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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以上的海上交通事故与人的因素有关

2.UNCLOS1982规定海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时,该湾即可视为内水

3.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4.SOLAS 1974 由公约部分的13个条款,1974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和一个附则组成

5.SOLAS 1974 的附则,共包括12章和一个附录(附则各章要求掌握)

6.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议定书共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8.150米及其以上的船舶,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50米及以上到150米的船舶,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20米及以上到50米的船舶,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20米以下的船舶,戊种中国国旗

9.年度检验应有关处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10.中间检验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

行,可代替一次年度检验

11.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12.客船船底外部检查每年一次,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5

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两次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3年,其中一次应该换证检验时进行,高速船船底外部检查,每年一次

13.如果已经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

5个月,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且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通常情况下,创博在缔约国之间更换船期,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原证书可继续有效3个月。

14.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5.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6.MARPOL 73/78附则1适用于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

17.IOPP证书有效日期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18.NLS证书有效日期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19.根据SOLAS公约第2-1章/3-4条的要求,载重量不小于20000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

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20.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二章对操舵装置的要求,主操托装置应能在船舶最大吃水和以

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21.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二章对操舵装置的要求,辅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

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kn前进时(取大者),能在不超多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22.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二章要求,船舶应该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

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角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

23.救生筏的每一个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时间,货船为3小时,客船为

36小时

24.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该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

应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5.对于配备独立的消防泵,客船4000总吨及以上的至少3台,4000总吨以下至少两台;

货船1000总吨及以上至少2台,1000总吨以下至少两台动力泵,其中之一为独立驱动

26.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2-2部分规定,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

带应该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

27.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2-2部分规定,消防水带的长度至少为10M,但不超过下述长度:

在机器出所不超过15米,在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不超过20米,最大型宽超过30米船舶的开敞甲板,不得超过25米。

28.客船上每个消火栓至少配备有1个消防水带

29.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的消防水带数量为每30M船长配备一条并有一条备用,

但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条(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要求的水带),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在任何情况下,水带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

30.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

31.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照前10个灭火器的100%

和剩下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器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

32.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设置2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

装置

33.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6次的能力

34.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

统,地狱20000载重吨的不要求固定式

35.呼吸器要求可以使用至少0.5小时

36.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37.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米应配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和2套个人配备

38.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个主竖区应增配2套消防员装备,并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

1具水雾枪

39.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应该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

40.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储存位置上可以获得2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

41.防火控制总布置图的细节可列入一本手册,每个高级船员人手一本,另有一本应存放在

船上易于到达的地方。

42.每艘客船和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1台搜救定位装置。每艘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有1台搜救定位装置

43.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配备要求为1套

44.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

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

45.救生圈的数量应满足船长100米以下8只,船长每增加50米增加2只,200米及以上

14只

46.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配备的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

总数的50%

47.主管机关可准许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以相等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船舶每舷

必须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37.5%的救生艇

48.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总容量应至少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25%

49.货船应配备的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100%

50.货船配备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做舷对舷转移

的地方,总容量应至少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

51.货船配备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不是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做舷对舷

转移的地方,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

52.货船可配备1艘或多艘符合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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