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规定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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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过程如下: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四十天向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单位或企业的相关办手续人员会先到劳动股拿四份退休人员申批表,然后到劳动局的档案室查档案,档案里面有招工简章、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里面的资料比较多,填的内容也有不同,出生年月有的填的是周岁,有的写的是虚岁,也有的是按当时他们自己报的年龄填上去的,到他们实际年龄该退休的时候,一般的单位和企业都是按他们自己的实际年龄去申报,因为害怕让当时人晚退休而造成其它不必要的后果,一般都会按最早的那个时间提出申请,退休申批表在交完档案管理费(600元)以后递到劳动局申批,劳动局的办事员会再查一次档案,他们会根据档案里面的全部内容经过核定以后,决定是否该退休,如果核定后可以退休的,再将以上所有材料交到市里面审批,审批后通知单位或企业办理后面的相关手续,不应该退休的也会通知单位或企业,应该是哪一年退休,到时重新递交退休申批表。所有的退休人员情况都一样,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各地按实际测算数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一般按照6%控制;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掌握,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统筹地区报经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四)基金的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原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从劳保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用人单位缴纳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豫政[1999]38号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99-05-13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对于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冻结从统筹基金中向该单位的职工拨付医疗费。
破产、撤销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按照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建单位当年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构成等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40%。
各统筹地区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及分别核算的办法,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机构的人员和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社会监督。
(七)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