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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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情

王利明

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礼治”的传统,汉字中的“礼”字,除了具有规范的含义外,还兼有馈赠的意义,而送礼就等于是送“人情”,这也是情和礼相融合的表现。费孝通先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本质上,重人情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的团体性特征。对此,李泽厚提出“情本体”的看法,认为儒家把人情看作人存在的基本方式,这与西方基于独立、自主的个体的个人存在方式具有重大差异。西方社会本质上是以个人本位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更注重的是行为规则。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人即社会关系的社会,往往忽视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平等。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

何谓人情,其实并无统一的说法。在孔子看来,人情指的是人的本性,《礼记·礼运》曾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可见,人情主要指的是人的真情实感。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以理解为对人的关爱。但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人情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人际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亲情、友情等。同个人与其亲人、朋友的亲疏关系相联

系,关系越密切,则人情越重;关系越疏远,则人情越轻,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爱有差等”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存在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例如,西方社会即便是在家事关系中也强调产权的清晰界定,在家人之间、夫妻之间常常采用分别财产制。但在中国人看来,这种分别财产制与“亲情”、“夫妻之情”是相违背的。若结婚时就要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且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安排,则一般人会认为这一对夫妻缺乏真正的感情,很难长久维系。又如在父母子女关系上,西方社会中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后就不再负担抚养义务,有的成年子女住在父母家中甚至要支付房租,即使家庭殷实,子女一般也具有充分的独立意识,不会再依赖父母的资助与其他支持,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即便子女已成家立业,也仍然可以要求父母给予经济支持、帮助提供结婚资金甚至买车买房,极端者,可以演化为不工作的“啃老族”。但对这种现象,我国一般民众并不认为不妥,甚至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亲情的体现。实际上,我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特性也有其合理性。社群主义者认为,在任何一个社群中,社群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都存在紧密的纽带联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情感的联系。在一个人情味很浓的社会,人们经常感觉到亲友的温暖和关爱,这种友情和亲情,是人类最为美好的感情之一。因此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弘扬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助精神。中国人重情尚义,讲究知恩图报。

因此,“点滴之恩,涌泉相报”、“得人恩果千年记”等谚语也是不胜枚举,这也是中华民族优秀品质的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重视人情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俗话说,“人情大如债,顶着锅盖卖”、“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些民间谚语都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在中国人情的重要性。

但是,法律与人情具有各自的逻辑,两个维度不同但各自发挥其影响,如果允许人情过多地介入到法律中来,会产生负面的、消极的作用。法律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回答说,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在他看来,人治中的“人”,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带有感情,因而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从而导致政治腐化。只有靠法律的统治才能避免这种人为的不公正现象。西方主要是一个法律统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都靠法律规则来约束。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常常缺乏中国人所熟悉的人情。西方人做人行事完全依规则进行,这种人际关系又是清晰和简单的,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人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十分清晰。西方人对人际关系的思考远远没有中国人考虑得复杂,熟人之间、朋友之间出现纠纷后可以对簿公堂,但在案件了结后仍然可以继续交往,甚至可以继续作为朋友。但在中国,因为传统社会注重人情,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人际关系往往显得较为复杂。出现纠纷后,往往采用息事宁人的方法解决,不主张对簿公堂,即使“有理”,也不诉诸法庭,因为可能即使赢了官司,也伤了和气。俗话“一场官司十年仇”就反映了这种认识。其实,过度重视人情的处理和维

系,应当有所改变了。在现代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中,以法律为纽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一个社会的和谐和有序。而试图以人情为纽带来维持和睦往往是不够的、成本高昂的,尤其是人情味过浓,就有可能变味,形成人情网、关系网。所谓任人唯亲,其实就是人情味变味的结果,把选拔人才、任命干部的标准,变为个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标准,而不再是唯才是举、选贤与能。

人情味变味,很容易影响司法公正。执法不能重人情、讲关系,在“人情大于王法”的语境下,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个意义上,人情是个贬义词,它反映了传统社会中人情对法律的侵蚀和破坏。古代法家历来强调法不阿贵、赏罚分明、执法公正。在这一点上,法家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有一定的相似性。法官为了保持其独立公正,不能受人情左右。“执法而不求情,尽心而不求名。”(苏洵《上韩枢密书》)。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几千年农业社会的传统习惯,人们的亲属观念、地域观念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家族的、宗族的、本土的观念十分浓厚,人情、亲情、友情常常左右着法官,所谓“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法官处在各种人情的包围之中,难免会导致“关系案”、“人情案”的出现。如果法官受人情和亲情驱使,徇私枉法、出入人罪,则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人情味变味,对依法行政也会形成一定的障碍。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办事并不严格按照规矩来进行,就是受到关系、人情的

左右。有关系不该办的也办,没有关系,该办的也不办,这种情况,让人已经习以为常,例如在因违规被罚款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找人疏通。有的行政官员已经习惯于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批条说情,如果不能为其亲朋好友办事,可能使其认为权力失去了意义。有人深陷于人情网、关系网之中而不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尤其是涉及到行政审批的领域,政府权力过大,管制越多,审批越多,腐败越多。从已经披露的大量腐败案件来看,许多腐败的发生都是关系运作的结果:很多都是为亲朋好友的利益滥用职权,导致腐败。据有关媒体报道,商务部条法司前副司长郭京毅受贿一案,就是陷入人际关系之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从而触犯法律、沦为阶下囚。

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需要亲情和友情、需要温暖,从而使生活变得更为温馨。但同时又需要明确的规矩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们的行为逾越一定的界限。所以,我们需要建设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遵守规矩的社会。

注释:本文原载于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北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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