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ppt课件
合集下载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ppt课件
2015年中央1号文件第23条:稳步推进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 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 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六)对土地征收政策的讨论
(七)小结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 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部署了“建立城乡 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 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 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农民公 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第一次重大调整
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民 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 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 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但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 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从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 设用地差异较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几 乎就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
这种画地为牢式的土地资源配置,与市场配置 资源的一般规律不相适应。于是,法律又作出例外 规定,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抵押”。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ppt课件
第二次重大调整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仍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 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明确规定,“农用地转 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六、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变革
新“三农”的三大关系
SUCCESS
THANK YOU
2019/6/4
3. 改革时期: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构建
第一,宅基地的归属与权利限制。 198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 地的紧急通知》,明确“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 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 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 瓦等。” 1982年《宪法》、1986年、1988年、1998年《 土地管理法》皆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四农村宅基地制度与改革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一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五若干试点案例六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变革五近年来的微调和发展趋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继承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的成果。 “脱衣服”和“穿衣服”(以土地换社 保)。 “农”三件(土地)换 “城”五件(保 障)。
重庆模式
城市扩展
民生发展
产业增长
住房
教育
医疗
农村宅基地确权PPT模板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添加标题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您 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0
2
添加标题文字
在此处添加详细描述文本,尽量与标题文本语言风格相符,语言 描述尽量简洁生动,尽可能概括出段落内容。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03 02
01
请替换文字内容
在此录入图表的综合描述说 明。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 合描述说明,
请替换文字内容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 您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 您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 您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复制您的文本后粘贴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 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 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 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
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 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 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 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添加标题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您 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0
2
添加标题文字
在此处添加详细描述文本,尽量与标题文本语言风格相符,语言 描述尽量简洁生动,尽可能概括出段落内容。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03 02
01
请替换文字内容
在此录入图表的综合描述说 明。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 合描述说明,
请替换文字内容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 您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 您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内容,或者将 您的文字内容复制在这里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您的内容。
添加标题文字
输入您的内容或者通过右键复制粘贴 您的内容,并选择只保留文字。输入
复制您的文本后粘贴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 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 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 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
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 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 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 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
宅基地课件ppt - 广西农民土地权益普法咨询中心农民土地权.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 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 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 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 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 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 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 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 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 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三 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城郊结合部宅 基地流转空前活跃,但流转活跃程度及流 转方式都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主要表 现为:近郊较远郊更为活跃,离城市中心 距离越近流转越活跃;工业区、农场周边 的宅基地流转较为活跃;同时近郊主要是 以宅基地和农宅的短期租赁形式进行流转, 远郊且风光秀丽区域主要是长期租赁及宅 基地和农宅买卖形式进行流动。
评析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连同房屋一起 移转?房屋买受人如果不在宅基地使用权 核发主体范围内,是否必然导致房屋买卖 行为无效?
《土租,但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时 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流转 未作明确规定,理解上易产生 歧义。
如果农村居民买卖房屋包括同时转让宅基 地使用权,则不利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且受让人很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中 关于宅基地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定,借房屋 买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某些营利开 发,使宅基地的原有功能发生改变;如果 不包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仅房屋买卖行 为从表面分析因不涉及宅基地的流转而合 法有效,又将违反了“房地一致”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课件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国务院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三)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四)二女绝育户; (五)确需分家立户的; (六)原宅基地户平未达规定的标准确实不够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原则
1、坚持符合规划原则。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村庄规划整治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
地;
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控制用地面积,禁止超标审批,非法超占;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结合村庄规划,充分
2、《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 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 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浇地、菜地, 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他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 (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政发〔1996〕31号
该通知是1996年12月12日正式印发的。其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了以下规定: (一)出卖房屋或有房屋出租的; (二)变相立户或过早立户,不符合分户建房规定的; (三)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占用重点农田的; (四)选址不落实和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建房条件(资金、材料等)尚不具备的; (六)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增加人口,造成需要新建住宅的; (七)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需搬迁,但不退还旧宅基地的; (八)原批准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未竣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国务院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三)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四)二女绝育户; (五)确需分家立户的; (六)原宅基地户平未达规定的标准确实不够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原则
1、坚持符合规划原则。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村庄规划整治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
地;
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控制用地面积,禁止超标审批,非法超占;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结合村庄规划,充分
2、《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 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 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浇地、菜地, 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他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 (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政发〔1996〕31号
该通知是1996年12月12日正式印发的。其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了以下规定: (一)出卖房屋或有房屋出租的; (二)变相立户或过早立户,不符合分户建房规定的; (三)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占用重点农田的; (四)选址不落实和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建房条件(资金、材料等)尚不具备的; (六)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增加人口,造成需要新建住宅的; (七)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需搬迁,但不退还旧宅基地的; (八)原批准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未竣工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ppt课件
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前提是明确处分权。首先,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 对村庄用地的规划利用权,现阶段,在城镇化地区应立足未来,提倡统一规划、 集中建设,在传统农区应因地制宜,提倡统规自建、多户联建;其次,应适度强 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权利;再次,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 监督权。核心是明确收益权。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按照一 定比例分享流转收益,在征地补偿时参与收益分配。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集体 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质性体现。
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 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 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 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你用地,我拿钱”。过去,宅基地是谁的,就只能归谁用,使用权就是资 格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出租。而文件出台后,使用权就灵活多了,既能转让、 还可出租、还可入股,甚至还能互换,这简直就是送钱呀!
5.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带来哪些制度红利
①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从土地供给端,让集体土地入市。 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较为成熟,主要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类似的概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就包括了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专家认为对宅基地的改革,主要会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1)截止2016年, 农民工数量为2.8亿人,同时,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7亿人,且每年均在增长。外 出农民工中,由于户籍和所在地分离,会导致家乡宅基地的部分空置,也即浪费 了“使用权”;2)农民工的租房比例为62%,购房的比重不足3%,剩余通过雇 主提供等其他方式解决。但农民工的人均租房面积仅19平方米。目前的三权分置, 一旦实施,可以通过确定所有权、稳定资格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带来土地 供给的增加。
农村宅基地PPT课件
尤其是我国将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的消息更是引爆了舆论。
一是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 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 ,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 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 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
宅基地:就是农民在农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三权: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过去的情况: 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
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 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 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
类似的概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就包括了所有权、资格权、使用 权。
专家认为对宅基地的改革,主要会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1)截 止2016年,农民工数量为2.8亿人,同时,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7亿人, 且每年均在增长。外出农民工中,由于户籍和所在地分离,会导致家乡 宅基地的部分空置,也即浪费了“使用权”;2)农民工的租房比例为 62%,购房的比重不足3%,剩余通过雇主提供等其他方式解决。但农民 工的人均租房面积仅19平方米。目前的三权分置,一旦实施,可以通过 确定所有权、稳定资格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带来土地供给的增加。
-
6
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带来哪些制度红利?
②人口流动和户籍固化的转换更加顺畅,在农地改革后再一次释放 劳动力制度红利。
农地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劳工的积极性,宅基地改革的目的是解 放劳动力,从事效率更高的其他产业。过去人口的“伪”流动,在于不 能固化人口,用工需求的不稳定对降低企业效率。不能固化人口的原因 在于严格的户籍落户政策和潜在的宅基地权益,使得农民工不愿意放弃 农民的身份。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如果能够在稳定农民工的宅基地资格 权的情况之下、进行使用权的流转,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提高了农民工的 购买力,也提高了农民工愿意“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动力。类比 日本1973年之后,市町村合并过程中通过征收土地让农民获得大量的财 产性收入,加快了农民工进城的速度,也带来了农民购买力的增强。同 时,经过户籍固化的农民工可以保证更稳定的企业用工需求。因此,这 次宅基地改革,将再一次释放劳动力的制度红利。
一是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 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 ,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 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 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
宅基地:就是农民在农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三权: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过去的情况: 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
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 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 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
类似的概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就包括了所有权、资格权、使用 权。
专家认为对宅基地的改革,主要会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1)截 止2016年,农民工数量为2.8亿人,同时,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7亿人, 且每年均在增长。外出农民工中,由于户籍和所在地分离,会导致家乡 宅基地的部分空置,也即浪费了“使用权”;2)农民工的租房比例为 62%,购房的比重不足3%,剩余通过雇主提供等其他方式解决。但农民 工的人均租房面积仅19平方米。目前的三权分置,一旦实施,可以通过 确定所有权、稳定资格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带来土地供给的增加。
-
6
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带来哪些制度红利?
②人口流动和户籍固化的转换更加顺畅,在农地改革后再一次释放 劳动力制度红利。
农地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劳工的积极性,宅基地改革的目的是解 放劳动力,从事效率更高的其他产业。过去人口的“伪”流动,在于不 能固化人口,用工需求的不稳定对降低企业效率。不能固化人口的原因 在于严格的户籍落户政策和潜在的宅基地权益,使得农民工不愿意放弃 农民的身份。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如果能够在稳定农民工的宅基地资格 权的情况之下、进行使用权的流转,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提高了农民工的 购买力,也提高了农民工愿意“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动力。类比 日本1973年之后,市町村合并过程中通过征收土地让农民获得大量的财 产性收入,加快了农民工进城的速度,也带来了农民购买力的增强。同 时,经过户籍固化的农民工可以保证更稳定的企业用工需求。因此,这 次宅基地改革,将再一次释放劳动力的制度红利。
宅基地的管理利用与改 革讲座课件ppt
禁:禁买、禁发证”,“房屋不得抵押”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严格管控阶段阶段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特征: 在所有权方面: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农民取得宅基地需要通过“申请—审
查—批准”流程, 批准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在流转方面:限制流转, 加强对宅基地管控, 对于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2、互助合作运动时期(1953-1958):
从1953年开始,中国农村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初级社阶段,农民土地所有权仍为私 有,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
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1956《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
1997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一户一宅 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购买
农民住宅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一户一宅”,“制定标准”,“两个严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完善制度阶段
宅基地立法特点:出现“准专门立法”;立法比较分散。 宅基地的性质: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 宅基地立法的内容: ➢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 社员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 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严格管控阶段阶段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特征: 在所有权方面: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农民取得宅基地需要通过“申请—审
查—批准”流程, 批准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在流转方面:限制流转, 加强对宅基地管控, 对于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2、互助合作运动时期(1953-1958):
从1953年开始,中国农村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初级社阶段,农民土地所有权仍为私 有,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
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1956《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
1997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一户一宅 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购买
农民住宅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一户一宅”,“制定标准”,“两个严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完善制度阶段
宅基地立法特点:出现“准专门立法”;立法比较分散。 宅基地的性质: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 宅基地立法的内容: ➢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 社员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 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制度》课件
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与规范
总结词
农村土地流转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必须遵守相关规 定,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流转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包括不得改变土地的 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等。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合法。为了规范农村土地 流转市场,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 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总结词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等。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总结词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而丧失则可能因为放弃、转让、被征收等方式,同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手续。
05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农村土地征收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 行政行为。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补偿性等特点。强制性是指土地征收是国家行政行为,被征收人 必须服从;公益性是指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性是指国家依法给予被征 收土地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减少 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
02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农村宅基地制度PPT课件
13
农民所有制 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合一
使用权自由流转 私人自治管理
集体所有制 两权分离 限制性流转 乡村理
14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取得权得不到保障 利用粗放与过度利用并存 财产属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15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一)“一户一宅”政策缺陷 二)使用权限制流转制度缺陷 三)无偿无限期制度缺陷 四)产权保障不够,产权体系和权能不完善 五)管理不到位,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和错位 六)管理体制存在障碍 七)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适应当前城乡一体化 过程中宅基地管理需求
11
流转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审批权限上收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98年《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规定农村村民建住 宅,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 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1
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8
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农民所有制 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合一
使用权自由流转 私人自治管理
集体所有制 两权分离 限制性流转 乡村理
14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取得权得不到保障 利用粗放与过度利用并存 财产属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15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一)“一户一宅”政策缺陷 二)使用权限制流转制度缺陷 三)无偿无限期制度缺陷 四)产权保障不够,产权体系和权能不完善 五)管理不到位,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和错位 六)管理体制存在障碍 七)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适应当前城乡一体化 过程中宅基地管理需求
11
流转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审批权限上收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98年《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规定农村村民建住 宅,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 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1
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8
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相关问题分析ppt课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界定 从广义上讲,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则是 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 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取得的集 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多以历史原 因形成,是指城镇居民基于对建筑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拥有所有权(通常称之为私房所有权)而取得的国有划 拨土地使用权。从狭义上讲,宅基地使用权特指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专门的规 定,并将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物权 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确定规范。 • 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
但也不排除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如,随着城乡人口流 动的加快,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居城镇,丧失了组织成员的 资格,但在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时,其仍享有原宅 基地使用权。还有部分非农业人员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在被继承房屋未拆除前,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更 有一些省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贯彻《土地管理法》过程 中自行制定了实施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部分非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经法定审批程序,也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7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 5.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由村民代
表大会或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是指使 用权人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而取得宅基地使用 权,如继承、买卖。
5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则是 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 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取得的集 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多以历史原 因形成,是指城镇居民基于对建筑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拥有所有权(通常称之为私房所有权)而取得的国有划 拨土地使用权。从狭义上讲,宅基地使用权特指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专门的规 定,并将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物权 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确定规范。 • 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
但也不排除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如,随着城乡人口流 动的加快,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居城镇,丧失了组织成员的 资格,但在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时,其仍享有原宅 基地使用权。还有部分非农业人员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在被继承房屋未拆除前,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更 有一些省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贯彻《土地管理法》过程 中自行制定了实施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部分非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经法定审批程序,也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7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 5.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由村民代
表大会或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是指使 用权人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而取得宅基地使用 权,如继承、买卖。
5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制度 PPT课件
8
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 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 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 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 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 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 生活的庭院用地。
3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确立了“规划控制、无偿分配、面积限定、分级限额审批”为核心的宅 基地分配(审批)与使用管理制度。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制定《村 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198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 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86 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1
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 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 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 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 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 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 生活的庭院用地。
3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确立了“规划控制、无偿分配、面积限定、分级限额审批”为核心的宅 基地分配(审批)与使用管理制度。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制定《村 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198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 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86 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1
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立了“规划控制、无偿分配、面积限定、分级限额审批”为核心的 宅基地分配(审批)与使用管理制度。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制定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198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 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 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1986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
中国宅基地制度雏形基本形成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禁止出租和买卖。
第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户 拥有宅基地长期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实行房地分离。农户对房屋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买卖、租赁、抵押、典当。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买卖和租赁 而转移。
第 五, 确 立 了 宅 基 地 的 依 法申 请 无 偿 取 得制度
8
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 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 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 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 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 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 生活的庭院用地。
3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6
第二阶段(1962~1981年底):宅基地归生产队集 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出台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社员的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
“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3年,中共中央出台 《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 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除了强调 “社员的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 出租和买卖”;“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 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 仍归生 产 队 所 有。”;“社员需新建房又没 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 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社员新建 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7
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以及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 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宅基地作为 农民私有土地的一部分,自然受到平等、合法保护。 1956年3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规定, “社员原有的坟 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 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 协助解决。” 《示范章程》 是第一部涉及到宅基地规定的法律。这一时期尽管 土地经历了农民私有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转变,但是农5 民的房屋 仍然保持了私有属性。
1949~1962年初
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
1962~1981年底
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82~1997年 1997-至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 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4
第一阶段: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且可 自由流转阶段
➢ 1998年8月29日《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 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 面积法定的基本制度。
10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宅基地。
➢ 1998年《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8年《土地 管理法》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宅基 地的相关条款;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1
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 1999年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 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此条款并将宅基地
第一阶段: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
• 宅基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所有权与 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即确定了农民对 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地位;
• 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房地权证书;农民享 有完全的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宅基 地买卖及出租等不受法律限制;
• 农村宅基地以农户为单位,平均分配、无偿 取得,不存在宅基地审批,无使用权上的身 份限制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法》规定: 1)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第1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
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第30条) 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明确提出: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
1995 年施行的《担保法》第 37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允许城镇农业户口居民有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9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建立基于成员权的宅基地福利分配、“一 户一宅”的宅基地基本制度:
➢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央[97]11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每 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 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中国宅基地制度雏形基本形成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禁止出租和买卖。
第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户 拥有宅基地长期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实行房地分离。农户对房屋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买卖、租赁、抵押、典当。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买卖和租赁 而转移。
第 五, 确 立 了 宅 基 地 的 依 法申 请 无 偿 取 得制度
8
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 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 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 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 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 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 生活的庭院用地。
3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6
第二阶段(1962~1981年底):宅基地归生产队集 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出台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社员的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
“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3年,中共中央出台 《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 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除了强调 “社员的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 出租和买卖”;“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 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 仍归生 产 队 所 有。”;“社员需新建房又没 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 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社员新建 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7
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以及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 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宅基地作为 农民私有土地的一部分,自然受到平等、合法保护。 1956年3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规定, “社员原有的坟 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 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 协助解决。” 《示范章程》 是第一部涉及到宅基地规定的法律。这一时期尽管 土地经历了农民私有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转变,但是农5 民的房屋 仍然保持了私有属性。
1949~1962年初
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
1962~1981年底
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82~1997年 1997-至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 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4
第一阶段: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且可 自由流转阶段
➢ 1998年8月29日《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 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 面积法定的基本制度。
10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宅基地。
➢ 1998年《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8年《土地 管理法》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宅基 地的相关条款;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1
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 1999年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 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此条款并将宅基地
第一阶段: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
• 宅基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所有权与 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即确定了农民对 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地位;
• 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房地权证书;农民享 有完全的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宅基 地买卖及出租等不受法律限制;
• 农村宅基地以农户为单位,平均分配、无偿 取得,不存在宅基地审批,无使用权上的身 份限制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法》规定: 1)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第1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
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第30条) 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明确提出: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
1995 年施行的《担保法》第 37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允许城镇农业户口居民有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9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建立基于成员权的宅基地福利分配、“一 户一宅”的宅基地基本制度:
➢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央[97]11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每 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 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