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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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案例
许可应有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案例】浙江省某市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对老城区进行拆迁。该市城市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上的时间为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
但是由于领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和拆迁户(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的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工程就一直没能进行。一直拖到2003年,在早已过了拆迁期限的情况下,原拆迁人对拆迁户发出拆迁通知书,要对该地区进行拆迁。不少拆迁户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
代理本案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雄武律师表示,对于这样的情形,一般人都会想这是违法的,时效都过了,还能合法吗?按照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特定的行政许可也是有特定权限、范围、条件等要求的,但同时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一章中也提到了对于有效期届满而延续的要进行注销。而像这个案子,有效期是届满了,但却没有注销,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许可证才能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非法变更许可要赔偿
【案例】1996年3月15日,被告河北邢台市地质矿产局为王窑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证邢冶字(1996)第SJ001号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载明,该矿隶属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福成。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王海生伙同该矿承包人朱延文一同填写《邢台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
请登记表》,伪造王福成签字及手印并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海生,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至其他单位”。1996年9月25日,邢台市地质矿产局签署同意意见,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法院还查明,王窑村联办矿至今未进行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原告王福成则称,王窑村联办矿是其多方联系报批取得的,并以集体名义申请办证,朱延文未经其同意,即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王福成变更为王海生,而被告未能发现并制止,反而签发证件,侵犯了原告的采矿经营自主权,应撤销许可并赔偿损失。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窑村联办矿资源开采权是批给集体企业的,应由集体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王窑村作为企业所有人有权决定负责人的人选。因此本案争议的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负责人是经王窑村委会申请、有关部门上报的,邢台市地质矿产局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所报材料,依法准许变更,所以是合法的。原告王福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河北高院认为,邢台市地质矿产局应依法进行变更,但是执法不严,疏于审查。最终判决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的事实理由不存在。
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案子如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同时原告的企业经工商登记过的话,那么就可以向原来作出变更的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注册税务师的尴尬
【案例】7月1日以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展业务,那么整个行业发展将会受到极
大的制约。
如果在7月1日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不出台特别立法,那么届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从法律上宣告现有的注册税务师资格无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律师告诉记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职业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认可,国务院各部委均无权设立职业许可,而目前的“注册税务师”是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设立的职业许可。这位人士还说,注册税务师不同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因为律师是按照《律师法》设立的职业许可,注册会计师也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职业许可,但是注册税务师仅仅是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设立的,而新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授权这些部委拥有这些权力。
许多业内人士已经意识到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业内已经达成的共识是:7月1日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展业务,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将受到极大制约,并可能直接影响注册税务师资格及行业存在的合法性。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在今年3月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该协会副会长郝如玉委员曾递交了一份有关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立法步伐的提案。她向记者强调:注册税务师业务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技能,并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需按照《行政许可法》,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国从1996年确立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8年开始组织全国范围的资格考试,目前注册税务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截至2003年底,中国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为5.6万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6万人;目前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488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主要从事涉税事项的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等业务。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5.6万名注册税务师将何去何从?注册税务师行业怎样发展?这些问题已成为中税协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关注的焦点。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