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学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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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学案例库

案例一

1997年5月,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甲旅行社陈某(以下简称甲社)联系,意欲在同年7月,安排公司员工去青岛游览度假。经协调,5月23日,公司与甲社签订了一项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社安排公司35名员工去青岛三日游,并具体明确了旅行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游览景点;公司交纳57000元人民币作为旅行费用。甲社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公司交纳上述旅行费用,由甲社陈某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收款收条。此后,甲社即请李某(原乙旅行社职工,以下简称乙社)与青岛丙旅行社(以下简称丙社)联系,落实该旅游团在青岛游览、食宿等具体事宜。李某遂以乙社名义与青岛丙社联系,委托丙社接待此旅游团。同年7月23 日,该旅游团在甲社导游莫某的陪同下,如期出发前往青岛。7月24日,该旅游团抵达青岛,丙社派车至车站迎接。此时,丙社询问甲社导游莫某有无将此旅游团费用带来,莫某称其只负责团,不知晓团费结算。丙社急电乙社催款。乙社复电称李某已于同年2月调离本社,此旅游团与本社无关。丙社遂又急电甲社。甲社复电称负责此团的陈某已于近日调离本社,一切事宜应与陈某联系,本社概不负责。在此情形下,丙社当即决定停止接待,等团费汇到后再行安排。由此,该旅游团大哗,几经联系,由公司电汇57000元到丙社,丙社始行接待。该旅游团回公司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查,以上情况属实,但甲社陈某、原乙社职工李某均不知去向。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该旅游团的经济损失应由甲社还是乙社承担?为什么?

(2)该旅游团的经济损失应由甲社的陈某还是由原乙社的李某承担?为什么?

案例二

1997年7月23日,辽宁游客尹某等4人来北京探亲期间,欲往香港游览,遂到北京旅游一条街咨询。尹某等4人看见某中央一类社出团计划表上载明8月20日有一团去香港。经咨询,该旅行社职员告知欲参加此团,时间较紧,需加急办理护照并需支付加急办照费用。尹某等人认为该旅行社是中央一类社,服务质量有保障,决定参加该社的香港八日游旅行团,但未告知旅行社他们是辽宁省居民。尹某等人回到住处后,填写了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通过亲友关系在该表“所在单位”一栏中加盖了“北京市××局保卫处”的印章。第二天,尹某等4人又至旅游街,递交了有关材料,并交纳了旅行费用人均7500元,4人共计30000元。该旅行社对4人的证明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遂于7月25日送市公安局申办护照。8月15日,该旅行社前往市公安局领取护照时,公安局通知尹某等4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而被拒批。但此时该旅行社已为尹某等4人订购了机票及将在香港的费用拨付香港地接社。为此,该旅行社紧急通知尹某等4人,说明原因,扣除机票款、办护照费等已发生的费用计每人5800元,退还每人1700元。尹某等4人不服,投诉至质监所,认为:(1)既然委托旅行社办理护照,那么办照被拒批的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2)旅行社在未办妥护照即开始购票及游程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3)该中央一类社的服务质量没有保障,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降类。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办照被拒批的责任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2)由于办照拒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三

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八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12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1)旅途往返乘坐特列车,抵京后专车按至住宿地;(2)在京游览安排4天专用车;(3)在京游览19个景点。9月28日,该旅行社导游凌某陪同该旅游团乘坐南昌至北京特快列车赴京旅游。次日抵达后,该旅行社未安排车来北京站接,该旅游团不得不自乘地铁并步行至住宿地。10月1日至3日游览中,因该旅行社未作周密合理安排,致使该旅游团候车达4小时之久,未能按原约定游览中山公园和军事博物馆。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凌某交涉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旅行社退给该旅游团每人400元。10月5日,该旅游团乘坐北京至南昌特快列车返回南昌。但当该旅游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因此,该旅游团投诉至质监所。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本案中该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申明退款协议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3)质监所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纠纷

案例四

1997年9月23日下午5时,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16人团已经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电传称不能接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甲市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社称: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对我社提出的新的要求,乙市旅行社至今未予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团。乙市旅行社则称甲社曾同意接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了新要求,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甲市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算支付方式是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案例五

1998年2月,旅游者李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1998年1月,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商定并签定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出境旅游的全部费用。该份合同书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预定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最后人去楼空。为此,旅游者要求追回所交旅行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由该社职工李某承包,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该海外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且该国际旅行社无出境旅游经营权。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称:该海外部由李某承包,且在承包书中明确订明,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社里无关,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根据承包协议书,该社负责人认为,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与李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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