统制经济模式的作用,在经济层面,逐步形成大的财阀集团。
而随着选举的普及,以及大财阀的利益诉求,政党此时为赢得选举,开始和维新后逐步形成的财阀联合,使得整个政治出现了腐败现象。
再加上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和底层大范围的贫穷,给了军人以控制政治的机会。
1932年,首相犬养毅被暗杀(应是被谋杀,杀人者并不隐藏身份),日本进入军国主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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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 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 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 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 国务大臣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 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 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 、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 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
日本政治体制
日本政治发展简介
日本地处东亚,是太平洋西岸的一个岛国,其历史起 步较晚,大约在在公园1世纪才开始步入文明社会,出 现上百个部落。公园5世纪,本州中部一个较发达的国 家大和国统一了日本。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 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 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 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 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 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 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 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 。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内阁。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议行相容 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 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 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 议会内阁相互制约 日本议会对内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监督政府的活动,特 别是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当然, 内阁反过来也可解散议会。若是前者,议员还可以照当 ;若是后者,议会和内阁要重新组成。议会要政府下台 ,政府就要议会解散;所以双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轻举 妄动。
行政不服申诉
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是指国民认为行政厅的行政处 分行为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特向有关行 政厅提出请求,以求得改变或者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 结果的法律制度。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事项有: 1.处分事项 2.事实行为 3.不作为
日本行政裁判
日本的行政裁判,是指由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之外的 行政委员会或者相当的行政机关,依据准司法程序处 理某些特定争议的法律制度。 日本的行政裁判主要有两类: 1.为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这是一种 事后救济程序; 2.为审查对行政行为不服进行的行政裁判,这是作为 事前程序的行政裁判。
天皇
天皇: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 ,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 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 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 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国会
日本政治制度总述
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采用三权分立制。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 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 所组成。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 ,作出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表决法律草案, 决定预算,承认条约,对法官的弹劾审判,提 议修改宪法等
行政案件诉讼
日本的行政诉讼,不同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 系国家的双轨制行政诉讼体制,也不同于英美 国家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单轨制行政诉讼体制, 日本则属于混合制。 提起行政诉讼采用自由选择主义,即国民是直 接提起诉讼还是先提起请求不服审查,或者两 者同时提起,由原告自由选择。 这一点也不同于中国的行政诉讼。
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采用四级三审制。 即原则上从地方法院开始,不服可以上诉 至高等法院,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 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
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 难免,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出...
汪超 政管(3)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