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山东专利条例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一、引言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和技术创新的保护措施,有助于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专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维权程序,保障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流程,以及常见的专利申请类型和权益维护措施。
二、专利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专利管理办法的制定以保护创新为核心,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示和审查:专利管理办法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公示其发明,以确保该发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新和实用性标准。
同时,申请人需要通过专利审查程序,确保其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管理办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在保护期内,专利持有人拥有专利权,并可以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保护期满后,该发明将成为公共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
3. 知识产权维权:专利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利权的维护和保护措施,包括侵权行为的制裁、索赔和仲裁等,以确保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专利管理办法的流程专利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 专利申请:发明人首先需要准备并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包括发明的详细描述、技术要点、技术背景、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等内容。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自己对专利权的声明。
2. 审查和授权: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确认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实质审查则是对发明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将授权给申请人专利权。
3. 维权:一旦获得专利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管理办法通常规定了专利维权的程序和赔偿的方式,以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
四、常见的专利申请类型专利管理办法通常涵盖多种专利申请类型,包括:1. 发明专利:对新的产品、方法或工艺的创新进行保护。
发明专利通常要求创新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
2. 实用新型专利:对改进或修改现有产品、方法或工艺的创新进行保护。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X)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XXXX大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XXXX 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
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运用、保护等各项工作。
二、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专利工作。
制定和完善公司专利战略和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专利培训和宣传工作。
指导和协助公司各部门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
负责公司专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处理公司专利纠纷和侵权事宜。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专利工作,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任务。
三、专利的申请1. 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由部门汇总后提交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2. 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3. 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发明创造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4. 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四、专利的审查与授权1. 专利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 对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专利证书归档保存。
五、专利的维护1. 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2. 定期对公司的专利进行评估,对于无价值或不再使用的专利,及时予以放弃。
六、专利的运用1. 积极推动公司专利的实施和转化,提高专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的价值。
3. 在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等活动时,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七、专利的保护1. 建立专利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专利侵权行为。
2. 对于侵犯公司专利的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在专利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管理第三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的申请、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四条专利的申请应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专利的管理与维护,提高专利的利用率。
第三章专利转化与利用第六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利用,提高专利的经济价值。
第七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与企业等社会组织进行专利转化合作时,应签订专利转化协议,并明确权益和分配比例。
第八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对外转让专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签订。
第四章专利维权与侵权处理第九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专利维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维护专利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学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大学所有。
以上内容为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的主体文档示例,供参考使用。
具体情况可根据大学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附件列表1.专利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及职责安排2.专利申请流程图3.专利转化协议模板法律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得到的各种原创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2.专利: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造的合法权利。
发明是指有关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有实质性改进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创新。
违约行为及认定1.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出现以下违约行为之一,即为违约行为:–未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批擅自申请专利;–未建立或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未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签订专利转化协议进行合作;–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利转让合同签订。
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综字〔2014〕20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全校各单位:《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12月11日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科研平台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科技实力,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
第三条科研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层建设、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
科研平台的设立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和学科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相关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有利于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协作,有利于形成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是指学校自然科学各类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平台。
国家级科研平台包括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包括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校级科研平台包括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依托院部所科研平台等。
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为学校内部具有独立人员编制、独立建制的科研实体;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为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人员,不具有独立建制而挂靠某个院部的科研实体;依托院部科研平台为依托于某个院部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
第五条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分两种类型,基础研究和科技开发。
基础研究类科研平台主要围绕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开展原创性探索,以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为发展目标;科技开发类科研平台主要围绕行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技术创新与集成研究,承担行业产业重大开发任务,以建设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发展目标;鼓励各类科研平台积极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中心)。
高校项目专利管理制度
高校项目专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校项目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专利的保护和运用效益,保护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
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校的所有科研项目中涉及专利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申请、保护、转让、许可使用、维护等。
三、专利管理机构1.高校设立专利管理机构,具体分工如下:(1)设立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申请、保护、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设立专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利申请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3)设立专利运营中心,负责专利的转让、许可等事宜。
2.专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每年定期向学校主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专利申请1.科研项目组在进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时,应当密切关注研究成果是否具备专利申请的条件,及时向专利管理部门汇报。
2.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科研项目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全程跟踪专利审查流程,确保专利取得成功。
3.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管理部门可邀请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进行评估,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专利保护1.高校取得专利权后,应当积极履行专利权利益保护义务,加强对专利的监控和维护工作,防止专利权被他人侵犯。
2.专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利侵权举报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举报专利侵权行为,保护高校专利权益。
六、专利转让与许可1.高校取得的专利权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专利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2.专利转让应当由高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过专利管理机构协助完成交易手续。
3.专利许可使用应当制定明确的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专利的合理利用。
七、专利运营1.高校设立专利运营中心,负责专利的商业运营工作,包括专利的推广、营销等。
2.专利运营中心应当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合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违约处理1.对于违反专利管理制度规定的科研人员和项目组,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2.对于严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2年山东省发布的通知
01 通过时间
03 条例草案 05 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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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条例内容 04 修改情况 06 相关报道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经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专 利管理、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专利条例》。该《条例》第 56条决定,废止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运用不够,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支持和促 进专利运用的内容。
相关报道
专利是衡量创新能力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更是保护创新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今天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 为进一步推动和鼓励创新,15年前制定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即将废止,代之以新的《山东省专利条例》。 该《条例》作为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尤其侧重鼓励发明创造和推进专利实施及其产业化。同 时,省政府将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以鼓励发明创造,在全社会倡导创新。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审议结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山东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 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 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印发十 七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6月16日至20日,于建成副主任带队,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知识产权局组成调研组,赴青岛、烟台、潍坊、东营四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市人大常委 会、市法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律师的意见。6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听取 了专家意见。此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 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 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专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并依法设立中南大学专利中心。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校内的专利纠纷;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中南大学专利中心是由国防专利局批准、设立在我校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及学校普通专利正式申请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进行专利申请时,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应当被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办公室主持协商,协商不成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确定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八条发明人、设计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九条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知识产权办公室批准,并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第十一条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山东大学关于实行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奖励的有关规定
山东大学关于实行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奖励的有关规定2003-11-11 17:14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学校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制定本规定。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创新活动本规定特指除第一课堂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活动。
凡在各类科技竞赛(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科技创新奖励学分。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1.各类科技竞赛(1)国际级:一等奖8个学分,二等奖6个学分;(2)国家级:一等奖5个学分,二等奖3个学分;(3)省级:一等奖2个学分,二等奖1个学分;(4)校级:一等奖0.5个学分。
2.发表学术论文(1)被SCI,EI,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6个学分;(2)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特类4个学分,A类3个学分,B类2个学分;(3)在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1个学分;(4)论文集的论文:每篇0.5个学分。
3.教研与科研成果(1)鉴定成果:指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项目。
按鉴定水平记分:国际领先6个学分,国际先进4个学分;国内领先3个学分,国内先进2个学分;省内1个学分。
(2)科技获奖:指在各级各类科技成果的评选中获得的奖励。
按获奖等级记分:①国家级:一等奖8个学分,二等奖6个学分,三等奖4个学分;②省部级:一等奖5个学分,二等奖3个学分,三等奖2个学分;③市级:一等奖2个学分,二等奖1个学分,三等奖0.5个学分;④校级:一等奖0.5个学分。
4.获得发明专利(1)发明专利:每项5个学分;(2)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个学分。
5.有关记分说明(1)不分个人排名的集体奖项或成果,每个成员均获相应等级的学分。
(2)凡涉及个人排名的奖项或成果,第一名按相应等级学分的50%记分,第二、三名分别按相应等级学分的30%和20%记分,第四名以后的人员均按相应等级学分的10%记分。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帐;(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山东理工大学专利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申请职务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第二条职务发明的范围(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利用学校的经费资助、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条之规定,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有权不经学校同意自行申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专利权属个人,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承担纵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单位为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协议有关约定,申请单位为学校或学校与合作单位共有。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明确下列内容:(一)申请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所作的创造性贡献。
(二)申请单位各方负责交纳专利费用的比例。
(三)专利实施意见及专利许可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五条发明人(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对是否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申请专利价值应进行一定的调查分析及文献检索。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充分考虑其成熟性,实施的可能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技术内容。
第七条专利申请程序(一)凡我校在编教职工申请职务发明专利,须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连同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包括申请专利的名称; 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发明的背景技术; 发明的目的; 发明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有益效果; 图面说明; 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等内容)、查新报告和全部发明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科学技术处审定。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管理和专利申请、转让、实施、宣传、代理、技术服务以及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非法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专利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产品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依法申请国内、国外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之前,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专利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的委托后,应当依法为其提供专利代理、咨询等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2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政办字〔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0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利奖。
第四条中国专利奖奖励是省政府对山东省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山东省专利奖设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届授予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按照中央批复数量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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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专利申请工作,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在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科研过程中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
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人是山东大学。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
第四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我校教职工在申请专利时应注意选择保护专利类别,对于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竞争力,且实施前景显著的发明创造,可申请国际
专利进行保护。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重大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国
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申请国家保密专利。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申请专利,要填写《山东大学专利申请表》,
由各所在单位院、部(所)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学校科技处审
核备案。
对我校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还应加盖合作
单位公章。
第七条我校科技处专利成果科负责办理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事务工作:(1)出具教育部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2)委托有关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3)负责办理申请专利基金的有关事宜;
(4)其它有关专利事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鼓励广大教职工从事发明创造,资助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重大发明创造,执行重大发明报告制度。
发明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将研究的重大成果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拟申请国际专利,须先获得我国专利申请号,第一发明人还须提交该项专利技术的国际查新报告、提供较详细的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国际市场分析报告,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我校教职工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实施专利技术许可或专利技术转让,应通过学校科技开发部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学校教职工负有维护专利权有效性和监督侵权的义务,如发现他人侵犯学校的专利权,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学校知识产权的被侵
权和流失。
第十三条学校对在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及专利许可工作中做出
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专利保护与专利实施方面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释权归学校科
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