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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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全称)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公司全称)(以下简称XXXX公司)合同的管理,规合同的签订,有效控制、监督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结合XX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XXXX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职能部门、承办及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XXXX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其职责是:

1、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主持拟订XXXX公司合同本,并推行使用;

4、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5、审核XXXX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6、建立合同台账,如实记录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变更情况,及时督促合同履行单位履约,并向XXXX公司负责人定期汇报;

7、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8、管理合同原件文本及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9、XXXX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10、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项目实施、售后服务、市场拓展等业务部门是参与合同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工作,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第七条合同承办及履行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签订及履行。其职责是:

1、负责对合同资质证明、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并拟定合同文本,提请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2、负责提请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3、负责合同履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4、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5、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

6、其他应由承办及履行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XXXX公司聘请法律顾问,为XXXX公司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在综合管理部主持下拟定规合同文本或格式条款,受托参与XXXX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受托代理诉讼或仲裁等。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本;没有标准文本或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十条合同文本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容:签约双名称、双法

人代表(委托人)、合同标的、履约式、履约期限、结算式、合同计量、单位地址、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系式、签约地点及时间、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式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分类:经济合同按照款项来源分为收款合同和付款合同。其下,按照容细分为《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维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劳务合同》等大类,各大类下可再进行细分。

第十二条对批量原材料、车辆维修等需分次采购的商品,可按年签定采购协议,协议中可不签订合同总额,但应包含采购品种、单价、质量标准、付款式及发票开据要求等。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零星材料采购、临时用工等支出且不需追索的业务,3000元以下的可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禁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对确需加盖行政公章的,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和XXXX公司负责人审批(见经济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需在综合管理部留存归档。

第四章合同的审核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应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非特殊情况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前须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表》,不同金额的合同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合同审核程序:按照起草人-部门负责人(合同承办及履行部门)-财务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XXXX公司负责人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及履行部门(合同起草人、合同签订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容:

(1)合同标的是否满足实际需求;

(2)技术或业务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和完备,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是否科学、真实;

(3)设备采购是否符合公司业务需要;

(4)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5)是否具有提供技术的业务支撑;

(6)是否与相关行业规定相矛盾;

(7)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容。

第十八条财务部审核容:

(一)价款的结算支付式是否明确、具体、合法;

(二)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期限和要否明确并具有财务可行性;(三)发票开具类别等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要求。

(四)其他应由财务部审核的容

第十九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的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容、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是否具体完备;

(四)合同履行条件的文字表述是否密、规、准确无歧义;(五)价款的结算支付式是否明确、具体、合法;

(六)合同是否履行了审核程序;

(七)其他应由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容。

第二十条合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一)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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