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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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X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鄂尔多斯市X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

制度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一章制度的制订、审批程序 (1)

第二章制度的印发与归档 (2)

第三章附则 (2)

第二部分煤矿行政部门制度及各岗位责任制 (2)

一、煤矿财务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 (2)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

2、流动资产的管理 (3)

3、固定资产的管理 (6)

4、负债管理 (7)

5、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

二、考勤制度 (8)

三、车辆管理制度 (10)

四、餐厅管理制度 (12)

五、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13)

六、职工浴室管理制度 (15)

七、财务部长岗位职责 (15)

八、会计岗位职责 (17)

九、出纳岗位职责 (17)

十、驾驶员岗位职责 (18)

十一、材料采购员岗位职责 (18)

十二、材料保管员岗位职责 (19)

十三、技术员岗位职责 (20)

十四、煤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0)

十五、维修部岗位职责 (21)

十六、销售员岗位职责 (22)

十七、磅房开票员岗位职责 (23)

十八、炊事员岗位职责 (24)

十九、勤杂工(夜勤)岗位职责 (24)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露天煤矿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废止、清理、审批归档等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不包含党、工会、团组织等相关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汇编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或抵触之处,应以上级规定为准。同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许外借。

第一章制度的制订、审批程序

第四条制度的编制原则:

一、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管理的客观规律、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在公司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编制。

二、应遵循“语言准确、概念清晰、文字简练”的原则,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三、制度内容应界定清晰、准确,做到无漏项、无重复、无冲突。制度设置应合理、统一,制度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审核:

一、公司基本制度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制订,职能制度和部门制度由业务主办部门拟定。

三、起草:由综合部及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起草,根据公司会议决定或领导安排。

四、会签:起草完成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相关部门会签。综合部结合会签意见进行整理和修改。

五、审核:由综合部将经修改后的制度草案呈交矿领导,矿领导经会议研究后签发审核表。

第二章制度的印发与归档

第六条经批准的制度,由综合部统一编号,印发数量及编号由综合管理部会同业务主办部门确定,并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七条经颁布实施的制度,由综合部交由档案室存档,档案室存档必须保证在5份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范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解释权归XXX露天煤矿。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煤矿行政部门制度及各岗位责任制

一、煤矿财务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1 煤矿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煤矿

领导的指挥下,具体负责全矿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库管建帐、对帐;指导作业现场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矿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1.2财务部岗位设置为:财务部长、会计、出纳员。

1.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1.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储煤场的核算和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煤场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1.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煤场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

2、流动资产的管理

2.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2.2现金管理

2.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矿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矿长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矿长授

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矿长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2.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负责人赔偿。

2.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归来后的七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如前帐未清则不予借款;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借款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2.2.4煤矿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2.2.5现金出纳是煤矿的资金结算中心,各部门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2.3银行存款管理

2.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2.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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