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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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3世贸最惠国

【贸易】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3世贸最惠国

【关键字】贸易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一、最惠国待遇的产生及定义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中,该原则是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柱石,也是世贸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贸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

最惠国待遇原则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到多边的发展过程。

最惠国待遇原则萌牙于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与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起初希望独占那里的市场并挤走他人,因做不到此点时,转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灵魂就是机会均等。

到18世纪,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条约的分家,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提法。

到19世纪,在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大批双边“友好通商与航运条约”。

其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多为有条件的。

到19世纪中,出现了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1860年英法两国签订的《科布登—切瑞尔条约》(Cobden—Cheralier)第一次采用了“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最惠国待遇模式。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体制,从而完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次从双边到多边的历史性飞跃。

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此类税费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与第4款所指所有问题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与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

关贸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中强调“原产于”(originating in )缔约方的标准,这一点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发展史上的其他相比,有所更新。

以前的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特定的国家之间围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享有的优惠,并没有强调产品本身是否原产于缔约方。

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9-张丽英论文指导

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9-张丽英论文指导

张丽英教授三国法热点问题:法学本科论文写作方法指南一、论文种类的选择(一)专题型论文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阐述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以小写大)如《论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一文,从正面论述了代位求偿的概念、意义、代位求偿的名义及争论,及存在的问题。

(二)论辩型论文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如《对一倒签提单侵权案的法理剖析—与XXX商榷》一文,是针对“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的观点。

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

(三)综述型论文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如《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趋势》一文,即是总结有关他国及国际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立法,阐述专家的观点并发表自己见解的论文。

二、标题的选择(一)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

包括1,揭示课题的实质如《试述倒签提单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2,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

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容易激起读者的注意。

如《加入WTO与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的绿色壁垒问题》、《关于海难救助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吗?》。

3,用判断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

如《行政垄断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

4,用形象化的语句。

《令人注目的XXX体制改革》、《XX历史文献的发现为XX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曙光》等。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容基本是在参照上述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鉴于我国的沿海运输目前在一些方面仍实行的是计划管理,《海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该法第四章的内容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提单运输以口头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依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托运人在开航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在规定外,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及装货、卸货和与此有关的费用。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运费已支付的,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负担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在开航后的解除,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履行。

三、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责任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引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商法第46条区别两种情况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7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7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7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旅客”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此外,经承运人同意,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也视为旅客。

“行李”指依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交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这种行李需由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在运送期间由承运人保管。

“从一港至另一港”既包括中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

此点与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不同。

旅客的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而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本身。

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承运人对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和对旅客自带行李及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承担责任的期间。

海商法第111条对这几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1,对于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2,旅客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与旅客的运送期间相同。

旅客自带行李是随旅客而行的,因此其运送期间也与旅客的运送期间相同。

3,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运送期间,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海商法第107条要求承运人应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运送旅客,这里“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指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船舶,而且,海上旅客运输比海上货物运输在适航上的要求要高,海上货物运输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而海上旅客运输要求船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均须适航。

海上旅客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依第114条的规定为完全的过失责任。

第114条第3款和条4款还规定了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海商法第115条和第116第对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作了如下的规定:1,经承运人证明,当旅客本人有过失或旅客和承运人有共同过失时,因此而造成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2,经承运人证明,当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3,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逻辑学教学设计

海商法逻辑学教学设计

海商法逻辑学教学设计简介海商法逻辑学是海商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深入了解海商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介绍海商法逻辑学教学设计的相关内容,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旨在为海商法逻辑学课程的教学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海商法逻辑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掌握其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思维方式;2.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3.培养学生良好的海商法追踪意识和研究方法,拓展学生的思路和研究视野。

教学内容1.海商法逻辑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主要研究内容;2.海商法逻辑学的方法和应用,具体包括逻辑思维、推理规则、演绎推理、概率和统计推理、情感推理等;3.海商法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具体包括海运合同、货运保险、海运事故等实例分析;4.海商法逻辑学理论研究进展及其国内外研究现状。

教学方法1.理论授课:利用讲解、PPT、视频等方式进行知识传授和概念阐述;2.实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实例、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3.课堂讨论:通过提出问题、进行分组讨论等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表达见解;4.期末作业:通过研究海运合同、货运保险、海运事故等实例,让学生进行任务型写作,巩固并运用所学知识。

教学评价1.期中考试:针对课堂上所学的基本知识进行考查;2.知识测试:通过问答、小测验等形式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3.期末论文:让学生根据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和实例进行独立思考、论文写作、实践操作等多项任务,以便全面考察学生的理解和掌握海商法逻辑学的能力。

总结本文简要介绍了海商法逻辑学课程教学设计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对于海商法逻辑学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也提醒教学者在课程设计和教学实践过程中,要兼顾理论和实际应用,并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在课堂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锻炼。

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公约适用

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公约适用

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一、适用的货物销售如同任何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一样,该公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有其规定的适用范围。

该范围比国际上实际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的范围要窄一些。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章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下列因素: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国际私法规则、应被排除的某些类别的货物销售,以及某些应被排除的合同方面的问题。

公约第1条第(1)款是公约适用范围的一般性原则,它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该条规定包含下列含义:1,合同的两个不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应位于不同的国家。

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在同一个国家,他们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一般应受到该国的国内法律管辖,而不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仅仅位于不同的国家仍然不足以使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只有有关的两个国家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才能使他们的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3,如果当事人在一个以上的国家设立了营业地点,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并不能仅看该当事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哪里,而需要确定哪一个营业地点与该货物销售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的关系1。

4,因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的扩大适用。

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

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例如,位于A国的甲方和位于B国的乙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A国是缔约国而B国不是,本来不应适用公约,但合同在A国订立,如法院地国法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则依(b)条的规定,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公约,于是公约得以适用。

淡化船舶拟人处理对减少扣船管辖冲突的作用

淡化船舶拟人处理对减少扣船管辖冲突的作用

淡化船舶拟人处理对减少扣船管辖冲突的作用张丽英【摘要】船舶与一般的物不同,船舶的拟人处理使其具有一定自然人的属性.伴随着船舶的拟人处理,以及船舶的"拟责任主体"色彩,使涉及船舶的案件在确立管辖时更容易发生冲突.随着社会的进步,航运的风险降低,以船舶作为责任保证的需求也在降低.国际立法及国内实践均有淡化船舶拟人处理的倾向,船舶拟人处理的减弱也会使船舶扣押的机会收窄,自然会对扣船引起的管辖冲突的解决起积极的作用.对船舶的拟人处理的原因,船舶拟人处理对管辖权的影响,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拟人处理淡化的倾向,以及对管辖冲突解决的作用进行论述.【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09(020)001【总页数】5页(P94-98)【关键词】一事多诉;船舶拟人处理;对物诉讼;海事商场【作者】张丽英【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1船舶的拟人处理有历史上的原因和客观的原因,船舶拟人处理使船舶这个“特别的物”具有了主体的色彩。

船舶作为物,本应属于客体范畴,是产权的对象,而英美法国家对船舶进行了拟人化的处理,[1]法律上的拟制则将船舶视同“自然人”或“法人”,船舶有国籍、名称、住所和船龄。

船舶的拟人处理所强调的是船舶的“法律属性”,拟人处理使船舶从客体的地位上升为“船舶自然人”的地位。

英美法国家对船舶的拟人化处理在法律程序上则相应产生了“对物诉讼”(in rem action)的理论,[2]使船舶可以成为被告,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对船舶的管辖权。

通过“主体化”,使船舶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承载了一般物所不曾承担的责任,船舶被强制引航时,有判例判船舶要承担因引航员的过失而造成的碰撞责任①参见the China 74U.S.(7Wall.)53(1868)。

(It was held that the China,a foreign vessel,was liable for the running down of an American vessel,the collision having occurred solely by reason for the compulsory pilot’s negligence.);船舶被承租时,有判例判船舶要承担因占有船舶的租船人的过失而造成的责任②参见the Barnstable 181U.S.464,21S.Ct.684(1901)。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2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2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2一、船舶的定义依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中国海商法从下列三个方面界定了适用于该法的船舶:(一)可航性海上航行能力指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应具有海上航行能力或海上自航能力。

(二)吨位海商法适用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

(三)目的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应用于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四)区域在区域上,适用于海商法的船舶须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一)船舶的不动产性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船舶应属于动产。

然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一些特点,一些国家对待船舶与一般的动产不同。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依《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船舶的人格化船舶是产权的对象,但人们在法律上常常将船舶视同自然人或法人,学者称其为是船舶的“人格化”。

船舶的人格化所强调的是船舶的法律属性,人格化使船舶从客体的地位上升为船舶自然人的地位。

(二)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本体、设备与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

船舶这一合成物主要分为三大部分:1,船体,船体即船舶本体,包括龙骨、甲板、船壳和轮机构成。

2,设备,设备指船舶上的一切设施。

3,船舶属具,船舶属具指航行上及营业上必需的附属于船舶的能移动的各种用具或机械,如锚、罗经、绞盘、探测仪、海图等。

船舶设备与属具的区别是前者为船舶的一部分,而后者则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依民法中有关“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船舶的处分也应及于船舶设备及属具,因此,船舶设备和属具应与船舶本体共命运。

所以有关船舶所有权、海事优先权、船舶保险、船舶委付、船舶抵押等的效力应及于船舶设备和船舶属具。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的定义与基本概念掌握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1.2 教学内容: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法律体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的定义、特点与历史发展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商法案例,加深对海商法原则与法律体系的理解1.4 教学评估:课堂讨论:学生参与讨论海商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课程目标:了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掌握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理解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船员及其法律规定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适用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4.1 课程目标: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掌握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2 教学内容: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原则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难救助案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五章:海商法诉讼与仲裁5.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掌握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了解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2 教学内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程序与主要法律规定互动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问题模拟仲裁作业:布置相关模拟仲裁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六章:海上货物保险6.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保险案例,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6.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保险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保险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七章: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7.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掌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了解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2 教学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抵押权的设立、实现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八章:船舶租赁与光租8.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2 教学内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租赁与光租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规定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租赁与光租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九章: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冲突9.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掌握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了解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2 教学内容: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原因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冲突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十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课程目标:提高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海商法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认识10.2 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海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讨论案例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10.3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选定的海商法案例,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交流对案例的分析与看法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案例的问题案例分析报告: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理解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学习海商法的基础。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4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容基本是在参照上述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鉴于我国的沿海运输目前在一些方面仍实行的是计划管理,《海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该法第四章的内容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件杂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提单运输以口头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依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托运人在开航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在规定外,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及装货、卸货和与此有关的费用。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运费已支付的,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负担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在开航后的解除,在开航后,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履行。

三、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责任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引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优秀7篇)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优秀7篇)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优秀7篇)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7篇《大学生海商法论文》,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43.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之篇一2012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民法考研真题(回忆版)民法名词解释类推适用取得时效无效民事行为社会性监护隐名合伙按份之债还有一个想不起来了简答题1、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2、代理与居间的区别3、何为先占?先占的'构成要件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论述题试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案例题考的是债的担保论文:浅谈民商法原理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篇二[摘要]我国《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部门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当海运双方就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适用《海商法》,在其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合同法》晚于《海商法》颁布多年,多年的海运实践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合同法》又优先适用于《海商法》。

这就产生了旧的特殊法和新的普通法如何适用的问题,使得民商法与《海商法》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冲突加剧。

在民商法与《海商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海商法》无规定时民商法如何弥补《海商法》的空白?本文试以海上货运法为视角,分析民商法原理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海商法造句精选篇三1. 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其他运输业立法具有商法性质的理由,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陆上和航空运输的重要性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海运相比已相差无几,如果说中世纪的商法只包括海商法尚可理解的话,到今天,再把其他运输方式的立法排斥在商法范围之外,就完全背离了立法和法理的基本逻辑。

2.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应当在整个航程中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或地理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不得不合理绕航,如果存在上述过失致使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则船方无权要求共同海损的分摊,并应承担为此给他方带来的损失。

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6数量限制取消

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6数量限制取消

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是关于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的条款,要求成员方除对产品的进出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不适用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情况,第13条规定了采取数量限制时应遵守不歧视原则等规则,第14条则规定了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情况。

数量限制措施是指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配额措施、进口许可证措施、自动出口约束等。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见的形式,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较大,因此,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是关贸倡导的原则之一,世贸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对关贸规定的该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在实施该原则方面范围更为广泛。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为了逐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国家对其进出口的商品数量进行限制。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三国法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一、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依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关税和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本条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普遍禁止数量限制的大原则,另一方面明确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允许依规定采取关税及其他税费措施,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即关税是优先使用的可接受的保护形式。

被称为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是因为在例外的情况下,还有余地可以采取数量限制,总协定第13条规定了在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应遵守的规则。

在实行数量限制时最重要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第13条第1款是关于非歧视原则的总括规定。

依该款规定:“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海商法教学设计

海商法教学设计

海商法教学设计课程简介海商法是商法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海事、航运、船舶、港口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旨在介绍海商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和实践应用,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必要的学科知识和相关谋划。

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能全面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法律原理和适用规范,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教学目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掌握海商法基本原理,了解海商法的系统结构、概念内涵和基本原则。

2.掌握海商法适用范围,了解海商法规范适用的时空范围,掌握海商法规范在国内外的适用方法和根据。

3.掌握海商法的实践应用,具备识别和解决实际问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教学内容1.海商法法律制度概述(1)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法律史、法律地位和特殊性质(3)海商法的规范体系2.海商法基本原则(1)船舶的定义和广告(2)海员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海难与战争危险责任3.海商法实践应用(1)海事经济专区立法与政策(2)海事执法(3)船舶和海员管理(4)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问题(5)海难预防和人命救援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课堂上,老师将以PowerPoint 为辅助工具使用,向学生介绍海商法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并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在课后,老师将布置阅读任务和课外实践任务,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知识。

评分标准1.学生参加课堂讨论的积极程度。

2.学生完成阅读任务和实践任务的情况。

3.学生在期末考试中的成绩。

参考教材1.《海商法》王建永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商法》王建永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海商法原理与实务》李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总结海商法是商法学科中得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事、航运、船舶、港口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课程通过介绍海商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和实践应用,旨在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服务水平,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8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8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8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8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依海商法第129 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其理由是承租人在支付租金后即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船舶的经营权在承租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及船舶的营运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格式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BALTIME巴尔的摩),全名为Baltic andIn ter natio nal Maritime Co nfere nee Un iform Time Charter, 是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 BIMCO)制定的,该租约当今很少用。

BIMCO 全称为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是国际性的商业航运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05 年,由于是船东的组织,因此,也比较倾向于保护船东利益,其制定的标准合同也较偏向船东。

由于自1973 年后租船市场对船东不利,因此使用BALTIME 标准合同的逐渐减少, 即使使用也会进行较大的修改。

2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Produce Fo rm ”土产格式), 由于该格式是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ehange 简称NYPE)制定的,以下简称纽约土产"因此又被称为“ NYPE纽约土产格式)。

纽约土产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使用的是纽约土产合同。

2012张丽英教授三国法讲义

2012张丽英教授三国法讲义

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部完整从西方引入国际法万国公法的人是:丁韪良。

一、国际法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的渊源2、国际习惯(惯例是任意的,而国际习惯是强制的,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4、辅助方法(判例、学说、决议)非渊源,辅助方法不是渊源!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不一致承担国家责任2、中国宪法没有统一规定,直接、并行、转化3、民商(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以外个案而论4、WTO规则在中国:排除直接适用,必须转化适用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保权)2、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略)3、民族自决原则(从殖民地独立,分裂无依据)4、不干涉内政(非地理概念,看性质不看地理位置)5、和平解决争端(1928年非战公约)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1、国家(基本)2、政府间国际组织(派生性)3、其他主体(民族解放组织,过渡性)4、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与引渡和庇护相联系,不能域外庇护,引渡必须是针对域外的罪犯)国家主权豁免:1、豁免的内容(管辖、程序、执行)2、放弃豁免的方式(明示、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反诉,但出庭抗辩不构成放弃豁免)3、要点:商行为非放弃、出庭非放弃、不能推2004年联大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趋势),然而在国际社会达成有承认:1、承认的种类:承认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内战没有结束,交战团体交战结束2、承认的特征:单方行为、不改变其国际法主体的性质3、表示形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参加政府组织)联合国:会员国:创始国、加入国一国一票重要2/3通过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建议机关;建议无拘束力,决议有拘束力安理会: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程序事项:9票;非程序事项:9票(含5)弃权、缺席不是否决票;五大国有“双重否决权”归责:传统:过错;现代:无过错加过错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2授权的实体3代表国家行事的人4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5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人6叛乱运动机关(不是)7单独或共同的责任8国家当局暂不存在的行为(一个或一群人行使政府权力,视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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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3
一、船员
(一)船员的概念
依我国海商法第31条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该定义中的“船员”采用了比较宽的概念,包括了船长及其他一般船员。

“在船上”指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船舶修理人、船舶代理人、验船师等虽然也为船舶服务,但不是在船上工作,因而不是船员。

有些国家船员的定义要宽一些,例如,依美国法,在岸上任搬运劳务的工人也被视为船员。

旅客虽然在船上,但不工作,因而也不是船员。

“任职人员”指这些人员必须首先具有船员证书,其次,还应是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用合同的人,因为具有船员证书只是任职的资格,受人雇用才能称为任职。

我国的船员依职务可分为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干部船员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

一般船员指除干部船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服务的人员,按业务部门可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二)船员的资格
依海商法第32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考试取得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相应的《考试发证办法》将船员考试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大部分。

考试的形式分为以书面答题为主的陆上考试和以实际操作为主的随船考试。

考试为两级考试制,一类为一般船员申请领取三副、三管轮职务证书的考试,条件是申请人已具备三年或三年以上海上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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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船员考试的机构为各级港务监督机构,考试合格者,由港务监督签发船员职务证书。

除了职务证书外,海商法还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

海员证是证明船员国籍和身份的重要证件,依各国法律,船员持海员证在进出国境时可免办签证。

(三)船员的任用
在船员的任用上,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有雇用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

采用雇用制的国家,需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与船员签订船员雇用合同。

依英美法,船员雇用合同为一种集体签名的文书,但在法律上仍为分别的契约。

这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船长,另一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船员,合同在船长签字以前,已签字的海员仍能自由退出,只有在合同双方均签字后,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船员是在航行中或中途港被雇用的,其待遇及雇用条件与在出发港雇用的船员相同。

我国船员的任用主要采用聘任制,即对普通船员采取直接聘任,对干部船员则由船舶所有人依其需要委任具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也有部分船员采用了雇用制的作法。

我国的船员雇用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一般是由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再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

(四)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船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仅规定有关问题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船员的权利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工资报酬。

2,受伤、疾病、残废、死亡的补助金。

3,遣返。

4,保险利益。

二、船长
我国海商法第三章第二节对船长的职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一)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能
依我国海商法第35条的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此项职能是船长的基本职责。

船上的航行命令由船长发布,船员必须执行。

如船长不能自行决定,得召集船员会议决定,但执行命令的全部责任仍由船长承担。

(二)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船长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三)船长的准司法权
船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法律赋予船长一定的准司法权。

这种权利表现在:
在民事方面,船长应对在船上发生的人员出生或死亡事件进行证明。

在刑事方面,船长有责任维持船上的治安,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四)船长的代理权
在航行途中及没有船舶所有人的港口,船长得作为船方和货方的代理,处理船舶及货物在航行途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在船舶所有人方面,船长得在船舶航行中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管理航行事务,签发提单,订立船舶拖带合同等。

在航行中,为了航海的需要,船长得出售船上多余的船舶用品。

当船舶遭遇海难时,船长可以代表船货双方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等。

(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
为了保证在港区、狭窄水道、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的安全航行,在上述区域内的船舶航行有时需要有引航员证书的人员的引领。

引航包括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
非强制引航是船长在认为必要时,自愿招请引航员引领的引航,而强制引航则是依法律规定对于进入强制引航区的船舶,不论其船长是否提出引航的申请,均予以强制引领的引航。

当引航员上船引航时,就会出现船长与引航员的分工问题。

依海商法第39条的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船舶在进入引航区时,需要引航员的引领。

船长应服从引航员的决定,但引航员不享有独立的指挥权。

在引航过程中,不解除被引船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对于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海损事故的责任问题,国际上的惯例是引航员不负经济责任,但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思考题:
1,各国法律对船员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2,外国人是否能参加中国的船员考试,并在中国籍船上任职?
3,船长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4,船长和引航员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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