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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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文件,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文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一般应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一单位实施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

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委托方式采购的项目,估算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提前报集团公司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组

织委托采购;同时,对采购价格和采购结果应报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在采购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在对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充分测算的基础上设置最高限价。

第九条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计划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抢险救灾等项目,应及时进行计划增补和调整。

第二章询价

第十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一条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写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包括项目概况、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标准、报价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支付方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二条询价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单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编制响应文件并报价。

第十三条询价小组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接收响应文件,并在

规定的时间当场宣布报价。参与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

性要求的单位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成交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五条在评审工作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后,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第十六条成交人确定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八条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写谈判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标准、报价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支付方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九条谈判小组应从符合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能力的单位中确定不少于3家单位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条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接收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家单位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

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二条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成交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 个,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三条在评审工作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后,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确定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四章委托

第二十五条采用委托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十六条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内容,根据市场价格信息、类似项目招标价格等因素与拟实施单位确定价格、质量目标、履行期限等,并记录商定的过程与结果。

第二十七条采购金额低于集团公司招标限额的项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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